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机构采购项目保险服务协议
甲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B座5-6层
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层
乙方及丙方组成联合体于2016年 6 月 21 日参加了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机构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乙方及丙方联合体为【招标项目编号:T-********-***】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指定乙方为联合体牵头服务方,代为行使丙方的一切权益(以下统称乙方),并履行签订本政府采购服务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项目服务名称:全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机构采购项目。
项目服务内容:家庭服务人员24小时人身意外伤亡保障及其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疏忽以及非主观非故意行为,导致服务对象及其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第二条 合同内容
一、险种组成: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按本协议后附《承保方案》执行。
三、保险条款:乙方按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保险条款执行。若乙方保险条款尚未报备,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保险条款。
四、保费支付:甲方协调、监督投保人于出单前缴纳全部保险费至保险公司账户。
五、保费价格: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中介合同后,乙方在甲方设定的服务区域内,为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按年缴费,每人每年120元,实行先缴后补制度,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贴。
六、出单: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后附件《承保方案》及各项具体条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单工作,并及时将保险单递送至投保人。
七、保险期限:12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为准。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解释、宣导。
二、负责指导、协调乙方与家庭服务机构联系、沟通,提供参保机构及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协调各承保家庭服务机构提供联系人名单、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及时发布相关数据,提升机构参保率和参保人数。
三、负责建立项目会商协调机制,成立项目协调小组,指定项目协调负责人。
四、负责召集项目协调小组成员定期(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联系会,就业务承保、理赔及服务事项进行协商。
五、负责就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件召开临时协调会议,并就会议中形成的决议负责落实。
六、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与沟通,争议处理与纠纷协调,若承保、理赔过程中乙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争议,经甲方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协调小组共同会商,并形成会商决议。
七、负责指导乙方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指导乙方完善业务规程,细化服务流程,做好内控管理与客户服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要求,依据中标产品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确保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业务规范运行。
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沟通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等项工作,保障该项目平稳运营。
三、依据甲方管理规定,在指定的行政区域内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项目。
四、指派承保、理赔/客户服务2名人员作为项目协调小组成员,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派员参与业务会商。
五、乙方应针对该项目成立理赔服务及客户救助小组,针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理赔事项及纠纷提供服务。
六、乙方按照甲乙双方达成的理赔、客户服务及救助服务约定,做好投保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执行项目协调小组就理赔争议形成的决议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七、乙方承诺按照约定的保险《承保方案》承办业务,在收取全额保险费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单工作,并及时递送保险单至投保人。
八、乙方在提供保险服务过程中,仅受理原投保机构提交或委托办理的各项保险相关事宜。
九、乙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相关规定,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向甲方、投保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取、提供、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第五条 理赔、客户服务及救助服务
一、乙方指定专人对投保客户全程协助、指导办理承保、理赔等相关手续,包括上门收取理赔资料等,及时、有效地处理理赔事宜,使客户能够在短的时间内得到保险赔付。
二、与家庭服务机构协商确定辖区内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必须为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乙方对发生的人伤案件,提供协助就医服务。
三、乙方在接到家庭服务机构出险报案受理后应即时做出响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启动服务流程,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完成赔偿服务的受理认定。
四、乙方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事故状况,报案受理后,确属保险事故,在未明确事故原因的情况下,乙方将视损失情况和事故的发展,积极组织现场救援,以防止损伤及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五、实行预付赔款救助机制。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保险对象身故或医疗费用达到3万元),乙方在接到报案后,确属保险事故且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可按照不高于实际应赔付金额的50%预先支付赔款,及时补偿服务对象损失,体现人道关怀。
第六条 商业综合保险项目服务运行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甲方、乙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时间由甲方确定。
(二)制定应急处理机制
1、重、特大事件乙方应在4小时之内通报甲方。
2、甲乙双方应协助投保机构处理重大应急事件,一旦发生重、特大事件,建立多方紧急反馈通道,保证各方面对重大问题快速反应、及时解决。同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救护、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投保人安抚当事人家属,避免当事人情绪失控产生冲突,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投诉机制
1、己方建立投诉和信访渠道,设立专线(0532- ),受理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关于本项目的投诉,定期向甲方通报投诉和信访情况。
2、乙方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于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甲方反馈的投诉,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负责监督乙方投诉受理情况。
(四)建立保险公司考评、监督机制
甲方通过电话回访、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乙方保险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并对乙方保险期内未履行的承诺以及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五)项目总结和优化机制
双方通过期内服务评价、定期例会、提交项目运行情况总结报告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对影响项目运行的关键问题进行优化和改进。
第七条 反洗钱条款
为履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职责,预防洗钱,甲乙双方在合作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过程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相互协助,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第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履行客户身份保密义务,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协议以外的其他方:
1、提供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协议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
