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施救站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施救站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004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5.13施救站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004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2024.5.13施救站服务采购 其他服务望城辖区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车辆拖曳、施救及其对应的停车、保管、处置工作。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玖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1

2024.5.13施救站服务采购

1

1,795,000.00

1795,000.00

合计报价

1,795,0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7-01 —— 2025-06-3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本项目履行期限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第一年合同履行期限:2024.7.1-2025.6.30

第二年合同履行期限:2025.7.1-2026.6.30

3.3.2履行方式:按采购人要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采购人每季度按考核结果向中标人采取打包方式支付交通违法车辆拖曳费、停车保管费。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596*****707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场地要求

1.1乙方于2024年7月2日前在望城区范围内(河东片区、河西片区各1个)自有或租赁(租赁期要大于本项目服务有效期)建立停车场(含施救站)2处。场地的面积及所在区域应充分满足违法车辆停车保管工作需要并全部用于建设停车场(含施救站),不得挪作他用。

1.2停车场(含施救站)须统一形象建设,统一标识标牌,所有场地进入主干道上须有统一明确的停车场指示标牌标识(方便群众查找识别);要求以2.5米以上围墙进行四面封闭。所有停车场需安装足够的夜间照明设备(即高探照灯),且照明设备能覆盖整个停车场区域。地面压紧压实、泥土不外露,办公区、主通道地面硬化,无积水沉陷、无杂草,被扣留车辆实行分类、分区、分期停放。

1.3停车场(含施救站)应设置办公区、员工生活区、驻站执法人员办公区、保安室、群众接待室、值班室、卫生间等能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农村站必须设置有群众接待室和办公区、员工生活区3个以上办公用房,并且每个站需配置一台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所有办公用房至少为砖混结构。

1.4每个场地须在大门口设置公告公示栏,公告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费标准、收费内容、投诉电话等。

1.5停车场(含施救站)应设置一个指挥管理中心和统一施救服务平台。

2、停车场车辆、设备要求

2.1乙方须配备:重型拖车1台,中型拖车8台、中型平板转货车1台、吊车2台(其中:50吨以上的吊车1台,30吨以上的吊车1台)、叉车1台、铲车2台。所有机动车辆须统一外观标识,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所有机动车需按照法律规定购买相关保险。

2.2施救辅助设备:自有切割机、警示牌、警示带、锥形筒、拖车辅助轮、摄像摄影器材、通讯器材、工作记录仪、破拆器材、应急物品及其他必备的辅助设备。

2.3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每个停车场(含施救站)配备消防池、灭火器、锥形筒、消防栓或消防水车、防水手套、防盗视频监控系统、反光作业背心、雨衣、雨布等。

3、人员配备

3.1停车场(含施救站)应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施救人员以及足够后勤保障人员,不得少于24人,其中河东片区停车场(施救站)岗位编制及配备(配备站长、副站长、会计核算员、施救队员、安全员、保安人员、录入员等);河西片区停车场(施救站)岗位编制及配备(配备站长、施救队员、安全员、录入员等)。

3.2 要有指挥和统一呼叫管理停车场平台指挥管理中心,配备管理人员、接线员等相关人员。前台接待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

4、收费管理

4.1中标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法律规定期限内所有违法扣留车辆的拖车和保管费等任何费用。法律规定期限范围外的费用中标人需在物价部门要求内规范收费并公告收费标准及价格(提供相关资料给采购人备案)。

4.2如需收费的需根据交警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4.3凡采购人开具了《放行单》,但当事人未及时领取车辆的,由中标人从开具《放行单》次日起计算车辆滞留天数,按照服务价格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保管费以每年度物价局及相关部门规定的价格,按车型计算。

4.4交通事故当事人凭执法人员开具的事故车辆放行单当日领取车辆的,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当日没有领取车辆的,停车场可以向当事人收取物价核定的逾期保管费。事故扣留车辆不是拖移至停车场的,停车场不得收取拖车费用。

4.5如果事故车辆不能正常拖移,需要吊车等其它施救设备进行施救的,其它施救方式可由事故当事人自主选择,执法人员或当事人要求停车场施救的,停车场不得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施救费用,且需明确公示收费标准。

4.6大队派专人负责对停车场事故车辆的日常管理(包括事故扣、放车、处置、销毁、收费)和考核;根据需求和考核细则对路面查扣交通违法车辆的情况进行考核,每月将具体考核结果以书面方式(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给处罚办。

4.7违法扣留超期滞留车辆处置后的残值款全额上缴国库(注:超期滞留车辆的残值,不仅指车辆报废销毁残值,而且包括以后法律允许的依法拍卖和拆解等多种途经获得的残值。残值以每台车为单位进行计算),财政部门依据停放车辆实际产生的停车费用给予处理意见,作为超期停车保管费用补偿(此费用不在此次预算范围内)。拍卖款项少于停车费用的,不再另行支付停车费用。

4.8车辆销毁所用机械和人工等费用由拍卖成交单位承担,停车场需无偿和无条件进行配合和协助,执法部门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5.3.2项目验收需满足国家强制要求及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达到合格标准,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需要按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参数要求,对场地、人员、设备设施配备,满足甲方需求。

6.2乙方要按甲方的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车辆拖曳、称重、卸载、车辆及货物的保管进行管理。

