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43-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教育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2025年宁乡市中小学 安保服务外包项目(片区 二 )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4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1 | 2024-2025年宁乡市中小学安保服务外包项目(片区 二 ) | 保安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2435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佰肆拾叁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规格型号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人/月) | 1 | 2024-2025年宁乡市中小学安保服务外包项目(片区二) | 安全服务 | 为宁乡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提供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的保安服务,片区二包含区域:回龙铺镇、大成桥镇、双凫铺镇、横市镇、黄材镇、老粮仓镇、流沙河镇、龙田镇、青山桥镇、沙田乡、沩山乡、巷子口镇、喻家坳乡、煤炭坝镇、菁华铺乡、白马桥街道、历经铺街道、市直学校。 | 项 | 1 | 2435.00 | 金额小写:2435.00元/人/月 金额大写:每人每月贰仟肆佰叁拾伍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7-01 —— 2025-06-3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由乙方指派保安人员281名(保安配备区域明细表详见附件1),为宁乡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提供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的保安服务。 2、中标后由中标人和学校提出申请,采购人统筹安排服务区域和服务岗位,保安配备的时间和人数根据市教育局实际核定的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资金支付方式:付款金额以实际使用保安人数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中标单价×保安实际使用人数×服务月份数)按季度支付。关于每个季度支付具体金额,采购人将根据《保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详见附件2),按照每月保安人数和学校对保安服务考核情况进行支付,对考核确定为服务不合格的保安,将按考核方案对服务费用予以扣罚。每季度15日前办理上一季度费用支付业务。宁乡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局综治科审核把关后交计财科按季度支付。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00*****32020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保安服务要求 1、保安服务实行24小时门卫管理。严格执行长沙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关于校门管理的“四个一律”的要求。进出人员、车辆、物资必须经登记后方可放行。在学校实行封闭管理时间内,不得允许学生随意外出。负责校园内安全秩序维护,包括车辆指挥和交通秩序维护。做好禁止违禁物品入校门、校内外人员翻爬围墙整治工作。保安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坚守岗位,切实做好校园内及校门口安全保卫工作。 2、巡逻服务 定时定点治安巡逻检查,重点部位或定点时段区域外围与区域内部治安巡查及定点守护;对楼栋夜间巡视,定时清场。 3、门卫服务 保安人员对学校出入口及办公楼等特殊场所,进行24小时值守、验证、检查的服务业务。做好上下学高峰时段的护学工作。实行封闭式安全管理,来访人员,问清事由,经电话联系校内人员同意后,作好出入登记方可进入,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 4、守卫服务 安防电视监控和消防监控室24小时专人值班,确保监控、消防设备正常运转,并做好值班记录。夜间值班时,注意防火、防窃、检查门窗、水电,如遇可疑情况及时通知学校领导或公安机关。保安分白班和晚班,白班7:30—17:30,晚班16:30—8:00、11:20—12:00(白班和晚班有重复交叉时间,要求上学、放学高峰期保安全部在岗)。负责学校治安维稳和消防工作,110联动报警系统的相关工作,配合学校、司法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的排查取证。 5、道路管理服务 保安人员对学校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及工作车辆停车坪和非机动车停车坪管理的服务业务。严禁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内部车辆必须填写《出入登记表》方可进入,引导停放在指定地点。 6、卫生清洁服务 做好包干区的清洁卫生及校方临时安排的工作。 7、应急事项服务 组建保安机动中队(不少10人),中标人按教育局要求免费临时调派不少于10人/次保安力量参与大型活动和处突安保工作,全年不少于5次。 8、其他要求 中标单位每季度须提供一份详细、全覆盖的保安履职督查情况通报的文字材料提交采购人。 (二)保安服务标准: 1、建立健全安全、车辆、道路及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重点岗位24小时值守; 2、严格验证、登记,杜绝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确保环境秩序良好; 3、维护和保证防盗、防火等报警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4、做好安全防范和日常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和事故隐患,迅速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5、在校园保安职责范围内治安案件发生率为0,火灾发生率为0,车辆丢失率为0,刑事案件发生率为0; 6、按照岗位规定要求及时巡查,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和处理突发事件; 7、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措施及发生火灾处理预案;确定重点防火部门,消防人员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消防值班制度。坚持日常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确保无火灾事故发生。 7、保安人员要求 1、保安人员由中标单位负责招聘,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与保安人员条件相对应证明资料原件,并报复印件到采购人备案。岗位人员基本要求:年龄不超过50周岁,政审合格,身体健康且无明显缺陷、无不良记录及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书》和宁乡市卫生防疫部门发放的健康证。 2、着装要求: (1)除不宜或者不需着保安制服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保安制服,因私外出时应着便服。 (2)着保安制服时,要按规定佩戴保安标志。值班时,必须佩戴红袖章。 (3)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 (4)着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准披衣、敝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3、礼节要求: (1)当听到上级领导呼唤名字时,应立即正答:“到”(坐着时应起立),在接受领导指令后,应回答:“是”。 (2)进入领导办公室前,要喊“报告”或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3)担任值班的人员,当上级领导到时,应“立正”向领导敬礼和报告。 (4)在接触家长和工作中使用言语要文明规范,说话和气。 4、岗位纪律要求: (1)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2)履行岗位职责,不做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事情。 (3)不得刁难家长。 (4)不得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 (5)遵守客户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准随意打听、记录、客户单位内部的机密事项。 (6)未经允许,不准动用客户单位物品和接受客户单位赠送的礼品。 (7)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瞒报。 (8)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定期排查校内重点部位安全隐患并签名备查,做好交接班工作。 (9)要爱护公物,爱护客户财产。 5、卫生纪律要求: (1)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值勤区域和宿舍整齐清洁。 (2)床单、被褥整齐干净,床下无杂物。 (3)地面无烟头、无痰迹、无纸屑、无槟榔渣等。 (4)门窗洁净,玻璃明亮。 (5)生活用品摆放整齐,统一规范。 (6)不准饲养宠物,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片、画报。 6、仪容仪表要求: (1)精神振作、姿态端正,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帽墙下面头发不得超过⒈5㎝。 (2)着装整洁,帽子戴正,结正领带,扣好纽扣。不得敝衣露怀,卷袖挽裤腿,内衣不得外露。 (3)物品不得露于衣服外,衣服口袋不得装较大物品,武装带要扎紧。 (4)执勤时要佩戴好工作证和执勤器具。 (5)不得纹身,不得染发、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戴首饰。 7、其他要求: (1)保安人员上岗证持证率100%。公司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2)保安人员应负责保管好校方安保器械,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 (3)工作期间不能向无关人员透露有关招生信息,如有询问,按校方口径统一答复。 (4)工作期间不准喝酒。值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外出,不得看书报、杂志、电视。不得将无关人员滞留在值班点上。 (5)保安人员在学校服务时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不服从学校管理造成一定影响等行为发生,保安公司必须按学校要求立即更换保安。 (6)爱护学生,对学生提出的一切疑问要耐心解释,不准推诿,禁止与学生发生正面冲突或不文明的言行举止。 (7)要注意观察可疑人员可能对师生进行各种侵害或攻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不能制止的行为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侵害师生的行为,可以使用防卫器械予以制止,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处置工作。 8、保安人员待遇 保安服务公司必须为保安人员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五险齐全),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食宿、服装、装备、五险等一切费用,由中标方承担,不得违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服务期限内发生的任何因待遇引发的劳务纠纷由中标方负责,与采购人和校方无关。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按一般程序验收。其中,乙方每季度向甲方申领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用时,应按照一人一月一表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每名保安上岗履职情况的书面考核计分表,并应接受甲方提出的建议、要求和指导,如需整改的,应在五日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审定乙方年度服务目标及年度保安服务计划。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因乙方管理失误造成甲方或甲方下属单位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因乙方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一般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依合同规定按时配合乙方开展保安服务工作,并对乙方在岗位配置上提出合理性建议。 4、甲方不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病、老、伤、残、亡的善后处理和乙方工作人员的职工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等所规定的责任,甲方亦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甲方应依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合同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方案,经甲方审订后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2、乙方接受甲方对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如因管理失误造成甲方及甲方下属单位的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系统培训方可上岗,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爱护甲方及甲方下属单位的各种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造成损毁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乙方自行负责其工作人员各类有效证件及手续的督办和审验,并按要求提供保安人员名册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5、乙方必须加强保安队员的教育与管理,乙方人员若有违法违纪、不遵守甲方校纪校规、行为不轨、身体状况欠佳、自身素质低劣、服务态度差,或不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等,甲方有权拒绝其上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换保安人员;若乙方未按甲方通知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换保安人员,甲方视具体情况按月处服务费3%-10%作为违约金。 6、乙方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且乙方存在过错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7、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政策为派遣人员在宁乡市当地办理各项国家规定的相关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确保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由此引起的上访和申诉;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导致保安人员上访和申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善后处理事宜。 8、乙方自行负责其保安队员的病、老、伤、残、亡或其它任何意外事件的处理,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乙方负责统一配发必备的通讯器材、保安值勤用品及正规保安服装; 10、乙方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双方及甲方与保安之间的工作协调和其他工作; 11、乙方每季度向甲方申领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用时,应向甲方提供该季度保安上岗履职等情况的书面督查通报,并应接受甲方提出的建议、要求和指导,如需整改的,应在五日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款项。 7.5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到位,采购人存在延迟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7.6承包期内,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或违约,乙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或违约,甲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7若未经甲方同意将本项目保安服务分包或转包他人,或在合同期履行间,所提供的保安服务3个月度考核未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及其相应承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全额退还甲方所付前期款项外,还必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8甲方或用工单位每半年对乙方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定,若对乙方综合满意率低于80%,甲方可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限期整改不到位,甲方视具体情况按月处服务费3%-10%作为违约金。 7.9相关上级行政部门组织的突击安全检查不合格,或乙方所聘上岗人员年龄未达本合同约定要求,或乙方所聘上岗人员保险购买未达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从支付给乙方月总费用中处3%-10%作为违约金。 