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61-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人民医院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定点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6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定点服务项目 | 其他服务 | 详见附件 | 年 | 3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仟贰佰贰拾万零肆仟伍佰捌拾肆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根据项目属性,按货物、服务、工程分别列表。 项目编号:NXCG-202*****0061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产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导诊 |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52 | *****.00 | *******.00 | 其中,劳务管理费:98元/人/月 | 2 | 检验员 |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4 | *****.00 | ******.00 | 其中,劳务管理费:98元/人/月 | 3 | 打字员 |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4 | *****.00 | ******.00 | 其中,劳务管理费:98元/人/月 | 4 | 信息管理部技 术员 |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1 | ******.00 | ******.00 | 其中,劳务管理费:98元/人/月 | 5 | 党群部宣传干 事 |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1 | ******.00 | ******.00 | 其中,劳务管理费:98元/人/月 | 6 | 影像技术员 (含介入血管 |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5 | ******.00 | ******.00 | 其中,劳务管理费:98元/人/月 | 7 | 120 急救中心 司机 |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7 | *****.00 | ******.00 | 其中,劳务管理费:98元/人/月 | 8 | 医助 |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3 | *****.00 | ******.00 | 其中,劳务管理费:98元/人/月 | 9 | 工人(手术室、 供应室、静配中心、大输液) |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9 | *****.00 | ******.00 | 其中,劳务管理费:98元/人/月 | 10 | 助理医生 |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8 | *****.00 | ******.00 | 其中,劳务管理费:98元/人/月 | 11 | 助理技师 |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2 | *****.00 | *****.00 | 其中,劳务管理费:98元/人/月 | 12 | 助理护士 |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25 | *****.00 | 1103400.00 | 其中,劳务管理费:98元/人/月 | 13 | 制剂室工人 (守栋) |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1 | 29136.00 | 29136.00 | 其中,劳务管理费:98元/人/月 | 14 | 安全保卫部 | 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 / | 2 | 15576.00 | 31152.00 | 其中,劳务管理费:98元/人/月 | 合计报价(1年) | 7401528.00 | | 总计(3年) | ********.00 |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日期: 2024 年 8 月 15日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01 —— 2027-08-31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宁乡市玉潭镇一环西路209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 交货方式:/ 4.结算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行(湖南和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58077208016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满足采购方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采购要求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特别约定 (一)甲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二)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选聘相应的应聘人员派至甲方,甲方对该人员的入职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并决定该应聘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乙方根据甲方的审核决定与该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审核期间,对可能发生的劳动用工风险(法律及经济风险)全部由甲方承担,如应乙方原因造成的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甲方要求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后,自其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被派遣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甲方应予配合。 (三)乙方深入了解每位劳务派遣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兴趣爱好及职业目标,为其量身定制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规划,让员工清晰了解自己在医院内部的职业发展路径和所需努力的方向。甲方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发展进展进行评估,提供个性化反馈和建议,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需要,结合评估结果,经医院会议研究决策,可以择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四)甲方不得扣押被派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财物;但乙方应协助甲方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相关证件复印件并验证原件。 (五)甲方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甲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乙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被派遣劳动者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待岗期间报酬、社会保险等费用: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依约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致使乙方不能及时足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约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致使乙方未能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被派遣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被派遣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按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应由甲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的,甲方在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其应承担部分的相关费用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给付被派遣劳动者。 (七)被派遣劳动者向甲方提交辞职书的,甲方代收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被派遣劳动者的辞职信原件(也可自行妥善保管,向乙方提供复印件),但若发生劳动争议,甲方不能提供辞职书原件作为证据,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八)若被派遣劳动者不递交辞职书自行离职的,甲方仍应向乙方发出《被派遣劳动者离职通知函》(见附件),同时附上该员工的考勤记录、《旷工违纪证明》、有该员工签字签收的《规章制度》以及曾以书面形式向该员工公示过相关法律风险的其他文件作为证据。(九)如因甲方使用《劳务协议》(协议人员指甲方因工作需要使用原单位停薪留职、退休返聘、企业改制等性质的人员,该类型人员用工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协议。)人员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以及工伤、医疗、意外伤害等风险由甲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拖欠乙方费用(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被派遣劳动者社保费用企业承担部分、服务费及有关税金)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的违约金,甲方连续拖欠款项达二个月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回欠款和违约金。 2、因甲方未按时足额付款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向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被派遣劳动者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此类迟延是由乙方过错造成的,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3、如乙方连续两月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4、因被派遣劳动者或乙方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及其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9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保密条款 乙方应将本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除被派遣劳动者外,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其他第三方透露。 其他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按本协议所列明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任何一方搬迁办公地址或变更联系方式,均应在七日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甲方联系人:彭海燕乙方联系人:朱俊 联系电话:13755154880联系电话:18508491022 联系地点:宁乡市人民医院行政楼人事科联系地点:长沙经开区东方智造港1902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项目服务期三年,自 2024 年 9月 1 日至 2027年8 月 31 日。 4、具体内容及条款以书面合同为准。 5、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三分,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玉潭镇一环西路209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77号东方智造港C2栋19楼1903 | 电话: | 0731-87871511 | 电话: | 0731-8308709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