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202427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202427号
投诉人:安徽瀚荣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融创玉兰公馆
被投诉人1:泰达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朗江路71号
被投诉人2:克东县玉岗镇人民政府
地址:克东县玉岗镇镇直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克东县玉岗镇人民政府甜糯时光鲜食玉米加工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DCG[GK]********)第2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中标供应商黑龙江省炎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为“3. 电力设备 (标的名称),属于工业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黑龙江德之力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65 人,营业收入为 925 万元, 资产总额为 1852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投诉人投诉该企业从业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官网查询为1人,与声明函中65人不符。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所属行业为工业时,从业人员65人属于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人属于微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三款“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可以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因此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证据不足。本项目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2-3其他电力工业设备响应的品牌为“德之力”,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所采购的货物需具备注册商标。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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