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C033要尔亚至池四线通村路工程PPP预中标结果
村道C033要尔亚至池四线通村路工程PPP预中标结果
巴林左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巴林左旗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就巴林左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巴林左旗村道C033要尔亚至池四线通村路工程PPP项目中标预中标结果公示项目(项目编号:ZQFW-16097)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ZQFW-16097
项目名称:巴林左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巴林左旗村道C033要尔亚至池四线通村路工程PPP项目中标预中标结果公示
项目联系人:萨仁高娃
联系方式:****-*******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巴林左旗交通运输局
采购单位地址:巴林左旗交通运输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虹136*****568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巴林左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巴林左旗村道C033
要尔亚至池四线通村路工程PPP项目中标预中标结果公示
巴林左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巴林左旗村道C033要尔亚至池四线通村路工程PPP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已结束,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现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1、项目名称:巴林左旗村道C033要尔亚至池四线通村路工程PPP项目
2、项目编号:ZQFW-16097
3、投标人名称 预中标候选人
赤峰市怛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预中标候选人
公示时间从2016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8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要投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九部委第23号令修正)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评标委员会名单 :付艳华、刘玉国、武方茹、李军、张敬宜、聂文江、王亚慧;
谈判备忘录小组: 陈虹 聂文江、王亚慧、张敬宜、崔磊;
招标代理机构:巴林左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购人:巴林左旗交通运输局
地 址:巴林左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巴林左旗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萨仁高娃 联系人:陈虹
电 话:****-******* 电 话:136*****568
邮 编:025450 邮 编:025450
2016年9月2日
合同主要条款(一)合同概述
1、合同主体
(1)巴林左旗交通运输局(下称“甲方”)
(2)中标社会资本方成立项目公司或项目部(下称“乙方”)
2、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
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使用;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考核;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甲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等。
3、风险分配
(1)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项目融资、设计(就本项目而言指设计优化)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乙方承担;
(2)法律、政策等风险由甲方承担;
(3)项目审批手续办理、不可抗力等风险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共担。
4、法律适用
本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我国现行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二)引言、定义和解释
1、引言
(1)签署时间及主要信息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
项目名称: 项目
项目地点:
合同价款:项目可用性服务费 万元/公里,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 万元(按运营维护绩效期九年,每年每公里 万元计算)。
合作期限10年,基于可用性付费年收益率8%(年度折现率6.7284%)。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八份,各执四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第四节规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 期:
注:本合同内容以该项目批复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为准。
(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住建部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2014年财政部和发改委集中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操作指引,包括但不限于:财金[2014]76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5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金2014[156]号《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决定对村道C033要尔亚至池四线通村路工程采用PPP模式建设(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巴林左旗交通运输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授权乙方某社会资本方依法成立的项目公司或项目部作为本项目的施工出资代表。
本项目实行投资、建设、管理养护一体化即建养一体化运作方式。项目公司或项目部是乙方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全权委托代理机构。
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合同:
2、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位于巴林左旗村道C033要尔亚至池四线通村路工程,具体包括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及移交
甲方指巴林左旗交通运输局。
乙方指中选社会资本方依法成立的项目公司或项目部。
项目部指乙方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项目实施机构。
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全部建设成本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建设投资和建设期收益。
基于可用性付费指乙方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融资成本及必要的合理回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同约定服务购买期,及相对应的服务购买期内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其价格在对应的服务购买期内可作调整,按约定的额度、比例按时足额支付。总投资额以乙方基于可用性服务付费的中标单价,乘以甲乙双方、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取值计算。
年度运营维护服务费指乙方为本项目管理养护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规定而投入的经营性支出,要求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路面平整完好整洁、无堆积物、夏无积水、冬无积雪、路面维护养护、常年保持路况良好。就本项目而言,是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关于年养护费的报价(未来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绩效考评方法进行费用支付确认)。
合作期是指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采用1+6+3的合作模式,即不超一年的建设期,7年对应可用性服务购买期(定价等额支付,不做调整),9年的运行绩效服务期(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合作期满结束)。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指与本项目建设和养护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路基路面工程、交通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
(2)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3)管理养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旗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资、建设、管理养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管理养护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及运营维护保函。
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十一).1.(1)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指乙方按照第(十一).3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管理养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七).2条。
使用日指本合同第(八).1条约定的日期。
使用期为自使用日起的十(10)年内。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七).11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七).11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指满足本合同第四节后,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3、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 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7)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8)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三)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1、项目的范围
