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0034-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年-2026年梅溪湖河湖水质、石塘水库日常维护等运维服务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003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2023年-2026年梅溪湖河湖水质、石塘水库日常维护等运维服务 | 江、湖治理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52 | 合计金额小写: ********.52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壹佰叁拾捌万肆仟伍佰壹拾玖元伍角贰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标的:梅溪湖河湖水质、石塘水库日常维护等运维服务,梅溪湖湖面面积约3000亩,包括梅溪湖湖泊、雨水净化区、三环线撇洪渠及生态塘、茶场村撇洪渠、桃花岭高排渠生态塘、石塘水库的水域维护及梅溪湖综合泵站和扩容泵站、闸门、橡胶坝、截流井(智能弃流井)等设施维护管理。服务委托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合同金额明细:合同总金额为********.52元/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01 —— 2025-08-31 3.2 履行地点:湘江新区梅溪湖片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委托运维管理期限内,委托运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维护管理方案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梅溪湖西湖泊水质稳定达标在地表Ⅲ类(总氮除外)水质标准,梅溪湖东湖泊水质稳定达标在地表IV类(总氮除外)水质标准,确保湖面干净整洁、水生态环境良好;确保泵站、闸门、橡胶坝、智能弃流井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梅溪湖湖泊、石塘水库汛期安全。若水质未达标(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被行政部门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月考核,按季付款,按当季每月的考核结果进行支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月考核,按季付款,按当季每月的考核结果进行支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月考核,按季付款,按当季每月的考核结果进行支付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5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月考核,按季付款,按当季每月的考核结果进行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河西支行(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800*****87020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序号 | 服务要求 | 质量及标准 | 1 | 水质稳定达标 | 梅溪湖西湖水质控制目标为《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体(总氮除外),梅溪湖东湖水质控制目标《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水体(总氮除外) | 2 |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 | 设施设备齐全完整、定期保养,在出现损坏时能够得到及时整修 | 3 | 水生动、植物管理 | 水生植物根据其生长特性及时进行收割,水生动物根据生态评估要求科学进行放养及捕捞 | 4 | 安全管理 | 调节湖泊、水库闸门,科学控制湖泊、水库水位,确保湖泊、水库大坝安全稳定;维护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管理设备及巡逻设备安全有序运行 | 5 | 应急保障工作 | 当梅溪湖水质出现异常,梅溪湖、石塘水库出现重大汛情时候,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应对 |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甲方对乙方的服务按月考核,按季验收。验收期为该季度服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时乙方需提供本季度相关考核资料。 5.3.2、服务的不足,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 5.3.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指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甲方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6、大型或者复杂的服务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5.3.7、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3.8、梅溪湖河湖水质、石塘水质控制指标见下表: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序号 | 标准值项目分类 | Ⅲ类 | IV类 | 1 | pH值 | 6-9 | 6-9 | 2 | 水温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 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 3 | 化学需氧量(COD)≤ | 20 | 30 | 4 | 总磷(以P计)≤ | 0.2(湖、库0.05) | 0.3(湖、库0.1) | 5 | 氨氮≤ | 1.0 | 1.5 | 6 | 溶解氧D0≥ | 5.0 | 3.0 | 7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4.0 | 6.0 |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项目区域内的维护管理及水质保障工作的验收。 (2)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维护管理工作标准制定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自觉遵守。 (3)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作进行督导,对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正确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正,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制度,并报甲方审定后全面执行。 (5)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乙方付款。 (7)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管理资料、技术资料。 (8)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履行的其他义务。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按照《梅溪湖河湖水质、石塘水库日常维护等运维服务项目运维管理方案》进行维护。 (2)乙方不得将所管项目的全部工作转给第三人,但可以将部分专业性项目分包给第三人,分包人的资质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乙方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有义务对管理过程中发现或了解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相关证据,不得延误。 (4)乙方有义务对所管项目编制年度安全检查、设备日常养护等年度工作计划。 (5)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按照本合同及附件中的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6)乙方保证其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法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一段517号10栋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金茂大厦南塔32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