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台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台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TJZX-代理【2024】0012号

二、项目名称:台州护士学校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海宁花剪子布业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沈士工业园区文胜路228 号            

被投诉人:台州天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东环大道296 弄金禧苑2 幢207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区星光街873 号四楼402 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海宁花剪子布业有限公司对台州市卫生干部进修学校台州护士学校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编号:TJZX-代理【2024】0012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海宁花剪子布业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采购人/代理机构/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针对原质疑事项1内容回复内容欠妥。回复函中混淆OEM概念,避重就轻回复,以图掩盖国越纺织自身不具备电机生产资质、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弄虚作假的事实。结合客观事实依据以及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理应取消中标人资格。事实依据:首先本项目针对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弄虚作假或填错要废标这点我相信各方都毋庸置疑!具体事实依据可参考招标文件“第一部分采购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三条: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次本项目产品品类分为9大类:这里需注意电动轨道和开合帘电机为单独成项,应视为单独的产品进行报价和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根据招标文件第43页及政采扶持中小企业相关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响应的产品应当由小微企业生产,且填写的企业名称为生产制造商!本项目中标人国越纺织,其本身没有电机、电动轨道等相关生产的经营范围,只有销售范围,故其只是经销商/贸易商,并非生产制造商;其次,电机作为特殊品类,有别于纺织品等其他一般货物类,要想合规生产需符合“工商营业执照有合法经营范围、申请相对应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环保手续、3C认证等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二、技术需求)需要“依据电机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依据的标准:GB/T*****-2022的要求电机厂家出具提供;强制性认证CCC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等证明文件。但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国越纺织不具有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资格以及不具有自我声明。然后根据公示材料“三、报价明细表”部分显示,电动轨道、开合帘电机品牌显示为“花满轩”。经查询第三方官方公开信息显示,品牌商标“花满轩FLOWER”仅注册24类商标(布料床单类),即花满轩不具备电机类的商标品牌权,结合本质疑函其他内容,国越纺织存在弄虚作假,谋求中标的行为。最后,国越纺织在《中小企业声明函》“电动轨道”及“开合帘电机”的制造商填写的是:“制造商: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国越纺织都不具有特殊产品-电机制造的资格,怎么可能制造商是自己?结合市面上很多知名电机厂家是大型公司。综上,国越纺织已构成弄虚作假谋求中标结果的情况,违反《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列入黑名单及进行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同时在后续我司收到的回复函中,代理机构和中标单位辩称国越纺织电动窗帘组件电机和电动轨道属于OEM贴牌形式。是其授权工厂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其具备相关资质)。针对以上情况我司作出以下声明和回复:1.OEM是国际贸易术语,官方定义为“原始设备制造商简称OEM,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缩写,也称为定点生产,俗称代工(生产),基本含义为品牌拥有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首先在这里国越纺织就已经不符合OEM贴牌的基本逻辑了!根据官方定义及前文我方查阅公开的资料,国越纺织不存在电机的专有品牌(即商标注册证),威仕达也非其品牌,故不存在贴牌OEM,拥有电机品牌的合法性!其次国越也不存在掌握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电机。2.回复函中辩称其电动窗帘组件电机和电动轨道由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我方无权力查阅其投标文件内容),请财政局同志监督核查,抛开我司第1点声明外,如在投标文件中都没有任何关于OEM,和威仕达相关说明,那专家评审或后续质疑投诉环节应当判定国越纺织提供的为无效证明。因为“马后炮”行为不能作为评审和处理质疑投诉的依据。3.即使抛开第1点和第2点,或者说就算投标文件中有明确说明电机是OEM代工等等,结合其不具备相关生产资质(在回复函中其辩称自己OEM,坐实他非生产制造商)和《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该部分应当填写真实的制造商“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投标人自己。 众所周知,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一字之差都是不行的!更何况是在招投标政采项目,同时又是《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如此严谨的情况下!白纸黑字其声明有问题,也该为自己的失误买单,应当废标处理。故综上,已落实国越纺织提供的是虚假声明或不符合资格条件,已属于弄虚作假谋求中标的情况!应取消中标资格,并进行相关处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3.《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供应商行为禁止类别-2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的第2条4.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投诉事项2: 中标单位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过往历史存在多次失信被执行情况,我方认为其不能良好履约本项目。结合质疑/投诉事项1.应取消中标人资格。事实依据:经查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等法院,中标人杭州国越纺织共计有5次失信被执行情况。案号分别为:(2018)浙0603执1617号、(2012)杭余执民字第*****号、(2012)杭滨执民字第*****号、(2008)余法执字第*****号、(2008)余法执字第*****号。在回复函中虽按投标文件中内容显示无问题,但结合投诉事项1内容,以及历史过往客观事实,我方认为其不能良好履约本项目,应取消中标人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2.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相关精神,立马暂停所有采购程序,取消国越纺织中标人资格,同时考虑到工期迫在眉睫(9月份要开学)和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招标文件第17页“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定顺序,推荐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21.2发现中标供应商资格无效或其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本次评标供应商得分排序结果依次替补或重新组织。”