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心医院制氧机与医用中心制氧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中心医院制氧机与医用中心制氧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0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中心医院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制氧机与医用中心制氧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医用中心制氧设备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ETO-B503*******
2 制氧机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ETO-B401******
3 制氧机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ETO-B30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

型 号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制氧机与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采购项目

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

ETO-B50

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3

******.00

*******.00

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

ETO-B40

1

******.00

******.00

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

ETO-B30

1

******.00

******.00

合计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 ¥3,500,000.00元 )

备注:详见附件:《长沙市中心医院制氧机与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采购项目配置清单》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接到医院送货通知60日内送货到达现场,到货后50日安装调试完成;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中心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交货方式:送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3.3.2包装及运输方式

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由银行开具的无条件预付款保函,担保期限壹年,预付合同总金额的 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卖方 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 安装调试完成经用户验收合格签字后凭用户验收单及卖方开具合格的全额发票支付合同总额的 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余下 10%的尾款作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三年后凭验收证明单一次付清(无息)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800*****9708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质量标准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2.2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2.3售后服务

质保期:

(1)在正常操作下,整机保修5年,并每年巡防维护保养 4 次,终身维护。质保期内,每半年提供一次书面维护保养记录及验收报告。

(2)每组制氧设备在标称流量下,氧气浓度不低于90%,否则医院有权要求更换全新原厂同型号分子筛等配件,直至符合出厂标准。即买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60个月连续运转良好。质保期内,如货物故障导致停机时间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则每个超出1个工作日获得补偿保修期4个工作日。

(3)接到买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解决一般问题,特殊问题另行协商。

(4)保修期内免费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耗材除外),质保期满后只收取用工费和投标时承诺的备品备件所需费用。每次维护维修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记录。

5.2.4其他要求

供货范围:投标人必须提供保证上述主要参数及配置的全新产品,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供应商在医院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非最终用户(医院)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 □委托第三方验收

5.3.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否

5.3.3是否邀请专家:√是 □否

5.3.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否

5.3.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6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5.3.7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5.3.8技术履约验收内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且连续正常稳定运行30个工作日后(如设备使用科室有特殊要求按要求执行),由甲方(使用科室、设备科和采购办公室共同参与)、乙方共同正式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长沙市中心医院设备运行验收表》

5.3.9商务履约验收内容: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货到后由双方共同开箱视验收,并出具收货清单。若视验货时发现设备数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买方有权拒收设备,后续问题处理由乙方负责。各方视验货后,由乙方负责3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及试运行。一切运输装卸、保险、安装特殊防护、安装调试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安装运输及调试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责任由中标方承担。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货,每延期一天按未交货部分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交付违约金,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因中标方延期交付造成甲方损失的,中标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且连续正常稳定运行15个工作日后,由双方共同正式对设备进行验收。

5.3.10履约验收标准: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5.3.11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1.2.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1.3.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2.2.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2.3.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6.2.4.外围管道安装,房屋修缮,设备拆除及安装(包括分院制氧设备)由乙方负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6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7.6.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3.质量要求”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6.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2.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3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3.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3.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3.3.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3.4.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5.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3.6.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4合同生效及其他

11.4.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4.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5文书送达

11.5.1本合同项下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合同首页的联系人及送达地址;数据电文发送至双方一致约定的电子邮件地址。一方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电子送达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 3 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在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按照原送达信息发出的文件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2法院、仲裁机构可以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作为文书送达地。

11.5.3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6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5组团1栋
法定代表人: 陈智毅 法定代表人: 张意龙
委托代理人: 刘灿 委托代理人: 邹全勋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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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氧机与医用制氧系统合同.doc



标签: 制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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