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66号结果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66号结果公示

行政复议决定书

阜州复字〔2024〕66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于2024年5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5月6日收到该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后,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

申请人称:2024年4月5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销售的某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4年4月10日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相关材料,并作出举报投诉转办告知书,告知2024年4月10日转至被申请人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办理,至今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行为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今天已经2024年5月2日,从投诉直至今日已经过去了16个工作日,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更别提对于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决定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处理结果行为,程序上严重超期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程序上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该投诉举报信件经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通过*****投诉举报平台转至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已在平台作出受理,现正在调查核实中,因某某有限公司法人在上海未在阜阳,其销售平台系网络销售,电话联系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近期内安排时间到被申请人辖区所接受配合调查,现该投诉举报件仍在调查办理中。待处理办结后工作人员会在*****投诉举报平台告知办结事宜。被申请人在4月10日收到复议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在4月15日反馈“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规定,程序合法。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4月3日在某平台某店铺购买某饮料,认为该款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4月5日向阜阳市*****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举报投诉,4月10日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相关材料,并作出举报投诉转办告知书,告知2024年4月10日转至被申请人管辖办理。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4月15日通过全国*****平台(2021新版)作出反馈“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5月3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诉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4月10日在全国*****平台收到转办的投诉事项,4月15日于全国*****平台(2021新版)告知受理,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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