顺延我方为中标人履约本项目。投诉人海宁花剪子布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台州市卫生干部进修学校辩称: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接投诉后,我校检查封存的电机样品,投标样品上生产商为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该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且具备生产电机产品所需的许可证、CCC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等相关文件。我校认为无论是中标单位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还是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均属中小企业,响应招标文件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要求。2.关于中标供应商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失信被执行情况:针对投诉人所说的5条强制执行案件,经查询,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一条(2018)浙0603执1617号,显示已完结,另外通过代理向中标单位核实,其他所有案件也已经完结。中标单位满足招标文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规定。
被投诉人台州天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1.针对投诉书中提到的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我司重新再次核实了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材料,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在其上传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规格书》、《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均为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报价要求响应文件》显示开合帘电机型号和规格为“WSCMXB-2/12”与《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规格书》一致,并结合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问询回复函》等资料,可说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投标产品电动轨道、开合帘电机的实际生产厂家是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且具备电机生产资质。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本身不具备电机的强制性3C认证证书,所以其委托具有生产资质的第三方厂家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并使用自有品牌“花满轩”的商标进行销售和投标,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也如实反映了该情况,不存在隐瞒弄虚作假的情况。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未对电动轨道、开合帘电机产品申请注册商标,但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注册的24类商标包括了电动智能化在内的窗帘整体品牌,正式注册商标名为“花满轩”。根据《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类商品,且在电机和轨道品类查询未有类似“花满轩”的正式注册商标,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销售范围包含窗帘配件及电机设备,所以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在电动轨道、开合帘电机使用“花满轩”商标进行委托生产和销售并无不妥。根据招标文件前附表14“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和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技术需求”中可明确本次采购的核心产品为“货物类,核心产品为:布帘1、布帘2(遮光)、透景卷帘”,再结合电动轨道、开合帘电机功能及产品实际使用场景,都可说明电动轨道、开合帘电机是成品窗帘的组成配件,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电动轨道、开合帘电机的制造商均按成品窗帘制造商填写为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也并无不妥。综上,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均为中小企业,满足招标文件“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生产电机的相应资质,满足招标文件对产品的要求,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在电动轨道、开合帘电机使用“花满轩”商标,也满足其委托生产和销售电动轨道、开合帘电机的要求,电动轨道、开合帘电机作为成品窗帘的组成配件,其制造商填写为成品窗帘制造商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也符合要求,不存在弄虚作假谋求中标的情况。2.针对投诉书中提到的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失信被执行情况,我司也进行了投标响应文件的核查、网络查询和对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再次问询。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资格响应文件》中上传了《投标供应商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和开标前的《“信用中国”查询报告》,质疑阶段又补充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主体截屏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截屏。我司也在网上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网上查询,查询结果均未显示有失信行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海宁花剪子布业有限公司投诉书中列有(2018)浙0603执1617号、(2012)杭余执民字第*****号、(2012)杭滨执民字第*****号、(2008)余法执字第*****号和(2008)余法执字第*****号共计5条执行记录。在权威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仅查询到与(2018)浙0603执1617号相似的(2018)浙0603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案号(2019)浙0603执恢243号,与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无关,属于公司原料采购质量问题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且已执行完毕,其余4条均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询到的4条记录表示这4条记录为莫须有的。且上述5条记录距本次采购活动均超过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五)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招标文件《声明函》中“1、我公司声明截止投标时间近三年以来,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间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内容,此5条记录不能判定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不具备良好履约本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无效。