第九条 一般条款
(一)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变更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应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甲方、乙方均应提前60天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但协议期内签署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合同一经签署生效不得变更和退保。
(三)违约责任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未执行项目协调小组形成的决议,甲方可采取中止服务协议、暂停业务经办等措施,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如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方式承揽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乙方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终止服务协议。
(四)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1年;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法律及各项规定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五)其他
1、按本协议出具的保单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2、对本协议及保险单内容存在不同解释的,以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
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伍份、乙方两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签字盖章
甲 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2016年 月 日
附件: 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承保方案
保障对象
|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 免赔条件
| 说 明
|
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 24小时意外死亡
| 20万元
|
| 1、共享一个保额,每次事故及年度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均为20万元。
2、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
3、残疾标准适用事故发生时的工伤标准,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执行。
|
24小时意外残疾
|
24小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
| 3万元
| 有社保的人员(住院费用):社保赔付后符合社保用药范围的剩余部分全额赔付。
| 1、医疗费用赔付适用补偿原则,应通过社保或其他渠道先行赔付,剩余符合社保用药范围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2、医疗费用均需符合社保用药范围。
|
有社保的人员(门诊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后90%赔付。
|
无社保的人员(住院及门诊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后90%赔付。
|
24小时意外伤害住院补贴
| 1.5万元
|
| 80元/天,每次事故最高赔付90天,全年累计最高赔付180天。
|
服务对象及第三方责任险
| 工作时间造成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成员意外死亡
| 17万元
|
| 1、共享一个保额,每次事故及年度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均为17万元。
2、残疾标准适用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文),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执行。
|
工作时间造成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成员意外残疾
|
工作时间造成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成员意外住院医疗费用
| 2.4万元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后90%赔付。
| 每次事故及年度内累计赔偿限额均为2.4万元。
|
工作时间造成服务对象的家庭财产损失
| 3.5万元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绝对免赔率为核定损失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年度内累计赔偿限额3.5万元。
|
工作时间造成第三者(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3万元
|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绝对免赔率为核定损失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后90%赔付。
|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年度内累计赔偿限额3万元。
2、残疾标准适用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文),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执行。
|
特别约定:
1、家庭服务业的界定按照青岛市有关政策执行,但不包括高空作业活动(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2、搬家公司人员适用上述方案,但每项保障金额和赔偿限额及实际赔付比例均为50%。
3、伤残评定标准及给付比例:
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赔付比例一级到十级依次为:100%、80%、65%、55%、45%、25%、15%、10%、4%、1%。
服务对象及第三者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赔付比例一级到十级依次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上述伤残评定标准如遇有新的标准发布,按照事故发生日适用的标准执行。
方案释义
1、“投保人”是指依法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提供家庭服务的各类单位、社会团体等家庭服务机构且在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登记备案的家庭服务机构。
2、“保险人”是指中标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是指与在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登记备案的家庭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中介服务协议且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上,男60周岁(含)以下,女55周岁(含)以下。
4、“保障范围”是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24小时人身意外伤亡保障及其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疏忽以及非主观非故意行为,导致服务对象及其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5、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服务,包括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以及其它有偿家庭服务活动(不包括高空作业活动),具体界定按照青岛市有关政策执行。
6、家庭财产:是指服务对象所有的,存放于服务对象所拥有的房屋内的家具、家用电器、床上用品以及室内的装饰装潢。但不包括以下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5、被保险人疾病、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高原反应;
6、被保险人接受整容、内外科手术或其它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滑雪、狩猎、滑翔、滑水、武术、骑马、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及活动;
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0、恐怖活动。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
3、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5、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由于下列原因致使被保险人雇主或其家庭成员死亡、残疾或因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自杀、自残、殴斗、家庭暴力、犯罪行为、酗酒、吸毒;
2、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从事潜水、跳伞、攀高、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4、精神失常、罹患各类疾病、分娩、人工流产;
5、医疗责任事故。
(四)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主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恐怖活动、罢工、暴动;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4、盗窃、纵火;
5、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7、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五)由于被保险人下列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故意、恶意行为;
2、欺诈行为;
3、犯罪行为。
(六)被保险人在工作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门、急诊医疗费用;
2、误工费;
3、精神损害赔偿;
4、间接损失;
