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各项目部门职能:
5.2.2.1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职责
5.2.2.1.1会同主管部门参与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新建居住小区的物业承接验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续筹与使用审核,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考评,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监管等。
5.2.2.1.2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
5.2.2.1.3对本辖区内没有物业管理或物业公司弃管的住宅小区,在业主大会没有确定管理方式之前,负责组织街道物业服务中心有偿提供物业基本服务。
5.2.2.1.4协调处理辖区内有关物业管理投诉和信访方面的工作。
5.2.2.1.5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共用设施、社区和物业管理用房,或配套用房、设施存在质量问题的,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5.2.2.1.6组织建立辖区物业管理的领导机构。
5.2.2.2社区物业管理监督小组职责
5.2.2.2.1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派代表参加筹备工作;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新开发的小区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并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和新老业主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等。
5.2.2.2.2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负责传达街道对社区公共利益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建议和意见。
5.2.2.2.3配合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物业管理责任体系,并融入到社区综合管理当中。
5.2.2.2.4成立物业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
5.2.2.2.5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5.2.2.3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5.2.2.3.1负责社区内住宅及公共设施、公共秩序、居住环境、卫生、绿化、停车场、装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5.2.2.3.2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委会的监督,广泛听取业主、使用人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定期参加业主大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优质服务。
5.2.2.3.3受理居民来访、查询、委托、投诉等事宜,能解决的及时解决。
5.2.2.3.4建立健全社区住户档案,完善小区管理台帐。
5.2.2.3.5检查、督促清洁人员做好小区和楼道环境卫生工作,加强老旧小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5.2.2.3.6定期检查保养公用设施设备,对下水道、化粪池适时组织疏通清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2.2.3.7每天不少于两次在辖区内巡逻,遇突发事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2.2.3.8对社区内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
5.2.2.3.9按时保质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物业管理其他工作。
5.2.2.4街道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站职责
5.2.2.4.1积极协调并处理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物业活动各方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
5.2.2.4.2实现与“
*****”市民服务热线电话互联互通,将物业服务有效投诉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必要时及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确保社区物业管理中的矛盾不升级或导致冲突。
5.2.2.4.3积极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业主自治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互动,及时化解物业服务纠纷。
5.2.2.5街道物业管理应急维修服务站职责
5.2.2.5.1及时联系、指导、监督小区公用设施的应急维修。
5.2.2.5.2指导社区内各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划转及管理等工作。
5.2.2.5.3建立并完善应急维修机制,明确应急维修范围和标准,建立紧急情况使用维修资金的快速通道,简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5.2.2.5.4对危及房屋使用和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不经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使用维修资金,由社区(村)、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