综上,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不存在失信行为,资格有效。被投诉人台州天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评审资料、供应商投标文件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述称:一、我司已经在质疑书的质疑问题答复1中阐述了电动窗帘组件电机及电动轨道部分产品属于OEM协议形式由我司授权合作工厂,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按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生产定制,该工厂具备生产电机产品及配件所需的所有许可证书,技术规格书、具有CCC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等相关文件(详见投标文件P158-172页)的专业电机及配件生产的中小企业工厂(OEM合作协议及开合帘电机及配件定制产品技术规格书、中小企业申明函详见附件)。填写我司制造商不存在投诉人所谓的弄虚作假情况,即使按投诉人投诉书所述“四、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针对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弄虚作假或填写错误要废标这点我相信各方毋庸置疑!”的说法,我司认为事实依据结合法律依据都不成立的,如现场采购专家小组需要澄清的,我司是可以通过澄清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三个网友留言时支持了这一做法(留言编号:9191-******、9439-*******、1063-*******):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留言编号1063-*******中,国库司进一步对什么属于“明显错误”予以明确:“如存在明显笔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请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形作出判断。”“明显笔误”,比如经销商投标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一栏却错填成自己的名字;“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比如本案例中,供应商声明为小型,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却都属于中型企业,采购人就可以让供应商予以澄清。一、事实依据:2.1.招标文件采购公告第一部分,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台州护士学校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明确采购品目为窗帘采购。2.2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内容序号第▲6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是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等所需的全部费用。采购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2.3.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内容序号第14项,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tA货物类,核心产品为:布帘1、布帘2(遮光)、透景卷帘。2.4.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一、招标项目一览表,1.本次招标共1个标段,具体内容如下表:2.台州护士学校新校区窗帘采购内容需求表:结合采购文件以上2.1-2.4内容,我司理解为:台州护士学校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招标项目一览表,1.本次招标共 1 个标段,2.窗帘采购内容需求表核心产品为:布帘1、布帘2(遮光)、透景卷帘,非核心产品纱帘、医用隔帘、配件为手动轨道、罗马杆、电动轨道、开合帘电机。电机及电动轨道只是成品电动窗帘的驱动装置配件及标准附件,窗帘电机及轨道是包含在窗帘整体内与面料及其他辅料(布带、缝纫线、铝合金、塑料件、螺丝钉......等)组成为一个完整窗帘产品配件组合且需经过我司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客观条件下的组装、安装、调试后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窗帘产品交付使用。法律依据:引用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网友留言;一般只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核心产品)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料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三、事实依据:采购人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评分标准、商务、技术部分产品条款中,均未规定本次所投产品组件、附件等必须为原厂产品及品牌,要求电机的CCC证书的申请人、制造商(投标人)、生产厂必须为同一企业,不接受OEM等代工方式产品。本项目所需产品OEM代工厂根据我司提出的技术要求生产窗帘电机及电动轨道配件、附件产品,且代工厂本身属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范国内。四、事实依据:投诉人提到报价明细表公示材料中窗帘品牌,系我司在24类包括电动智能化在内的窗帘整体品牌正式注册商标“花满轩” 产品沿用至今。法律依据:根据商标使用对应的主体区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和商标强制注册原则:1.自愿注册是相对强制注册而言的,即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随其自愿,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就使用。2.属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类型,强制注册是指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否则,不得使用。目前只有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及部分药品是强制注册的,其它商品无需强制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类商品。《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199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以前,除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以外的其他药品,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85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 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然而,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之后,这一规定已经从《药品管理法》中消失了。根据《商标法》第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类商品。因此,可以认为,除烟草类商品以外不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能在市场上销售。结合我司营业执照中具有机电设备经营类目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我司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制造商”声明系整体窗帘产品并无不妥(详见同期浙江省内政府采购窗帘类中标企业申明函,电机产品也统一写自己窗帘品牌,详见附件)。而投诉人罔顾事实和法律,在得到客观的质疑答复后,仍然就同样内容(把电机作为特殊品类)、把报价明细表中的品牌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制造商混为一谈,发起主观臆断恶意投诉,为达到恶性竞争目的,事实上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次序,浪费行政资源,对于此种行为建议财政部门应该将其按恶意投诉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1.