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保结算中心市医保中心市药采中心关于落实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集采结果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医保结算中心市医保中心市药采中心关于落实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集采结果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4〕43号)、《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关于做好中药饮片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4〕44号)、《关于做好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集采结果执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4〕48号)工作要求,落实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集采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情况,将在津销售且符合对接条件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经办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信息对接工作。
(三)本批次对接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支付标准均以克(g)为支付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支付标准及支付限定。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编码申报上传相关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套用其他项目编码上传。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并做好咨询解释。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采购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六)请相关单位做好对应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供应保障衔接工作。各相关企业应做好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
附件: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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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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