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4破19号河南金耐克实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24豫14破19号河南金耐克实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河南金耐克实业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24〕金耐克破管字第043号
2024年5月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河南金耐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耐克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担任金耐克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年7月18日15时30分,金耐克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厅召开。会议听取了《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管理人财产调查工作报告》、《关于提请核查债权表的报告》、《关于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说明》等,债权人对《债权表》进行了核查,并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提案》进行表决,截止2024年7月29日24时止在规定的时间根据收到的债权人投票书面材料,经管理人统计后,现将会议表决结果公示如下:
本次会议法院确定8户债权人临时债权额为145,592,691.39元,本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8户。
一、《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户、未投票2户。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75.00%,同意人数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5.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户、未投票2户。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75.00%,同意人数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5.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户、反对2户、未投票1户。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62.50%,同意人数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4.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四、《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提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户、未投票2户。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数的75.00%,同意人数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5.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示
河南金耐克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标签: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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