根据招标文件第一页采购公告第二条要求,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我司在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部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供应商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详见投标资格文件第16页)即可,为了保险期间,我司同时在投标文件第17-26页提供至开标前“信用中国”查询报告,提供了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屏。2.在给投诉人质疑答复中,为了进一步说明情况,增加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主体截屏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截屏。针对投诉人经查询,涉及5条失信执行情况记录的事实依据,我司在收到投诉书后经过再次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主体已截屏附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一条(2018)这0603执的距今5年零4个月前(与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无关)的,属于公司原料采购质量问题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结案通知书(记录截屏详见附件),投诉人称经查询的其余4条失信执行记录均为莫须有的,在得到我司客观的质疑答复(经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在全国法院,包括地方各级法院范围内均没有查询到我司正在被执行的案件记录)后,仍然同样主观臆断、罔顾事实认为“结合过往客观、我方不能良好履约”发起恶意投诉的行为,涉嫌恶意诽谤,对于影响我公司名誉,我司将保留诉讼权利。3.我司在投标“声明书”中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我司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公司声明截止投标时间近三年以来,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间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质疑答复中已提供相关网站查询截图证明)。二、事实依据:2.1.招标文件采购公告第一部分,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台州护士学校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明确采购品目为窗帘采购。2.2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内容序号第▲6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是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等所需的全部费用。采购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2.3.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内容序号第14项,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A货物类,核心产品为:布帘1、布帘2(遮光)、透景卷帘。2.4.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一、招标项目一览表,1.本次招标共1个标段,具体内容如下表:

2.台州护士学校新校区窗帘采购内容需求表:结合采购文件以上2.1-2.4内容,我司理解为:台州护士学校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招标项目一览表,1.本次招标共 1 个标段,2.窗帘采购内容需求表核心产品为:布帘1、布帘2(遮光)、透景卷帘,非核心产品纱帘、医用隔帘、配件为手动轨道、罗马杆、电动轨道、开合帘电机。电机及电动轨道只是成品电动窗帘的驱动装置配件及标准附件,窗帘电机及轨道是包含在窗帘整体内与面料及其他辅料(布带、缝纫线、铝合金、塑料件、螺丝钉......等)组成为一个完整窗帘产品配件组合且需经过我司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客观条件下的组装、安装、调试后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窗帘产品交付使用。法律依据:引用财政部国库司在回复网友留言;一般只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核心产品)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料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三、事实依据:采购人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评分标准、商务、技术部分产品条款中,均未规定本次所投产品组件、附件等必须为原厂产品及品牌,要求电机的CCC证书的申请人、制造商(投标人)、生产厂必须为同一企业,不接受OEM等代工方式产品。本项目所需产品OEM代工厂根据我司提出的技术要求生产窗帘电机及电动轨道配件、附件产品,且代工厂本身属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范国内。四、事实依据:投诉人提到报价明细表公示材料中窗帘品牌,系我司在24类包括电动智能化在内的窗帘整体品牌正式注册商标“花满轩” 产品沿用至今。法律依据:根据商标使用对应的主体区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和商标强制注册原则:1.自愿注册是相对强制注册而言的,即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随其自愿,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就使用。2.属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类型,强制注册是指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否则,不得使用。目前只有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及部分药品是强制注册的,其它商品无需强制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此,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类商品。《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199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以前,除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以外的其他药品,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85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 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然而,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之后,这一规定已经从《药品管理法》中消失了。根据《商标法》第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类商品。因此,可以认为,除烟草类商品以外不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才能在市场上销售。结合我司营业执照中具有机电设备经营类目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我司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制造商”声明系整体窗帘产品并无不妥(详见同期浙江省内政府采购窗帘类中标企业申明函,电机产品也统一写自己窗帘品牌,详见附件)。