7.10因一方违约,发生诉讼,则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际支付的其它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技术协助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6)“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7)“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服务的验收 6.1 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服务的不足,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服务履行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服务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质量标准和保证 7.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成果应符合第四章“服务内容及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服务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内容。乙方应保证其服务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服务最终履约完成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服务期限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给甲方提供服务。 (4)在服务期限内,如果服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3.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8.权利瑕疵担保 8.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8.2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知识产权保护 9.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9.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3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0.保密义务 10.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1.合同价款支付 11.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1.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1.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1.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1.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2.伴随服务 12.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服务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图纸、操作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随同服务成果一同提交。 12.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服务现场的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服务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服务实施监督,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所承担的义务; 13.违约责任 13.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3.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迟提供服务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提交服务成果,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合同的变更 14.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4.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4.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5.合同中止与终止 15.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5.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6.合同转让和分包 16.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6.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6.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7.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17.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指定单位。 18.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8.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9.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0.法律适用 2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1.通知 21.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1.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2.合同未尽事项 22.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合同份数及生效 23.1合同份数见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23.2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 第1.1款 | 甲方名称、地址 | 采购人:宁乡市教育局 地 址:宁乡市东沩西路38号 | 第五章 第1.2(6)项 | 项目现场 | 宁乡市 | 第五章 第5.1款 | 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 | 合同期限: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履行合同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第五章 第9.2(1) 项 | 质量保证期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五章 第9.2(3) 项 | 响应时间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五章 第13.5款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付款人:宁乡市教育局 付款标准与方式:付款金额以实际使用保安人数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中标单价×保安实际使用人数×服务月份数)按季度支付。关于每个季度支付具体金额,采购人将根据《保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详见附件2),按照每月保安人数和学校对保安服务考核情况进行支付,对考核确定为服务不合格的保安,将按考核方案对服务费用予以扣罚。每季度15日前办理上一季度费用支付业务。宁乡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局综治科审核把关后交计财科按季度支付。 | 第五章 第14.2(6) 项 | 伴随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五章 第20.2款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诉讼 □仲裁 | 第五章 第23.1款 | 合同未尽事项 | 另行约定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东沩西路3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韶山北路1号中共湖南省委大院四区干部公寓楼2楼201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