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012破15号江都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一案关于职工债权调查结果的公示
2024苏1012破15号江都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一案关于职工债权调查结果的公示
江都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一案关于职工债权调查结果的公示
(2024)苏1012破15号-管006-1号
2024年5月15日,贵院根据申请人扬州莱佛士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都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金属材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苏禾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有色金属材料公司的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下称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因管理人未能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朱怀明取得联系,未能接管债务人劳动合同、职工名单等人事档案资料,管理人向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了解职工债权情况,管理人初步判断江都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存在职工债权,现予以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将职工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20日)。职工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职工可在公示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江都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附: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扬州市扬子江中路438-1号8楼,江苏禾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联系人:陈嘉婧,联系电话:132*****368。
标签: 职工债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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