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2024年7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事项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2024年7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事项
执法机关: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 | ||||||||
执法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对象 | 主要事实 | 依据 | 执法结论 | 日期 |
行政处罚 | 1 | 大气污染处罚 | 济环罚〔2024〕ZQ018号 | 济南中粉砼业有限公司 |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用无人机对你单位巡查并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办公楼南侧露天存放有大量粒径为10-20mm石子料以及机制砂料、土石料,约20余万立方米,未采取密闭措施。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人民币*****元) | 2024.7.2 |
2 | 大气污染处罚 | 济环罚〔2024〕ZQ026号 | 山东土秀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024年4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普集街道玉皇山工业园进行无人机巡飞时,发现普集街道玉皇山工业园北侧存在两处未覆盖裸露的物料,经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发现,这两处未覆盖裸露的物料属于山东土秀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无人机巡飞发现的两处未覆盖烟土(生产原料)位于厂区1#车间南侧。经测量面积分别为16mx14m(224㎡)和8mx6m(48㎡),未设立围栏,未采取覆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4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人民币*****元) | 2024.7.10 | |
3 | 固废污染处罚 | 济环罚〔2024〕ZQ 023号 | 济南轨道中铁管片制造有限公司 | 2024年4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一般固废暂存间北侧一车间内存放有盾构管片密封垫粘贴专用胶桶若干,胶桶内粘有废粘贴专用胶,经称重,胶桶重量为0.*****吨,编织袋重量0.035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废胶桶属于危险废物,与车间内存放的废包装袋混放在一起。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壹佰捌拾柒元整(人民币******元) | 2024.7.26 | |
4 | 大气污染处罚 | 济环罚〔2024〕ZQ 024号 | 济南轨道中铁管片制造有限公司 |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使用无人机巡飞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工人正在厂区内道路进行露天刷胶作业,使用的胶是盾构管片密封垫粘贴专用胶,该胶是一种盾构胶粘剂,你单位现场提供的盾构胶粘剂安全技术说明书中记载,该胶名为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BS)胶粘剂,主要有害成分为6#溶剂油、醋酸乙酯、甲苯。工作人员现场使用便携式PID设备对刚作业的刷胶盾构管片进行测试,VOCs浓度为807.5mg/m3;对现场专用胶桶内的盾构胶粘剂进行测试,VOCs浓度为878.9mg/m3。工人现场从事的刷胶作业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人民币*****元) | 2024.7.26 | |
5 | 大气污染处罚 | 济环罚〔2024〕ZQ037号 | 朱玉海 | 2024年5月9日,我局对你的养鸡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经营的养鸡场位于章丘区高官寨街道单家村西北,主要从事肉鸡养殖。执法人员发现你的养鸡场鸡舍内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堆放于鸡舍西侧、储粪池南侧的空地上,养殖废弃物约2立方米,堆粪面积约20平方米,仅用塑料布和塑料板遮盖且遮盖不严,未采取防渗、防溢流措施,未及时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捌拾柒元整(人民币4687元) | 2024.7.29 | |
6 | 排污许可处罚 | 济环罚〔2024〕ZQ 021号 | 济南市冶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年4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经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2022年2月25日重新申请的许可证载明:DA003、DA004排气筒污染物林格曼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氮氧化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月;DA005排气筒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厂界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2023年4月25日重新申请的许可证新增DA001排气筒污染物颗粒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DA002、DA006排气筒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DA007-DA025排气筒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2023年9月22日变更的许可证新增厂区内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检测报告显示:未对DA003、DA004排气筒污染物林格曼黑度、二氧化硫、颗粒物开展监测,未对DA005排气筒污染物颗粒物开展监测,未对厂界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开展监测。2023年只对DA007-DA025中8根排气筒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开展监测(3月检测报告显示采样点位为P7烧结废气排气筒、P8烧结废气排气筒、P9烧结废气排气筒,12月检测报告显示采样点位为:3#烧结炉排气筒、4#烧结炉排气筒、7#烧结炉排气筒、20#烧结炉排气筒、21#烧结炉排气筒),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人民币*****元) | 2024.7.31 | |
7 | 不予处罚 | 济环不罚〔2024〕ZQ 003号 | 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24年4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济环(07)自监字〔2024〕03号),认定报告表明,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泉工业水处理排口点位2024年04月18日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为53.5mg/L,不符合《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表2第二类污染物重点保护区域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L的排放标准要求,超标0.07倍。经2024年4月23日现场核实,情况属实。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 2024.7.29 | |
8 | 不予处罚 | 济环不罚〔2024〕ZQ 004号 | 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24年4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济环(07)自监字〔2024〕04号),认定报告表明,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泉工业水处理排口点位2024年04月20日总氮排放浓度日均值为15.5mg/L,不符合《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表2第二类污染物重点保护区域总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15mg/L的排放标准要求,超标0.03倍。经2024年4月23日现场核实,情况属实。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 2024.7.30 | |
9 | 不予处罚 | 济环不罚〔2024〕ZQ 005号 | 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24年4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济环(07)自监字〔2024〕05号),认定报告表明,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泉工业水处理排口点位2024年04月23日总氮排放浓度日均值为15.5mg/L,不符合《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表2第二类污染物重点保护区域总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15mg/L的排放标准要求,超标0.03倍。2024年4月30日经现场核实,情况属实。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 2024.7.30 | |
10 | 不予处罚 | 济环不罚〔2024〕ZQ 006号 | 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24年5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单》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济环(07)自监字〔2024〕08号),认定报告表明,济南清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泉工业水处理排口点位2024年05月04日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日均值为51.4mg/L,不符合《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表2第二类污染物重点保护区域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L的排放标准要求,超标0.03倍。2024年5月8日经现场核实,情况属实。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 2024.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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