5、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6、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甲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鲁苇竹
联系方式: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9号中国人寿
乙方于2016年 6 月21日参加了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机构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乙方为【招标项目编号:T-
********-***】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项目服务名称:全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机构采购项目。
项目服务内容:家庭服务人员24小时人身意外伤亡保障及其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疏忽以及非主观非故意行为,导致服务对象及其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第二条 合同内容
一、险种组成: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按本协议后附《承保方案》执行。
三、保险条款:乙方按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保险条款执行。若乙方保险条款尚未报备,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保险条款。
四、保费支付:甲方协调、监督投保人于出单前缴纳全部保险费至保险公司账户。
五、保费价格: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中介合同后,乙方在甲方设定的服务区域内,为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按年缴费,每人每年120元,实行先缴后补制度,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贴。
六、出单: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后附件《承保方案》及各项具体条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单工作,并及时将保险单递送至投保人。
七、保险期限:12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为准。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解释、宣导。
二、负责指导、协调乙方与家庭服务机构联系、沟通,提供参保机构及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协调各承保家庭服务机构提供联系人名单、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及时发布相关数据,提升机构参保率和参保人数。
三、负责建立项目会商协调机制,成立项目协调小组,指定项目协调负责人。
四、负责召集项目协调小组成员定期(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联系会,就业务承保、理赔及服务事项进行协商。
五、负责就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件召开临时协调会议,并就会议中形成的决议负责落实。
六、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与沟通,争议处理与纠纷协调,若承保、理赔过程中乙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争议,经甲方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协调小组共同会商,并形成会商决议。
七、负责指导乙方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指导乙方完善业务规程,细化服务流程,做好内控管理与客户服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要求,依据中标产品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确保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业务规范运行。
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沟通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等项工作,保障该项目平稳运营。
三、依据甲方管理规定,在指定的行政区域内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项目。
四、指派承保、理赔/客户服务2名人员作为项目协调小组成员,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派员参与业务会商。
五、乙方应针对该项目成立理赔服务及客户救助小组,针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理赔事项及纠纷提供服务。
六、乙方按照甲乙双方达成的理赔、客户服务及救助服务约定,做好投保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执行项目协调小组就理赔争议形成的决议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七、乙方承诺按照约定的保险《承保方案》承办业务,在收取全额保险费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单工作,并及时递送保险单至投保人。
八、乙方在提供保险服务过程中,仅受理原投保机构提交或委托办理的各项保险相关事宜。
九、乙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相关规定,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向甲方、投保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取、提供、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第五条 理赔、客户服务及救助服务
一、乙方指定专人对投保客户全程协助、指导办理承保、理赔等相关手续,包括上门收取理赔资料等,及时、有效地处理理赔事宜,使客户能够在短的时间内得到保险赔付。
二、与家庭服务机构协商确定辖区内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必须为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乙方对发生的人伤案件,提供协助就医服务。
三、乙方在接到家庭服务机构出险报案受理后应即时做出响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启动服务流程,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完成赔偿服务的受理认定。
四、乙方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事故状况,报案受理后,确属保险事故,在未明确事故原因的情况下,乙方将视损失情况和事故的发展,积极组织现场救援,以防止损伤及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五、实行预付赔款救助机制。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保险对象身故或医疗费用达到3万元),乙方在接到报案后,确属保险事故且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可按照不高于实际应赔付金额的50%预先支付赔款,及时补偿服务对象损失,体现人道关怀。
第六条 商业综合保险项目服务运行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甲方、乙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时间由甲方确定。
(二)制定应急处理机制
1、重、特大事件乙方应在4小时之内通报甲方。
2、甲乙双方应协助投保机构处理重大应急事件,一旦发生重、特大事件,建立多方紧急反馈通道,保证各方面对重大问题快速反应、及时解决。同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救护、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投保人安抚当事人家属,避免当事人情绪失控产生冲突,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投诉机制
1、己方建立投诉和信访渠道,设立专线(0532- ),受理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关于本项目的投诉,定期向甲方通报投诉和信访情况。
2、乙方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于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甲方反馈的投诉,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负责监督乙方投诉受理情况。
(四)建立保险公司考评、监督机制
甲方通过电话回访、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乙方保险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并对乙方保险期内未履行的承诺以及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五)项目总结和优化机制
双方通过期内服务评价、定期例会、提交项目运行情况总结报告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对影响项目运行的关键问题进行优化和改进。
第七条 反洗钱条款
为履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职责,预防洗钱,甲乙双方在合作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过程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相互协助,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第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履行客户身份保密义务,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协议以外的其他方:
1、提供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协议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
第九条 一般条款