在合作期内,甲方与乙方的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甲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a)办理项目环评、可研、规划等审批手续;
(b)组织项目招标工作,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并对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管理;
(c) 协调推进项目征地征拆工作;
(d)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变更;
(e)对乙方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f)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
(g)组织乙方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并进行初审;
(h)配合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结算评审;
(i)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j)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养护费绩效考核系数;
(k)合作期满,配合国资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2)以立法或其他方法采用物理防超、防重防护措施,在保证通行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前提下不被违规使用造成损害。
2、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乙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养护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
(2)在合作期内,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归乙方,使用权归甲方(政府)。
(3)负责进行前期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及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组织管理(包括主体工程、配套专业工程等所有投资建设内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管理养护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4)按照本合同要求和经批复的设计文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
(5)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
(6)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3号)及《关于印发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文件规定,及交通部门行业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甲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巴林左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告知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本项目的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清扫保洁、清冰雪等责任,接受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
(8)为切实保障本次街巷硬化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乙方可委托专业的管理养护队伍进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优先选择本地区成熟的专业养护队伍。
(9)及时组织提报工程结算报审资料,按合同约定获取服务费用。
(10)本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已经覆盖项目使用期,按照设计规范,项目在本合同使用期内在日常管理养护下应该能够满足正常使用需要,不需要进行设施的大修改造。使用期内发生一切设施损坏,需由乙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11)经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常批准的占、挖道路及绿地等行为,如对本项目产生影响,批准部门应征得乙方同意。道路、绿地等需恢复的,恢复工作由收取恢复费用的部门负责。
(12)合同期满,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
(13)在PPP项目合同生效后,开始运营前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方案并报旗政府审核通过。
(14)乙方负责建立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满足水泥混凝土路面及水稳基层路面的施工需要。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满足该项目施工需要。
3、项目的合作期限
(1)合作期的确定
本项目合作期为十(10)年(包含一年的建设期)。
(2)合作期的延长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合作期可相应顺延:
(a)不可抗力事件;
(b)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c)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d)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e)期限的结束
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者项目提前终止(关于期限结束后的处理,请见本章第十八节和第十九节)。
(四)前提条件
1、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1)项目需要融资的,应完成融资交割(融资交割是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在本合同草签之日后四十(4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
(2)乙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可以以缴款、债权质押、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
(3)本合同由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1)合同终止。
如果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则甲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2)提取保函。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投标保函项下的金额。
(五)项目的融资
1、项目融资
(1)乙方应承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企业融资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也可以用债权质押的方式或银行保函的形式开展融资,以证明具有承建本工程项目的能力。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3)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2、资金管理
(1)乙方独立进行建设期和使用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养护等。
(3)本合同生效日后7日内,乙方应在当地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给与配合。
(4)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
(5)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履约保函中代为支付,不足之处将从购买价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合同。
(6)乙方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并对此内容向甲方提交一份承诺函并在指定帐户中缴纳不超工程总造价1%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⑺成立项目公司且注资项目资本金(实收资本)不低于项目投资额30%的项目资本金。
(六)项目用地
1、土地征拆
由于项目征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乙方应充分考虑此项风险,根据项目包中道路的征拆情况,对具备进场条件的道路及时安排资金,做好资金调度,保证工程进度;对不具备进场条件的道路,以甲方的进场通知为准。在等待进场期间,乙方所发生的融资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予任何补偿。
2、土地使用权
乙方通过政府划拨或批复的方式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的限制
(1)场地是乙方为本项目建设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2)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和/或本合同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1)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2)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七)项目的建设
1、建设要求
(1)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负责完成的其他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地勘、设计及审查、监理及招标等。
(2)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全部建设费用和有关的建设风险,按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
(a)本项目建设投资由乙方承担,建设投资包括主体工程费和设施配套费等;
(b)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
(c)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i)适用法律;
(ii)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
(iii)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d)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
(e)建设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并将甲方和乙方均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
(f)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g)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为了细化工程建设组织执行条款,将交公路发221号招标范本(2009年版)中“通用条款”列为本合同组成文件,“通用条款”中的技术、经济条款视为本合同的补充说明,意思表述以本合同为准。“通用条款”中的发包人对应本合同中的甲方,承包人对应本合同中的乙方。