而投诉人罔顾事实和法律,在得到客观的质疑答复后,仍然就同样内容(把电机作为特殊品类)、把报价明细表中的品牌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制造商混为一谈,发起主观臆断恶意投诉,为达到恶性竞争目的,事实上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次序,浪费行政资源,对于此种行为建议财政部门应该将其按恶意投诉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1.根据招标文件第一页采购公告第二条要求,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我司在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部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供应商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详见投标资格文件第16页)即可,为了保险期间,我司同时在投标文件第17-26页提供至开标前“信用中国”查询报告,提供了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屏。2.在给投诉人质疑答复中,为了进一步说明情况,增加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主体截屏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截屏。针对投诉人经查询,涉及5条失信执行情况记录的事实依据,我司在收到投诉书后经过再次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主体已截屏附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一条(2018)这0603执的距今5年零4个月前(与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无关)的,属于公司原料采购质量问题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结案通知书(记录截屏详见附件),投诉人称经查询的其余4条失信执行记录均为莫须有的,在得到我司客观的质疑答复(经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在全国法院,包括地方各级法院范围内均没有查询到我司正在被执行的案件记录)后,仍然同样主观臆断、罔顾事实认为“结合过往客观、我方不能良好履约”发起恶意投诉的行为,涉嫌恶意诽谤,对于影响我公司名誉,我司将保留诉讼权利。3.我司在投标“声明书”中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我司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公司声明截止投标时间近三年以来,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间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质疑答复中已提供相关网站查询截图证明)。八、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货物而言,投标的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制造商和生产厂家为小微企业的),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是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二、是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货物及相关配件供应商属于双小微,完全符合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本次窗帘产品定制组装前窗帘面料、电机及配件加工均属于工序加工步骤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综上,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中小企业申明函符合法律法规、并无不妥;至于投诉人所述经查询我司存在多次失信被执行情况,在质疑答复中提供证明基础上再次提供相关权威官网截屏证明,证明与投诉人所述客观事实不符。请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查明事实。相关供应商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提供了OEM合作协议书、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主体截屏、信用中国查询截屏、柯桥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证明文件,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投标产品电动轨道和开合帘电机制造商为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但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不具备电机强制认证产品资质,综合其投标文件、OEM合作协议书、投诉答复书等材料可以确定电动轨道和开合帘电机生产制造商实际为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但其投标产品电动轨道和开合帘电机并未使用杭州威仕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而是使用了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的商标(品牌花满轩,该商标注册在第24类),即商号主体和生产制造企业主体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应被认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投标无效。据此,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供应商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声明其不存在失信被执行记录。开标过程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未发现其存在失信被执行记录。质疑阶段,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答复函载明“资格审查过程中,评审小组在相应网站查询过相应信息,均满足招标文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规定”。
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未发现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存在失信被执行记录,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存在一条终本案件记录,案号(2018)浙0603执1617号,但该案件执行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出具了《结案通知书》案号(2019)浙0603执恢243号,明确原初执案号为:(2018)浙0603执1617号,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人民币*****元,该恢复案件执行完毕。该条记录不属于采购文件资格要求中禁止的失信被执行记录,投诉人对其主张的“中标人杭州国越纺织共计有5次失信被执行情况。案号分别为:(2018)浙0603执1617号、(2012)杭余执民字第*****号、(2012)杭滨执民字第*****号、(2008)余法执字第*****号、(2008)余法执字第*****号”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且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亦未发现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存在其投标时仍处于失信被执行状态的案件记录,故投诉人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台州市卫生干部进修学校台州护士学校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编号:TJZX-代理【2024】0012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经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8月2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台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女士
3、联系电话:0576-********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