开封市鼓楼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2号
开封市鼓楼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2号
一、项目编号:汴鼓财招标采购-2024-2 | ||||
二、项目名称:开封市鼓楼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新能源垃圾压缩车采购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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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开封市鼓楼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新能源垃圾压缩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汴鼓财招标采购-2024-2)提出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设置区间分值,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将维修单位名称、地点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增设了投标人义务和成本,变相本地化服务,排斥外地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付款时间和支付比例没有明确,缺乏明确的时间点和支付比例,给投标人带来操作困扰和潜在风险。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本机关对投诉书、招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回复等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和调查论证。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五个评分项中针对“详细、完整、健全、具体、合理、可行性强、有缺陷”做了具体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描述,且明确了相应的评分标准,分值予以了量化,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售后服务承诺要求:2.详细说明售后服务的内容、形式、含维修人员组成、免费维修时间、解决方案、解决质量或操作问题的响应时间、维修单位名称、地点等承诺。该项要求是为了便于采购人后期车辆维修保养售后服务,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所在地设立维修服务地点,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两个文件中相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不成立,驳回投诉。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开封市鼓楼区财政局 | ||||
2024年7月16日 |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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