(一)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变更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应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甲方、乙方均应提前60天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但协议期内签署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合同一经签署生效不得变更和退保。
(三)违约责任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未执行项目协调小组形成的决议,甲方可采取中止服务协议、暂停业务经办等措施,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如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方式承揽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乙方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中止服务协议。
(四)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1年;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法律及各项规定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五)其他
1、按本协议出具的保单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2、对本协议及保险单内容存在不同解释的,以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
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伍份、乙方两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签字盖章
甲 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2016年 月 日
附件: 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承保方案
保障对象
|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 免赔条件
| 说 明
|
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 24小时意外死亡
| 20万元
|
| 1、共享一个保额,每次事故及年度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均为20万元。
2、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
3、残疾标准适用事故发生时的工伤标准,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执行。
|
24小时意外残疾
|
24小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
| 3万元
| 有社保的人员(住院费用):社保赔付后符合社保用药范围的剩余部分全额赔付。
| 1、医疗费用赔付适用补偿原则,应通过社保或其他渠道先行赔付,剩余符合社保用药范围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2、医疗费用均需符合社保用药范围。
|
有社保的人员(门诊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后90%赔付。
|
无社保的人员(住院及门诊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后90%赔付。
|
24小时意外伤害住院补贴
| 1.5万元
|
| 80元/天,每次事故最高赔付90天,全年累计最高赔付180天。
|
服务对象及第三方责任险
| 工作时间造成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成员意外死亡
| 17万元
|
| 1、共享一个保额,每次事故及年度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均为17万元。
2、残疾标准适用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文),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执行。
|
工作时间造成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成员意外残疾
|
工作时间造成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成员意外住院医疗费用
| 2.4万元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后90%赔付。
| 每次事故及年度内累计赔偿限额均为2.4万元。
|
工作时间造成服务对象的家庭财产损失
| 3.5万元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绝对免赔率为核定损失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年度内累计赔偿限额3.5万元。
|
工作时间造成第三者(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3万元
|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绝对免赔率为核定损失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后90%赔付。
|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年度内累计赔偿限额3万元。
2、残疾标准适用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文),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执行。
|
特别约定:
1、家庭服务业的界定按照青岛市有关政策执行,但不包括高空作业活动(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2、搬家公司人员适用上述方案,但每项保障金额和赔偿限额及实际赔付比例均为50%。
3、伤残评定标准及给付比例:
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赔付比例一级到十级依次为:100%、80%、65%、55%、45%、25%、15%、10%、4%、1%。
服务对象及第三者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赔付比例一级到十级依次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上述伤残评定标准如遇有新的标准发布,按照事故发生日适用的标准执行。
方案释义
1、“投保人”是指依法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提供家庭服务的各类单位、社会团体等家庭服务机构且在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登记备案的家庭服务机构。
2、“保险人”是指中标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是指与在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登记备案的家庭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中介服务协议且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上,男60周岁(含)以下,女55周岁(含)以下。
4、“保障范围”是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24小时人身意外伤亡保障及其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疏忽以及非主观非故意行为,导致服务对象及其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5、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服务,包括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以及其它有偿家庭服务活动(不包括高空作业活动),具体界定按照青岛市有关政策执行。
6、家庭财产:是指服务对象所有的,存放于服务对象所拥有的房屋内的家具、家用电器、床上用品以及室内的装饰装潢。但不包括以下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5、被保险人疾病、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高原反应;
6、被保险人接受整容、内外科手术或其它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滑雪、狩猎、滑翔、滑水、武术、骑马、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及活动;
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0、恐怖活动。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
3、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5、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由于下列原因致使被保险人雇主或其家庭成员死亡、残疾或因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自杀、自残、殴斗、家庭暴力、犯罪行为、酗酒、吸毒;
2、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从事潜水、跳伞、攀高、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4、精神失常、罹患各类疾病、分娩、人工流产;
5、医疗责任事故。
(四)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主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恐怖活动、罢工、暴动;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4、盗窃、纵火;
5、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7、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五)由于被保险人下列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故意、恶意行为;
2、欺诈行为;
3、犯罪行为。
(六)被保险人在工作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门、急诊医疗费用;
2、误工费;
3、精神损害赔偿;
4、间接损失;
