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0005-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部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富湘粮食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湘江新区第一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标段四干杂调料粮油类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000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湘江新区第一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标段四干杂调料粮油类 | 其他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 | 项 | 1 | 13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陆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具体按实结算 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上浮率 (%) | 1 | 湘江新区第一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标段四干杂调料粮油类 | 干杂调料粮油类 | 本标段为标段四(干杂调料粮油类食材采购)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粮油、豆制品、干杂、调味品、主食等 | 年 | 1 | 上浮率13%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合同上限金额 | 备注 | 1 | 湘江新区第一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标段四干杂调料粮油类 | 按照甲方要求 | 按照实 际需求 量 | 中标上浮率13% | ******.00元 | 按订单供货、据实结算 | 合同上限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玖拾陆万元整 小写:¥******.00 | 说明: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中包含15万预留费用,由甲方按要求通过扶贫832平台(https://www.fupin832.com/)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https://www.coop168.com/)进行农副产品采购。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6-01 —— 2025-05-31 3.2 履行地点:湘江新区第一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履行期限: (1)合同期限壹年,自2024年6月1日-2025年5月31日。 (2)服务期为贰年,合同一年一签。 3.3.2.履行地点:湘江新区第一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 3.3.3.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运输方式:由乙方采用专用配送车辆免费运输到指定地点,或经甲方同意,安排专人到双方约定地点提取。 (2)交货方式:每天上午七点前将甲方所预订的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按照订货种类和数量,按时足量送货。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支付方式 (1)付款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部。 (2)付款方式:本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及双方核对确认货款后,按实结算。由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及相关原始单据和食材检疫检测报告、合格供应商名录、等食品安全相关资料,经双方核对无误后按月进行结算并在15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 (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1.2.报价方式 (1)价格确定:乙方所供应的货物均以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或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价格信息中心每周提供给甲方的食材单价中的均价为食材基准价,采取上浮率(已包含所有税费、人工费、运费、损耗费、管理费及财务费等费用)定价方式,结算单价=食材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 (2)数量确定:数量要确保准确,原则上以甲方的验货数量为准。乙方每次随货需附一式多联的送货清单,经甲方指定人员验货后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 此单据作为结算时的数量凭证。 (3)若商品在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或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提供的食材价格中无报价的,由甲方根据长沙本地批发市场的批发价格或长沙本地市场价的均价依次询价后,就低不就高原则,与乙方进行实际结算。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长沙富湘粮食连锁有限责任公司:800*****4720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一)验收程序:按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二)质量要求 1.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粮油类)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大米 | 质量达到GB/T1354-2018标准的二级及以上标准,非转基因大米无霉变,无杂质。包装袋上必须要有产品名称、营养成分、产品类型、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保质期限、生产日期和净含量等标识,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二分之一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大米的生产商必须为国内合法注册的厂家,须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 | 2 | 食用油 | 要求非转基因的食用菜籽油、调和油,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一级标准。食用油品种必须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 3 | 面、面粉类等 | 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无霉变,无杂质,一年内新粮研磨所制,可加工制作包子、馒头、米糕等食品。包装袋上必须要有产品名称、产品类型、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保质期限、生产日期和净含量等标识,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二分之一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面、面粉的生产商必须为国内合法注册的厂家,须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 | 2.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调味品类、干杂类、豆制品类、主食类)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干杂类 |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 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 2 | 调味品类 | 酱油、盐、鸡精、味精、米醋、酱、料酒.调料、淀粉、酵母、糖等,各项产品符合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 3 | 各类豆制品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4 | 速冻主食等其他 | 1.包装完好无漏,产品在保质期内且出售日期接近生产日期。 2.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注:(1)甲方按需采购各类食材,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实际需求。(2)乙方提供的货物其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等符合质量及相关要求。并可溯源到批发人,由乙方建立完善的溯源体系。(3)乙方须讲诚信,恪守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粮油及调料类由正规厂家供货,其相关证件齐全,可追溯货源,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4)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变质、过期的产品,供应的货物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由此造成食物中毒,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5)送货要求:按甲方指定地点进行配送。 3.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大米国家标准GB135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16-2018。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 (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 (10)新鲜卫生符合Q/JWDS0001S-2019 食品安全检测标准。 (11)新鲜无坏臭符合农药限量标准GB2763-2021要求。 (12)新鲜无坏臭现象符合GB2763-2021、GB2762-2017标准。 (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及其他相关标准。 (14)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符合GB2707、GB2762、GB2763标准,新鲜、无变质,来自非疫区。 (1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4.运输及包装要求 (1)提供的货物必须做到专车专送,不得与非甲方的货物混合装运,且不能对甲方所需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所有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在乙方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所供货物必须使用食品专用冷链车辆、厢式食品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不得敞露运输。 (3)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 (4)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应保证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5)将货物运送至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其承担。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采购、供应、运输等环节发生的一切人员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非定量简易包装的食材应使用独立洁净的食品盛放箱(筐)放置,避免挤压。 (7)乙方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中文或英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8)乙方运输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9)供应商承诺应急响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点货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至甲方。 2.乙方交货后应立即与甲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或订单一致,质量及索证是否符合甲方要求,并共同签署验货结果。 3.在由双方共同参加的开箱检验中,双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开箱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无不符。该报告应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补充、替换的有效证据。 4.如果乙方人员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和检查报告,视为乙方自动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上述检验报告应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补充、替换的有效证据。 5.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负责于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补充发货并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更换货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未能进行更换或补足或进行更换或补足两次后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约定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如上述情况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订购粮油、干杂等货品时,应提前将货品名称、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微信、传真、书面等方式告知乙方。 2.乙方所送货物应无质量、数量、包装、品牌等问题。 3.乙方所送货物的质量、品类等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或换货,乙方应保证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退换到位。 4.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甲方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检测、检验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乙方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治疗(医疗)或护理(丧葬)等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鉴定费用、保全等费用,以及消除影响等相关费用。 5.当甲方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乙方要确保供货,以确保甲方能顺利开餐。 6.接到甲方的订单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甲方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 7.在供货过程中,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和建议应诚恳接受并切实作出改进。 8.乙方必须每天向甲方提供各类食品检测检验报告。 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食材等商品均以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或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价格信息中心每周提供给甲方的食材单价中的均价为食材基准价,按照合同规定的上浮率确定结算价格(食材基准价*(1+上浮率),双方确定价格后每周内按此价格执行,不得另行调高价格。 10.如出现特殊情况难以正常供货、货物品种达不到甲方需求的,乙方应针对此类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甲方需求。实际履约中,乙方出现不当应急行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乙方须提供全年无休食材配送服务。 12.乙方须对甲方所下订单进行确认,甲方应对所送货物进行双方签收确认,双方签收确认的相关单据将作为付款的依据之一,且须保存好签收确认的资料。 13.甲方有权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检验、检测等)乙方提供的货物,如检验检测等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相关检验检测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B.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质保期及满足甲方需求的同类产品进行更换,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2)若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原因被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甲方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查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且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1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地点和方式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或送货质量不服务甲方需求等情形的,甲方有权从当天应结算的货款金额中扣除10%的金额作为误时赔偿费。乙方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含合同约定、送货清单等双方各种方式的约定)提供送货服务、送货质量不符合甲方需求等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如果乙方有迟延交货或送货质量不符合甲方需求等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从第三方购买货物,甲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6.出现以下任一条款的,将对合同进行解约。 (1)由于乙方原因,出现一次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或因乙方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 (2)由于乙方原因,出现3次及以上延迟交货、送货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3)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7.甲方应按相关考核要求(见附件)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相关考核情况将作为双方结算货款依据。 18.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采购需求和考核办法,供应商需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未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但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及不为甲方主观意愿故意拖欠延期付款的特殊情况除外。 2.乙方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 3.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后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850号梅溪湖国际研发中心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阿弥岭49号1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