2、建设期限
(1)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a)开工时间:不迟于2016年9月15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时间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b)竣工时间:自本款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算360日历天。
(2)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a)不可抗力事件;
(b)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c)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d)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3)当(七).2 、(七).3(b)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事件的种类;
(b)预计延误的日期;
(c)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d)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4)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3、工程进度
(1)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2)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
(3)乙方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
(4)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但不涉及费用调整:
(a)不可抗力事件;
(b)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c)由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的征拆进度影响工期,导致建设期延长。
(5)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加快工程进度需要,乙方发生的赶工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6)乙方应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上个月工程的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项目完工日止。
4、工程延误
(1)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
(2)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5、工程质量
(1)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
(2)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分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3)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4)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5)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6)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6、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1)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2)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
(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
(5)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
(6)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
7、设备与材料采购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8、基于可用性付费
基于可用性付费计算原则:
在建设期间,甲方以确定的合作年限及项目建设总投资、以等额确定的方式支付项目建设总投资的可用性付费,实际支付时以PPP合同实际签定的付费计算方法为准,可做调整。
9、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管
(1)甲方负责对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认定,并承担相应签字认定责任。
(2)财政部门对项目招标、协议签署等环节进行全面造价控制。
(a)对主体和配套等各项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事前评审;
(b)对全部工程结算进行评审,核定项目服务费用。
10、工程变更与索赔
(1)变更条件。
本次工程原则上不做变更,以规定的施工图纸为准,工程建设标准确定,只涉及工程总量变更。
(2)变更程序
本合同价格方面原则不涉及变更。若工程量发生变更应以监理、采购人等相关部门签字确认为准。
(3)签证程序
签证程序必须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如发生现场签证,乙方需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由甲方确认签字后实施。
(4)设计优化
由乙方提出的设计优化方案且构成变更时,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5)乙方的索赔
(g)如果乙方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文件,乙方有权得到工期的延长或增加建设投资,就此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在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日内发出。
(h)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28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工期不能延长,乙方也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甲方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如果乙方按期发出索赔通知,乙方还应提交所有有关该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i)在该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后42日内,或在乙方可能建议并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的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j)甲方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日内,或在甲方可能建议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11、竣工验收
(1)项目全部完工后,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3号)及《关于印发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文件规定,及交通部门行业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甲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2)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3号)及《关于印发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文件规定,及交通部门行业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求向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备案,并将项目全部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3)财政部门对建设投资进行评审,其中项目前期费、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据实评审;主体工程、配套专业工程,按现行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结合施工期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结算评审。最终投资额以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准,据此计算政府需支付的基于可用性服务费。
12、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
(1)延迟
(a)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b)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作进度计划相一致。
(2)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3)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c)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d)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e)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f)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使用日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4)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g)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i)书面表示放弃项目;
(ii)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h)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i)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八)项目的使用
1、使用日
(1)乙方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为使用日,本项目自此进入使用期。
(2)自使用日起,财政部门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2、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使用的后果
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使用,将可能承担如下后果:
(1)一般的后果:无法按时获得付费、使用期缩短。
(2)项目终止
(3)提取履约保函
3、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开始使用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使用的,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使用日。
