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2024年6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事项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2024年6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事项

执法机关: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
执法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对象 主要事实 依据 执法结论 日期
行政处罚 1 大气污染处罚 济环罚〔2024〕ZQ013号 济南金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2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单位提供2024年环保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时,该单位员工现场将未填写日期,已填写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内容的运行记录复印多张后,填上日期,制作出2024年环保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提供给执法人员,同时执法人员检查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上午11时,该单位环保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台账已记录当天11时以后及3月12日以后12天(行)的运行内容。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人民币*****元) 2024.6.11
2 大气污染处罚 济环罚〔2024〕ZQ012号 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 2024年2月29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8台电焊机正在作业,配套的3台固定式焊烟净化器和10台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均未开启、未使用,焊接生产未在固定式焊烟净化器集气罩下方作业,且现场10台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均未连接电源,治污设施未开启期间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人民币******元) 2024.6.20
3 大气污染处罚 济环罚〔2024〕ZQ015号 章丘市绣江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章丘市绣江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158号,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凭资质);机动车尾气检测服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等。3月12日,该单位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对牌照为鲁AF9370车辆进行检测时,在转鼓表面线速度(VelMaxHP)80%采样过程中,在油温升高,功率异常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人民币350元);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元) 2024.6.21
4 水污染处罚 济环罚〔2024〕ZQ020号 山东民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1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扩散、光刻、清洗工序均生产,污水处理站运行,处理后的污水通过排放口,排入向西的雨水管道,存在向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人民币*****元) 2024.6.20
5 大气污染处罚 济环罚〔2004〕ZQ 014号 山东旺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9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TA007治污设施排气筒的监测平台不规范,监测平台可操作面积不足2㎡,单边长度不足1.2 m,防护栏杆的高度不足1.2 m,爬梯无扶手等,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37/T 3535—2019)的相关技术要求,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壹拾捌元整(人民币*****元) 2024.6.24
6 大气污染处罚 济环罚〔2024〕ZQ019号 杨树建 2024年3月28日,我局对你进行了检查,发现你承包的料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承包的料场位于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省道102省道南凤凰社区东,主要从事石料经营。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2024年3月25日信访举报“章丘区普集镇凤凰社区西临露天存放花岗岩石子石粉”的问题进行现场巡查。通过放飞无人机锁定位置,经现场核实信访反映的是位于普集街道凤凰社区东侧约280米的杨**料场。料场占地约70亩地,厂区内有12万吨石料,周边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陆佰伍拾陆元整(人民币*****元) 2024.6.27
7 大气污染处罚 济环罚〔2024〕ZQ016号 山东世纪鑫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无人机巡飞发现该单位新建原料车间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石粉、石渣)露天堆放,覆盖不完全。现场物料约500立方米,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整(人民币*****元) 2024.6.28
8 不予处罚 济环不罚〔2024〕ZQ 001号 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3月14日接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济环(07)自监字[2024]01号),显示你单位清泉工业水处理排口点位2024年03月11日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为52.9mg/L、2024年03月12日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为51.8mg/L,均不符合《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表2第二类污染物重点保护区域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L的排放标准要求,分别超标0.06倍、0.04倍。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2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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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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