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鄂01破9号武汉荣达共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24鄂01破9号武汉荣达共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武汉荣达共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24)荣达破管字第19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荣达共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24年5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武汉中院”)裁定受理武汉荣达共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荣达共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6月3日指定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担任荣达共兴公司管理人,开展各项清算工作。

2024年7月23日,荣达共兴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武汉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科技法庭401室召开,管理人依法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诉讼撤销买卖合同暨垫付诉讼费事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经武汉中院临时确定,本次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5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3,309,602.69元,本案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3,309,602.69元。管理人现将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本次表决同意《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的债权人人数为1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20%,同意方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600,000.00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8.13%,本次债权人会议对《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为:不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5条的规定,《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未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撤销买卖合同暨垫付诉讼费事项》

本次表决同意《诉讼撤销买卖合同暨垫付诉讼费事项》的债权人人数为0家,本次债权人会议对《诉讼撤销买卖合同暨垫付诉讼费事项》的表决结果为:不通过,视为债权人会议认可荣达共兴公司与邱立军签订及已履行的《检测设备买卖合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将不再撤销该买卖合同。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次表决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人数为1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20%,同意方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600,000.00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8.13%,本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为:不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5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一次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将适时组织二次表决。

四、《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方案》

本次表决同意《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方案》的债权人人数为5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100%;同意方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3,309,602.6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本次债权人会议对《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方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特此公告。

武汉荣达共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武汉

标签: 破产清算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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