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一期项目护理床等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芜湖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一期项目护理床等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 芜湖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一期项目护理床等招标 | |
项目编号 | WH21CG2024FW3716 | |
标段名称 | 芜湖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一期项目护理床等招标 | |
标段编号 | WH21CG2024FW******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市健康医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镜湖区金鼎镜街99写字楼2301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柏老师 0553-*******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芜湖宜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A3座302A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佳 139*****393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4年07月23日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非禾科技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 | ||
授权代表 | 俞光道 | |
供货期 | 分批交货,接到招标人通知后30日历天内按要求完成安装调试。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①业绩名称:采购合同书(安徽宜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3.11.20 ②业绩名称:产品购销合同(海门港新区医院);签订时间: 2022.12。 ③业绩名称:采购合同书(蕾娜范海螺(芜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5.24。 ④业绩名称:产品购销合同(弋江区马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时间:2023.11.13。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电动两功能护理床 品牌(如有):非禾品牌 规格型号:FH-KFHL- 0001.2 数量:368台 单价:1350元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衡水博仕康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 | ||
授权代表 | 马根岐 | |
服务期 | 分批交货,接到招标人通知后30日历天内按要求完成安装调试。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①业绩名称:阜南县民政局2023年养老护理床采购项目;签订时间:2023.06.08。 ②业绩名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摇护理床采购项目(二次);签订时间:2023.10.27。 ③业绩名称:西峡县民政局特困供养机构护理型床位采购项目二标段;签订时间:2022.12.19。 ④业绩名称: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南部新院区医用病床项目;签订时间:2023.09.01。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电动两功能护理床 品牌(如有):衡达 规格型号:BSK-D04(配置号:C2G) 数量:368台 单价:1340元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张家港市格尔护理设备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 | ||
授权代表 | 曹锐锋 | |
服务期 | 分批交货,接到招标人通知后30日历天内按要求完成安装调试。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①业绩名称:金寨县安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实木双摇护理床;签订时间:2024.05.11。 ②业绩名称:秋实护理院(扬州)有限公司二功能实木护理床;签订时间:2024.05.23。 ③业绩名称:如东县民政局木质双摇护理床;签订时间:2023.09.14。 ④业绩名称:安庆一加亿医养服务有限公司木质护理床/ABS护理床;签订时间:2024.01.17。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电动两功能护理床 品牌(如有):就事他 规格型号:GE-DT02 数量:368台 单价:1450元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无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3-*******。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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