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60号结果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60号结果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
阜州复字〔2024〕60号
申请人:后某某
被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4月27日收到该申请后因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通知其补正,5月9日收到其补正材料,5月10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3月29日在超市购物购买到厂家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的梅菜扣肉,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人使用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系统显示被申请人2024年4月10日已经签收,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属于没有履行法律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4年5月10日收到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书,申请人复议2024年4月10日以挂号信投诉举报安徽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梅菜扣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复议人以任何书面形式回复处理结果,收到复议后立即重新履职。因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负责人,2024年3月15日央视报道涉事梅菜扣肉,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办结案件,且已进行公示并移交阜阳市公安局。案件后续进展由公安机关负责。对于投诉举报提出的赔偿问题,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不具备调解条件,因涉事企业法人一直由公安机关扣押无法进行赔偿方面的调解。
经查:申请人2024年3月29日在某超市购买“梅菜扣肉”一份,认为该款商品违反法律规定,于4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4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4月24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经补正受理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4月10日签收申请人投诉信,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主张案涉厂家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负责人,且涉案事件已由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结,并进行公示,不具备调解条件。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上述两公司系同一负责人,本机关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职责。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7月2日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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