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XJ-202*****001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莲湖医用氧厂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询价 (2)项目名称: 医用气体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1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医用气体采购 |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 | 详见第四章技术参数 | 台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万陆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医用液态氧:2.45/立方;医用氧40L:30元/瓶;食用二氧化碳40L:110元/瓶;氦气40L:3600元/瓶;高纯氩气40L:480元/瓶;液氮100L:2000元/罐;高纯乙炔40L:580元/瓶,按实际用量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签订合同10天内按计划供货。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县第一人民医院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负责产品到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运输、充装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32乙方应加强组织管理,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工作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有关规章制度。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交管理科室备案。 3.33乙方应具备运输槽车,并提供证明材料交管理科室备案。 3.34乙方需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且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 3.35甲方根据气体使用周期进行采购计划申报(电话通知),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将气体运输到位。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结算方式:根据甲方的计划送货,凭实际收货清单,以实际成交单价据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长沙市莲湖医用氧厂:820*****0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质量标准:确保所供应的液态氧、瓶装氧、食用二氧化碳、液氮、氩气、氦气、乙炔等气体质量符合相关产品的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询价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情况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5.33产品验收不合格,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外,甲方还应履行以下义务:6.1.1保证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接收、储存和使用产品的设备、设施、许可及人员;其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操作证书,且指定场地符合消防及其他相关要求,甲方应保证其相关人员参与乙方提供的现场安全培训。 6.1.2负责确定乙方产品的适用性和安全性,并保证恰当使用产品。 6.1.3甲方应当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乙方设备,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设备毁损、灭失、产品供应中断的,应当承担赔偿。 6.2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外,乙方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6.2.1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产品运送至交付点,如果由于乙方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影响甲方临床使用,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6.2.2乙方在每次交付产品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次的产品质检报告单或产品合格证。 6.2.3乙方应尽可能满足甲方对产品的增加用量需求。 6.2.4乙方保证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及安全转运、储存的设备、设施、许可及人员;其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操作证书,且符合消防及其他相关要求。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如果由于乙方设备的原因或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过奖相关规定的要求,并致使甲方遭受影响和损失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通知及甲方认可的第三方的书面鉴定报告后赔偿甲方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7.5如果由于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并致使甲方因供气中断而导致损失和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和纠纷由乙方负责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原告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8月2日签订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1如果因洪水、干旱、旋风、台风、战争、内乱、政府行为和任何其它受影响方无法以合理的努力组织和避免发生的事件(无论该事件前述事实是否相似)而使得对本合同的履行被延误、阻止、限制或妨碍,则本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应对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但条件是受影响方应立即就起所知不能履行或要推迟履行起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可能程度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可能的范围内尽其合理的努力对该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弥补。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路口镇三惠路157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东路一段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