4、管理养护记录
乙方应确保:
(1)对管理养护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5、甲方介入管理养护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养护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养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
6、管理养护承包商
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为了切实保障道路的正常使用和为社会提供持续服务,乙方可委托专业的管理养护队伍进行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优先选择本地成熟(具有多年行业实践经验)的养护队伍。
7、暂停服务
(1)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乙方应在报送管理养护计划时提前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乙方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2)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
(a)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b)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8、公众监督
乙方应接受用户投诉,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九)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考核
1、本项目运营维护采取绩效考核。
乙方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养护规范和标准。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或成立的绩效考核组织制定相应设施管理养护标准、绩效考核打分办法,进行日常监管考核,按季度将考核结果报送甲方。本合同中所附考核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其合理性进行适当修正及调整。
实行政府付费与项目养护绩效考核挂钩。甲方负责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期计算绩效考核系数,财政部门进行核定。绩效考核系数计算。首先计算考核分数,考核分数等于各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考核分数的算术平均值。考核分数与绩效考核系数对应关系如下:考核分数(s) | S≥90 | 90>S≥80 | 80>S≥70 | 70>S≥60 | 60>S≥50 | S<50 |
绩效考核系数 | 1 | 0.9 | 0.8 | 0.7 | 0.6 | 0.5 |
(十)付费机制
1、付费类型
本项目采用政府直接购买服务方式付费,政府根据项目的可用性以及运营维护的绩效情况进行付费。
2、基于可用性付费的计算
进入使用期后,根据财政部门的建设投资评审结果,按照下面公式计算使用期服务费用。服务费按年度支付(详见(十).3项),各期付费金额需经财政部门核定。
说明:
(1)项目全部建设成本:
项目建设投资:经评审,如果实际建设投资与中标文件中的建设投资相差在±5%(采购人可以根据建设投资规模设置百分比值,即建设投资越大,百分比值越小)以内,则按中标文件中的建设投资计算;如果实际建设投资与中标文件中的建设投资相差在±5%(同上)以上,则按实际建设投资计算。
(2)年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按中标文件中的年养护费计算(年养护费调整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执行,并经财政部门最终核定)和绩效考核结果,据实核定。
(3)年度收益率按8%计算,年度折现率按6.7284%计算。
(4)绩效考核系数:为季度绩效考核系数值,见本合同第九节。
(5)运营补贴周期:项目使用期年数十(10)年。
(6)n:从项目使用期开始计算的折现年数。(n=1,2,3……10)
3、付费方式
(1)基于可用性付费
(1)基于可用性付费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同约定服务购买期为7年,及相对应的服务购买期内应支付的服务费用收益率8%(年度折现率6.7284%),其价格在对应的服务购买期内可作调整,按约定的额度、比例按时足额支付。总投资额以乙方基于可用性服务付费的中标单价,乘以甲乙双方、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取值计算。项目移交进入使用期,根据财政部门的建设投资评审结果,按约定比例支付。工程建设投资部分控制价为每公里133.8万元人民币(含工程建设成本、利润、税金、其他一切税费等,不含征地拆迁费)。
(2)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根据签定合同年运营维护每公里每年单价,结合确定的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指标据实支付。
4、调价机制 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价
(十一)履约担保
1、建设期履约保函
(1)建设履约保函的提供。乙方最晚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保函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a)符合本合同附件《建设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可以以缴款、债权质押等方式提交。
(b)也可以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c)金额为投标中标建设工程总价款的10%。
(2)建设履约保函的解除。建设履约保函在乙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履约保函。
2、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乙方未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运营维护保函
乙方应在项目使用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运营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运营维护保函》规定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的银行保函,作为其履行整个使用期义务的保证。当年基于可用性付费上限的5%担保期至合作期满。
4、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使用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第(十一).3条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5、建设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建设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乙方最晚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保函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建设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投标中标建设总价款的1%,缴纳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十二)政府承诺
1、协助获取相关土地权利;
2、协助办理有关政府审批程序;
3、按约定期限及时足额付可用性付费及运营维护绩效费。
(十三)保险
1、购买和维持保险的义务
乙方需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义务,具体包括:
(1)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按本行业的惯例办理和维持合理的建设和管理养护保险。保险金额应达到项目设施的全部重置价值。
(2)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3)如果乙方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甲方可以投保该项保险,并从履约保函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乙方偿还该项保费;
(4)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5)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6)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2、保单要求
(1)乙方应当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机构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2)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3、保险条款的变更
由于保险条款的变更可能对项目风险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合同中会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十四)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1、守法义务
乙方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有义务遵守现行法律法规。
2、法律变更导致的后果
(1)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
(a)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
(b)在使用期间,如果因发生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管理养护费用增加,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或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2)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
对于超出甲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
(十五)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 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4)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
(5)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2、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
(2)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3)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
甲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充公或国有化;在项目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铁等,导致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4)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5)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7)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90)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十六)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1、甲方的监督权