5、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6、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甲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松
联系方式: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旺角大厦13-14层
乙方于2016年 6 月21日参加了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机构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乙方为【招标项目编号:T-
********-***】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项目服务名称:全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机构采购项目。
项目服务内容:家庭服务人员24小时人身意外伤亡保障及其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疏忽以及非主观非故意行为,导致服务对象及其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第二条 合同内容
一、险种组成: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按本协议后附《承保方案》执行。
三、保险条款:乙方按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保险条款执行。若乙方保险条款尚未报备,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保险条款。
四、保费支付:甲方协调、监督投保人于出单前缴纳全部保险费至保险公司账户。
五、保费价格: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中介合同后,乙方在甲方设定的服务区域内,为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按年缴费,每人每年120元,实行先缴后补制度,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贴。
六、出单: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后附件《承保方案》及各项具体条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单工作,并及时将保险单递送至投保人。
七、保险期限:12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为准。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解释、宣导。
二、负责指导、协调乙方与家庭服务机构联系、沟通,提供参保机构及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协调各承保家庭服务机构提供联系人名单、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及时发布相关数据,提升机构参保率和参保人数。
三、负责建立项目会商协调机制,成立项目协调小组,指定项目协调负责人。
四、负责召集项目协调小组成员定期(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联系会,就业务承保、理赔及服务事项进行协商。
五、负责就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件召开临时协调会议,并就会议中形成的决议负责落实。
六、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与沟通,争议处理与纠纷协调,若承保、理赔过程中乙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争议,经甲方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协调小组共同会商,并形成会商决议。
七、负责指导乙方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指导乙方完善业务规程,细化服务流程,做好内控管理与客户服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要求,依据中标产品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确保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业务规范运行。
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沟通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等项工作,保障该项目平稳运营。
三、依据甲方管理规定,在指定的行政区域内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项目。
四、指派承保、理赔/客户服务2名人员作为项目协调小组成员,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派员参与业务会商。
五、乙方应针对该项目成立理赔服务及客户救助小组,针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理赔事项及纠纷提供服务。
六、乙方按照甲乙双方达成的理赔、客户服务及救助服务约定,做好投保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执行项目协调小组就理赔争议形成的决议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七、乙方承诺按照约定的保险《承保方案》承办业务,在收取全额保险费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单工作,并及时递送保险单至投保人。
八、乙方在提供保险服务过程中,仅受理原投保机构提交或委托办理的各项保险相关事宜。
九、乙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相关规定,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向甲方、投保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取、提供、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第五条 理赔、客户服务及救助服务
一、乙方指定专人对投保客户全程协助、指导办理承保、理赔等相关手续,包括上门收取理赔资料等,及时、有效地处理理赔事宜,使客户能够在短的时间内得到保险赔付。
二、与家庭服务机构协商确定辖区内定点救助医疗机构(必须为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乙方对发生的人伤案件,提供协助就医服务。
三、乙方在接到家庭服务机构出险报案受理后应即时做出响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启动服务流程,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完成赔偿服务的受理认定。
四、乙方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事故状况,报案受理后,确属保险事故,在未明确事故原因的情况下,乙方将视损失情况和事故的发展,积极组织现场救援,以防止损伤及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五、实行预付赔款救助机制。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保险对象身故或医疗费用达到3万元),乙方在接到报案后,确属保险事故且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可按照不高于实际应赔付金额的50%预先支付赔款,及时补偿服务对象损失,体现人道关怀。
第六条 商业综合保险项目服务运行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甲方、乙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时间由甲方确定。
(二)制定应急处理机制
1、重、特大事件乙方应在4小时之内通报甲方。
2、甲乙双方应协助投保机构处理重大应急事件,一旦发生重、特大事件,建立多方紧急反馈通道,保证各方面对重大问题快速反应、及时解决。同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救护、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投保人安抚当事人家属,避免当事人情绪失控产生冲突,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投诉机制
1、己方建立投诉和信访渠道,设立专线(0532- ),受理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关于本项目的投诉,定期向甲方通报投诉和信访情况。
2、乙方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于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甲方反馈的投诉,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负责监督乙方投诉受理情况。
(四)建立保险公司考评、监督机制
甲方通过电话回访、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乙方保险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并对乙方保险期内未履行的承诺以及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五)项目总结和优化机制
双方通过期内服务评价、定期例会、提交项目运行情况总结报告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对影响项目运行的关键问题进行优化和改进。
第七条 反洗钱条款
为履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职责,预防洗钱,甲乙双方在合作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过程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相互协助,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第八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履行客户身份保密义务,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协议以外的其他方:
1、提供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协议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
第九条 一般条款
(一)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协议变更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应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协议的,甲方、乙方均应提前60天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但协议期内签署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合同一经签署生效不得变更和退保。