6.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须维护甲方形象。

6.4服务履行期间,乙方应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及社会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装(服装须区别交警制服,服装上统一显示中标单位标识)、统一佩戴作业上岗证。乙方须配备专业的施救队伍(应具备基本的施救常识和施救服务能力)和专业搬运队伍,所聘的施救司机应持有“B”及以上驾驶证,大型吊车、重型拖车(涵牵引车)和其它特种车辆,均需要有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和驾驶特种车辆的应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停车场所有聘请的人员需严格劳动法的年龄要求进行招聘工作人员,施救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文明规范,不得聘请有毒驾、酒醉驾等前科的驾驶员。

6.5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及监督指导权,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但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6.6甲方对乙方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质量具有指导监督权,乙方的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必须有利于车辆拖拽、停放、保管,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并按工作需要要求乙方适时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6.7乙方进行施救、警保卫等任务时必须使用手续齐全的车辆,不得私自使用涉案车辆,所有执行施救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文明规范,不得酒驾、毒驾,不得疲劳驾驶,不得与当事人有不当交流及不当往来。

6.8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每个站点安装配备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系统和平台,并做到甲方可随时通过网络远程查看、审核和监督。停车场车辆管理的维护、运营费用由乙方承担。

6.9乙方必须要求每个停车场安装内部监控防盗系统,并要做到甲方或监督执法人员可随时通过网络远程查看和监督,监控视频资料必须保存3个月,建设费、维护费等由乙方承担。施救站(停车场)工作人员在拖移与施救时必须按规定将所拖移与施救的车辆车牌、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内外观、车内物品及拖移与施救过程摄像或拍照记录清晰,车辆损坏部位和车内储物箱、尾箱等可存放物品部位重点清晰记录或拍照固定,所记录的视频、相片资料及时上传相关系统。

6.10乙方须对原施救单位场地购置、站点建设、场地租赁、设备收购、人员安置、滞留车辆等相关问题做好处理并提供相关承诺。

6.11甲方所有扣留的车辆放行只能由甲方行使,甲方放行车辆时必须开具《车辆放行单(扣押物品返还凭证)》。乙方对甲方开具的车辆放行条无否决权,但必须要对《扣押物品返还凭证》进行核实。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或无主车辆,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清理、移交、搬迁及台帐整理等相关工作。

6.1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帐,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对甲方委托扣留的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甲方。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如私自放车及私自处理车辆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乙方全部赔偿。

6.13乙方所有场地的安全、消防等软硬件设施必须达到本招标文件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标准和要求。

6.14乙方所有场地必须配备一名消防安全员,每月定期组织并对场内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6.15乙方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停车场(施救站)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停车场(施救站)内不得停放与乙方无关的车辆及货物等。乙方在着手拖拽涉案车辆至涉案车辆被依法放行的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车辆,因乙方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

6.16乙方停车场(含施救站)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执勤,确保快速联动及车辆安全。

6.17乙方施救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安全文明。无特殊情况下,交通违法拖车城区内接通知20分钟内赶到现场高效作业,农村接通知20公里内不超过半小时,20公里以外不超过1小时。交通事故城区范围内须在30分钟内达到现场拖移车辆,农村30公里内须在35分钟内达到现场拖移车辆,望城区范围内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到达现场拖移车辆。

6.18如遇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治安、警保卫工作,(短期)需要临时征用拖车、吊车或其他设备时,乙方必须在甲方的指挥下无条件开展救援和清障工作。

6.19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共同对超期滞留车辆进行清理,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6.20甲方扣留的改型车辆,要求恢复原状,需要切割的由乙方在施救单位场地进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1投标人在中标后需与原中标单位办理和交接好采购单位扣留车辆,需在甲方的监督下造册登记滞留车辆清单,双方清点确认后签字盖章,原乙方车辆转移车辆费用由乙方承担。

6.2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制定的《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严禁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发生。如果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违约金处罚;情节较重的,并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追求其刑事责任及违约金处罚。

6.23涉案车辆从车辆拖拽(救援),到车辆停放保管、车辆放行或者处置整个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损坏丢失、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4乙方提供的本项目停车场只允许停放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车辆,不得停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任何车辆,也不得挪作他用。

6.25甲方开具的放行单上应当注明投诉电话及处理部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修改、涂抹。

6.26乙方须每季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操作、服务态度、安全预防、紧急处理等。

6.27停车场严禁停放载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如果涉案车辆有载货物或贵重物品的,乙方须在该车辆入场前,要求并督促车主及时转运,不允许货物或贵重物品在停车场过夜。

6.28无人认领的车辆,乙方须协助甲方在三十天内进行处置。

6.29涉案车辆由甲方出具放行条后,如果车主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取走,达到甲方处置期限,该车辆由甲方进行处置,该时间段的停车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6.30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停车场的人员、设备,达到各场地(停车场)资源共享。

6.31乙方在服务期间内,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事故时,由乙方担负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损害甲方及第三方的利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32乙方须按照甲方制定的《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履行权利与义务;甲方根据《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及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挂钩。

6.33甲方在交警、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对超期滞留车辆进行报废处理,不得未经申报私自报废或不在财政规定有资质的报废公司处理,因不按规定处理引发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2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有任意一条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内容实施的违约行为,甲方均有权向乙方主张合同总额30%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具体违约情形决定是否单方解除本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中路305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311号富兴世界金融中心T3栋写字楼41楼
法定代表人: 廖勇 法定代表人: 黄咏霞
委托代理人: 彭俊 委托代理人: 彭志旺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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