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取红旗路5单元楼梯杂物间面积的测绘机构中标结果
抽取红旗路5单元楼梯杂物间面积的测绘机构中标结果
川省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合同
发包人(甲方):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四川天地和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项目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红旗路5单元楼梯杂物间
采购方式:y公开招标 y邀请招标 y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
y直接委托 t其它 中介超市公开抽取
资金来源:t财政资金 y部分财政资金 y其它 /
项目区域: 达州市通川区
第二条 项目工期
本项目于 2024年 7 月 15日开工, 2024 年 7 月 19 日前交付项目成果(如果遇到下雨无法测绘,则工期顺延)。
第三条 测绘基准和标准
1.测绘基准
(1)平面坐标系统: 1954北京坐标系
(2)高程基准: 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 服务费用
1.依据: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2.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
序号 | 服务内容 | 工作量 | 包干价(元) | 备注 |
1 | 房屋面积测绘 | 10.64㎡ | 300.00 |
本项目服务费用为大写: 叁佰 元整。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材料、税金、人工、制作以及与此相关的会议费等一切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乙方提交该项目全部成果资料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合同签订 3 日内,向乙方提供满足项目开展所必需、且来源合法的有关资料。
2.做好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协调配合工作。
3.协调安全、保密、军队等有关部门,划定测绘范围,避免乙方在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等涉密区域违法开展影像获取、数据采集、地理信息调查等测绘活动。
4.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5.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的成果,未经乙方授权,不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收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 日内,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2.在项目实施前3天内,完成项目网络备案登记工作。
3.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项目成果并对成果的合法性及质量负责。
4.确保所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5.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的成果,未经甲方授权,不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或者提供服务。
第八条 保密约定
1.双方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2.双方互相保守商业秘密。
3.双方另有保密协议的,还需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
第九条 项目分包
y甲方允许乙方依法分包非关键性环节(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属于关键性环节)的业务。
t不允许分包。
第十条 成果质量评定
t甲方在乙方提供项目成果 3 日内,组织开展成果质量评定,否则,视为完成成果质量评定。
y甲方委托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承担质量检验和成果质量评定工作。
y甲方组织专家评定成果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y以成果质量评定代替项目验收。
y甲方在成果质量评定合格 / 日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否则,视为完成项目验收。
t甲方在乙方提供项目成果 3 日内,组织对项目成果质量进行评定和项目验收,否则,视为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成果资料交付
乙方在项目成果质量评定合格 2 日内,向甲方交付下列项目成果:
序号 | 成 果 名 称 | 规 格 | 数 量 | 备 注 |
1 | 测绘成果报告纸质版 | 份 | 1 | |
2 | 测绘成果报告电子版 | 1 |
第十三条 成果汇交
双方按照国家有关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的规定,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成果副本,约定如下:
y甲方汇交。
t甲方委托乙方汇交。
第十四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费用,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 5 %的违约金。
2.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2、3款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或项目中断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万分之 5 的违约金,项目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乙方服务费用,逾期 30 日以内的,自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当期服务费用万分之 5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向甲方返还已收到的服务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 5 %的违约金。
2.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第1、2、3款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或项目中断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万分之 5 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质量合格的项目成果,逾期 30 日以内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万分之 5 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未经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否则承担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相关部门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服务费用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666号
红星美凯龙1-1幢16楼
邮政编码:******
联系人:刘洪志
电 话:156*****577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达州荷叶支行
账 号:5100 1750 0420 5250 2228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地点: 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标签: 楼梯杂物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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