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5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教育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众智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南雅星沙实验学校实验室及仪器等设施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5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智能交互平板 | 触控一体机 | 详见第四章技术参数要求 | 台 | 5 | ***** | 2 | 学生实验台 | 其他用具 | 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 个 | 140 | ****** | 3 | 星沙实验学校实验室及仪器等设施设备(不含智能交互平台、学生实验台) | 教学仪器 | 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贰拾叁万陆仟零陆拾陆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贰拾叁万陆仟零陆拾陆元整合同明细详见附件(南雅星沙实验学校实验室及仪器等设施设备采购分项价格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采购人通知交货之日起30天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产品在验收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会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5.乙方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采购人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现场卸货由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由长沙县教育局拨付到南雅星沙实验学校,再按合同由南雅星沙实验学校支付。 2.付款方式:项目所有货物到货安装调试完毕,并完成整体验收合格,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分三次支付: 2.1第一次按实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计******.80元; 2.2第二次按实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计******.80元; 2.3第三次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纠纷等问题)按实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计******.40元。 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3.付款特别说明:本项目的最终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因项目整体进度或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而影响采购人支付,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湘江北路支行(湖南省众智联创科技有限公司:430*****52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乙方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会按标准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不回收。每一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2.乙提供的产品均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3.乙方会保证提供的所有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所有货物的设计、制造都应按先进的工艺技术进行,无材料设计或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4.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三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乙方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设备的详细保修范围。乙方承诺的质保期限内,应对所供货产品的质量负责,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和售后服务的,采购人有权上报财政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其中标资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要求 1.1采购人将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 1.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1.4货物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用户前48小时通知采购人,以准备接货验收,验收方式为到货验收。 1.5履约验收方案: 1.5.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乙方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乙方。 1.5.2成立验收小组,明确验收组长,验收人员由采购人本单位本系统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至少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1.5.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1.5.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1.5.5验收前要按照采购文件及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等,提供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1.5.6验收时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逐项逐条验收。 1.5.7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5.8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验收小组成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1.5.9验收结果公告,约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在“长沙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结果及验收意见。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项目完成后,乙方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 1.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1.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2.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不能按期交付或经采购人同意延期仍不能按期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向采购人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0%的违约金;逾期达15日的,采购人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合同总标的20%另行支付违约金。 7.5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7.4条款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7.6乙方未履行保修维护义务的,采购人有权委托其他第三方履行该义务,所需费用直接从尾款中扣除,如没有尾款或尾款不足以抵扣,采购人有权向乙方追偿,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7乙方转让或转包、分包本合同标的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会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7.8如果乙方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会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会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9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违约方除了承担违约金之外,还要承担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07月23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辅材,以及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人工、管理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3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双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联络信息真实、有效,并明确知晓另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本合同约定地址送达函件、文书等,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双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未及时通知对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自行承担。 2.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4施工、安装调试 1.乙方会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乙方会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3.项目安装施工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4.在实施过程中,乙方未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提示标志等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由此造成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货物安装前应派人到实地进行场地勘察和指导,设计安装调试方案,确保有关设备安装规范、使用安全、维护便捷等。 4.6由于本项目任务重,工期紧,所到场设备由乙方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负责本项目的安装和维护保养。货物规格必须标识清晰。该项目到场设备相关安装工具及物品由乙方负责,采购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4.7乙方会在主要设备上张贴售后服务卡,要求注明:施工公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各设备的保修时间等相关信息。售后服务卡应制作精美,粘贴牢固、可靠,保证非人为因素三年内不会丢失。 11.4售后服务 1.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和周期维修维护措施、维修维护响应速度及备品备件计划、人员培训等方面等。 2.技术支持 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3.故障响应 1)乙方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24时内上门维修。 1)乙方在接到产品故障报修后二小时内响应,一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处理完毕。若故障检修后仍无法排除的,乙方会在故障报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规格型号档次的替代产品供采购人使用,直至原产品故障排除为止。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重大相同故障,乙方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会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1.5培训 乙方会按采购人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提供至少1次免费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产品的结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雨花区块高桥街道马王堆南路265号高桥冷链食品市场南栋2楼2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