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0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新建40米级的执法艇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新建40米级的执法艇项目 | 水面工作船 | 40米级执法艇 | 艘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佰贰拾伍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名称 | 参数 | 数量 | 金额 | 备注 | 1 | 设计建造40米级钢制执法船 | 总长40.20m,垂线间长36.60m,型宽7.80m,型深2.85m,吃水1.45m,船员8人,乘员60人。设计航速Vs=32km/h,续航1200 km,并配齐相应的配套设备。 | 1 | 925万 | 采用深V线型,船体为单底、单甲板(主甲板不设落舱甲板)、双柴油机驱动,双螺旋桨推进,设两层甲板室,船体及上层建筑均为钢质。续航力约1200公里,航区为内河B区, 船员8人,乘员60人。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交货时间:总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历天(包括节假日和雨天、雪天、冰冻等不利天气在内),除本合同约定外,总工期不予任何原因进行调整,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9月30日(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计划完工时间为2025年9月31日。 2.交船期延期引起的调整 本船交船期允许的延误除外。从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1.1规 定的交船日之后的24时起,每延误1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按本船合同价的0.1%扣除,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1%。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竹山园码头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湖南长沙。由乙方负责将本船交付至长沙市竹山园码头,具体交接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确报。当本船达到接船地点,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清交接完毕,本船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按时接船。接船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船议定书》。《交接船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交接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交接船议定书》《船舶建造证书》《船舶建造出厂质量证明书》、交船证书清单、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主要机电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船检证书及说明书1份;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适航证书及检验报告1份。 2.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建造期至正式交接船日前,本船所有安全及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交接船议定书》一经甲乙双方签署,本船所有权转移归甲方,其安全及风险责任同时转移归甲方。 3.乙方保证本船在交船时没有设置抵押,保证在其提供的船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等。如果交船后发生上述情况,甲方使用该船时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本项目在合同签订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5%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船舶设计完成并图纸退审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4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船舶建造达到下水条件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船舶建造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 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一年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乙方依旧履行招标文件质保期三年的承诺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800*****64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内河船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或船舶检验证书。 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3年,质保期满甲方扣除因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产生的费用后,甲方在10日内无息退还质保金,若质保金不足扣除部分则由乙方补足。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次日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及上门服务等均为免费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建造,如有变更,需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共同商量同意,并做好记录。履约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 2.验收试验条件 根据监理单位及甲方代表、乙方和船舶检验部门共同认可的试验大纲,且上述各方确认具备下水、系泊、航行等条件时,方可进行上述工作。 3.验收通知 乙方在15个工作日前通知甲方关于本船计划的下水、系泊、航行试验时间。在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验。如甲方代表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验,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试验的权利,乙方可在船舶检验部门参加的条件下进行试验。船舶检验部门签认的试验、试航记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4.实施办法 甲方如需对乙方单位提供的“试验大纲”进行修订,在开展试验前10个工作日,甲方应提出修订稿,送乙方、设计及船舶检验部门认可。本船所有期间试验由乙方负责,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试验期间因气候突变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双方商定的其他日期继续进行。 5.验收本船试验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试验的代表应就本船试验结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应的试验文件。 6.如试验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的要求或存在缺陷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并组织再次 试验,直到符合本合同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要求和缺陷消除为止。结果必须通过船舶检验部门签认; 7.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8.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9.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还需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10.乙方在准备送货时,应提前48小时与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11.甲方委派的监理公司必须全程参与并及时给予处理意见。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2.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但甲方提出更改物品类型导致超过分项报价表价格或没有明列物品的增加要求的更改乙方可要求进行加账处理,此类加账在船舶交付前结算。 3.乙方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甲方和监理单位要求开展工作。 4.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并严格管理自身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及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施工无关的活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乙方须加强实施的组织管理,所有实施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作业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如有)上岗。在实施过程中,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安装问题、乙方未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提示标志等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由此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未接收本项目标的物执法船之前,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概由乙方单位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5.乙方应对本船进行全值投保船舶建造险,直到在指定地点交船完成为止。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五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 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 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处理。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工。迟延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不可抗力 3.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甲乙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3.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 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4.关于履行本合同中需要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材料等资料,可直接 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需进行书面签收确认。邮寄送达的,需通 过中国邮政快递寄送,送达日期为签收或拒收之日。以下为双方确认的 收件单位名称、地址、收件人、收件人电话; 一方按照以下确认的地址和收件人寄递资料而另一方拒收的,视为拒收方收到寄递资料: 甲方: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 收件人:欧英电话:177*****721 乙方:湖南湘船重工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金星村6号 收件人:郭航菘 电话:136*****548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靖港古镇金星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