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中央空调系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中央空调系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中央空调系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7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1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鹏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中央空调系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中央空调系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壹拾万零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名称: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中央空调系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合同金额(大写):伍佰壹拾万零捌仟元整 (小写):*******.00元

服务范围:办公区中央空调供应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对中央空调系统进行节能升级改造及运维,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办公区中央空调系统水、电、 燃气(不含食堂 燃气)进行能源托管。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7-17 —— 2029-07-16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办公区)位于星沙街道开元路39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为能源费用采用托管模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1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1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1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1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1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1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1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第2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依据《管理考核试行办法》考核,费用按季度进行扣款结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所有设备计划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并于每季度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后按流程支付上季度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 以转帐方式支付。(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如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财政预算的统一安排。
4.2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晚报大厦支行(长沙鹏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740*****8280002700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服务要求

1.1. 对县政府机关大院现有中央空调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新增设备投入2台风冷热泵(制热量:≥300KW;制冷量:≥300KW;输入功率:90 KW),垫层、钢管等其他相关辅助设备和材料。由乙方提出解决方案,方案需包含节能改造拟投入设备清单及预算、年度节能效益分析等内容,方案应符合甲方使用需求特点并具备节能先进性,且稳定可靠,可行性高。所投入的中央空调设备要求是按规范制造的、技术先进的、符合全新高品质的、节能高效的、可靠耐用的要求。

1.2. 改造工程内容范围包括所需的全部新增设备安装、原有设施修复、系统升级改造。

1.3. 改造投用设备(质保期5年),自改造升级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内免费维修及更换损坏零部件。

1.4. 按节能需求,对办公区室内温控面板进行升级改造,工期限在签订合同后90天内全部完成升级更换。

1.5. 相关升级改造完成后,改造工程须在2024年内完成,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 甲方在第一次验收后7日内进行第二次验收,如第二次验收仍未达到要求,甲方可终止合同。提交验收资料包括不限于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硬件架设结构图等。

2. 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投入服务人员不得少于3人,运营维修人员须具有制冷和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岗位必需的资质证。服务具体包括空调主机房日常值守、系统运行、动力配电系统、水系统、控制系统、通风空调系统设备及管网、计划性检修、维护,包含空调机房内所有设备设施、冷却塔、空调管道及末端等,以及应急维修等一切影响空调使用的项目,所需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运维托管要求

3.1. 由乙方建立适合实际需求的中央空调运维管理体系(含值班运行管理计划、巡查管理制度、节能运行方案、 系统安全管理方案、中央空调系统维护保养管理、中央空调系统应急预案、工具配置等)。

3.2. 负责空调系统的巡视、能源的采购及结算、设备设施的安保、水质管理等工作。

3.3. 提供定期的中央空调系统例行检查和常规维保服务。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特殊气候等节点必须加强提供空调保障和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4. 每半年提供一次由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合格报告。

3.5. 提供7×24小时的故障受理服务,公布故障受理电话,15分钟之内服务人员必须到现场。响应时间(≤15分钟):在接报故障后赶赴且到达现场处理的时间。现场是指故障发生地点或报故障的地点等。临时修复时间(≤1小时):如果由于条件限制,维修人员暂时无法使设备、设施达到原有技术指标的情况下,采取临时性措施,减少影响范围。此时限是指接报故障到采取措施临时修复完毕。完全修复时间(≤24小时):通过维修使有问题设备、 设施回复到原来技术指标及状态的期限。此时限是指接报故障到设备完全修复完毕。对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

3.6. 备件服务: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常规备件,及时解决故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验收合格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

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与乙方进行费用结算并及时向乙方足额支付费用。

3. 甲方有权审定乙方编制的项目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4. 甲方满足乙方托管运行用电负荷需求。

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现场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水、电、气的搭接电及材料设施的推放场地;为运维人员提供必要的值班场所及条件;并协调相关方的关系,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便利。

6. 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乙方应充分考虑本项目改造现场的设备承重和消防、燃气等相关要求,因改造措施带来的任何隐患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人员安全因素,因乙方过失引起的乙方施工安全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如需甲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数据和参数,甲方需积极配合。

5. 乙方在合同能源管理期间提前退场(或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需按合同期内运营服务费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 服务合同到期的,乙方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无偿的与下一家单位做好所有服务内容的交接。

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伤、第三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造成相关人员损害或财产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 乙方严格遵守甲方消防安全规定,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任何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 在甲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如乙方未按已确认的日期供货或未按标准提供运维服务,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年合同金额1‰支付违约金;延期供货或未按标准提供运维服务年累计满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期内合同金额总额的5%违约金,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故障停机(计划保养、检修除外),如中央空调停供超过一天,乙方按年运维服务费 总额0.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如中央空调停供超过三天,乙方按年运维服务费总额1‰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如中央空调停供七天以上,乙方按年运维服务费总额2‰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如中央空调停供超过十天以上,乙方按实际停机天天数,每天处罚按年运维服务费总额0.5‰标准支付赔偿金,直至修复完成。

10. 乙方计划保养时,应事前口头或书面形式跟甲方取得联系,在甲方做好安排回复后立即组织实施,完工后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乙方原因导致故障停机处理。

11.在合同履约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终止设备运维服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

12. 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9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乙方在合同能源管理期间提前退场(或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需按合同期内运营服务费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 服务合同到期的,乙方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无偿的与下一家单位做好所有服务内容的交接。

在甲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如乙方未按已确认的日期供货或未按标准提供运维服务,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年合同金额1‰支付违约金;延期供货或未按标准提供运维服务年累计满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期内合同金额总额的5%违约金,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07-17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17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368号卧琥城A4栋501房
法定代表人: 周向阳 法定代表人: 周芳华
委托代理人: 杨胜喜 委托代理人: 李正林
电话: 0731-84011030 电话: 0731-85149658
传真: 0731-84011031 传真:

附件列表
  1. 附件2 考核试行办法.docx
  2. 关于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中央空调系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延迟签订合同的情况说明.pdf
  3. 附件1 运维服务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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