(三)违约责任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
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未执行项目协调小组形成的决议,甲方可采取中止服务协议、暂停业务经办等措施,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乙方如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方式承揽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乙方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中止服务协议。
(四)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1年;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法律及各项规定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五)其他
1、按本协议出具的保单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2、对本协议及保险单内容存在不同解释的,以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
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伍份、乙方两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签字盖章
甲 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2016年 月 日
附件: 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承保方案
保障对象
|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 免赔条件
| 说 明
|
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 24小时意外死亡
| 20万元
|
| 1、共享一个保额,每次事故及年度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均为20万元。
2、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
3、残疾标准适用事故发生时的工伤标准,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执行。
|
24小时意外残疾
|
24小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
| 3万元
| 有社保的人员(住院费用):社保赔付后符合社保用药范围的剩余部分全额赔付。
| 1、医疗费用赔付适用补偿原则,应通过社保或其他渠道先行赔付,剩余符合社保用药范围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2、医疗费用均需符合社保用药范围。
|
有社保的人员(门诊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后90%赔付。
|
无社保的人员(住院及门诊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后90%赔付。
|
24小时意外伤害住院补贴
| 1.5万元
|
| 80元/天,每次事故最高赔付90天,全年累计最高赔付180天。
|
服务对象及第三方责任险
| 工作时间造成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成员意外死亡
| 17万元
|
| 1、共享一个保额,每次事故及年度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均为17万元。
2、残疾标准适用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文),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执行。
|
工作时间造成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成员意外残疾
|
工作时间造成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成员意外住院医疗费用
| 2.4万元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后90%赔付。
| 每次事故及年度内累计赔偿限额均为2.4万元。
|
工作时间造成服务对象的家庭财产损失
| 3.5万元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绝对免赔率为核定损失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年度内累计赔偿限额3.5万元。
|
工作时间造成第三者(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3万元
|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绝对免赔率为核定损失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后90%赔付。
|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年度内累计赔偿限额3万元。
2、残疾标准适用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文),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执行。
|
特别约定:
1、家庭服务业的界定按照青岛市有关政策执行,但不包括高空作业活动(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2、搬家公司人员适用上述方案,但每项保障金额和赔偿限额及实际赔付比例均为50%。
3、伤残评定标准及给付比例:
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赔付比例一级到十级依次为:100%、80%、65%、55%、45%、25%、15%、10%、4%、1%。
服务对象及第三者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赔付比例一级到十级依次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上述伤残评定标准如遇有新的标准发布,按照事故发生日适用的标准执行。
方案释义
1、“投保人”是指依法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提供家庭服务的各类单位、社会团体等家庭服务机构且在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登记备案的家庭服务机构。
2、“保险人”是指中标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是指与在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登记备案的家庭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中介服务协议且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上,男60周岁(含)以下,女55周岁(含)以下。
4、“保障范围”是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24小时人身意外伤亡保障及其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疏忽以及非主观非故意行为,导致服务对象及其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5、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服务,包括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以及其它有偿家庭服务活动(不包括高空作业活动),具体界定按照青岛市有关政策执行。
6、家庭财产:是指服务对象所有的,存放于服务对象所拥有的房屋内的家具、家用电器、床上用品以及室内的装饰装潢。但不包括以下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5、被保险人疾病、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高原反应;
6、被保险人接受整容、内外科手术或其它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滑雪、狩猎、滑翔、滑水、武术、骑马、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及活动;
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0、恐怖活动。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
3、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5、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由于下列原因致使被保险人雇主或其家庭成员死亡、残疾或因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自杀、自残、殴斗、家庭暴力、犯罪行为、酗酒、吸毒;
2、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从事潜水、跳伞、攀高、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4、精神失常、罹患各类疾病、分娩、人工流产;
5、医疗责任事故。
(四)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主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恐怖活动、罢工、暴动;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4、盗窃、纵火;
5、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7、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五)由于被保险人下列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故意、恶意行为;
2、欺诈行为;
3、犯罪行为。
(六)被保险人在工作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门、急诊医疗费用;
2、误工费;
3、精神损害赔偿;
4、间接损失;
5、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6、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