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202432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202432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增易商贸行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074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瑞益铭洋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百悦居小区39号楼商服

被投诉人2:克东县宝泉镇人民政府

地址:克东县宝泉镇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克东县宝泉镇人民政府兢蒲黏玉米加工配套制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YMYGC[GK]********)第1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代理机构以我公司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环节为由,不受理我公司质疑,该行为违法。

(二)本项目采购的螺杆制冷压缩机组、蒸发式冷凝器属于特种设备,制造商山西捷信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资质,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厂家要求,山西捷信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给符合政策合格有效的制造商属于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经查证,投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增易商贸行未通过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不具备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条件,因此,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权益,被投诉人黑龙江瑞益铭洋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予受理质疑符合相关规定。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事项(一)(二)。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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