在项目从建设到使用的各个实施阶段,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甲方会按合同规定行使监督权利。甲方的监督权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
2、甲方的介入权
除了上述的一般监督权,甲方会在特定情形下(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乙方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甲方的介入权通常在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甲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
(十七)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双方的违约及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甲方违约及赔偿
服务费支付的违约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财政部门发出催告,如财政部门在催告通知收到后的四十五(45)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财政部门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服务费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0.03%)另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违约及赔偿
(1)延迟开工、竣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竣工验收日前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叁万(30,0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延期期间建设期利息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原因拖期超过30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但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2)绩效考核分数低于60分
甲方除有权根据约定养护绩效考核分数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外,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养护工作,并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3)乙方未能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未能补充履约保函金额并保持有效。
(4)未经政府批准,乙方私自出租、转让、抵押或质押项目设施。
3、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1)合作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a)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b)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c)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4、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5、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6、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
7、甲方发出的终止
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2)乙方出现本合同第(七).12.(2)条约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
(3)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4)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使用;
(5)除报经甲方同意的计划内维修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止对项目全部或部分设施的管理养护(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1天内书面报告甲方);
(6)在项目使用期内,乙方季度考核分数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低于50分;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出租、质押、转让项目产权或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等。
8、乙方发出的终止
财政部门无正当理由在逾期六(6)个月(自应付日起算)后仍未支付服务费。
9、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0、协商一致终止
在合作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
11、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十七).7或(十七).8或(十七).9条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同时向贷款人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三十(30)天内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2)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贷款人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合同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
12、甲方的权利
(1)对设施的管理养护权利
(a)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乙方发生(十七).7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管理养护,以使项目设施继续使用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使用。乙方保证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作,并应让贷款人在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同样内容的承诺。
(b)任何情况下,甲方选择管理养护项目设施不应被视为所有权的转让或承担乙方作为项目设施所有权人的义务。
(c)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管理项目设施期间,乙方无义务支付在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以后发生的管理养护费用。财政部门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直至乙方按照本合同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管理养护。
(d)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管理养护,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管理养护,直到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
(2)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在(十七).7所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期满之日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通知终止本合同。
13、终止的后果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14、终止后的补偿
若本合同提前终止,则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提前终止时,甲方对于乙方的补偿须以乙方还清其届时之所有负债为前提):
表1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
条款号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情形终止补偿金
甲方发出的终止
建设期终止时,为A1-B
使用期终止时,为A2-B
乙方发出的终止
建设期终止时,为A1+B
使用期终止时,为A3+B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建设期终止时,为A1+35%B
使用期终止时,为A3+35%B
15、不可抗力
(A4-C-D)/2
A1为乙方尚未收回的投资(以经评审的为准);
A2为项目全部建设成本评审价乙方尚未收回的建设部分服务费比例;
A3为乙方尚未收回的建设部分服务费的在运营终止年的现值(按中标折现率),
A3为经评审的乙方账面资产净值;
B取值为人民币 万元;(按项目建设投资的2%计算)
如属乙方违约,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的,则甲方有权自本项目提前终止日起算三年内(如剩余合作期短于三年的,则本处指余下的合作期)分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支付比例及时间进度安排由甲方确定。
C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本合同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含贷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若属甲方发出的终止情形之一的,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即“A1-B”或者“A2-B”的值为负数;或者不可抗力情形下补偿金计算为负值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第十八节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十八)项目移交
1、一般要求
(1)项目合作期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乙方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
(3)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4)乙方应确保最后一次养护绩效考核指标达到正常使用移交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乙方拒不修复,则扣除当季全部服务费用及提取养护保函所有费用。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移交程序
(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移交保证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使用状况,得到良好管理养护。
4、保险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5、技术转让
乙方应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管理养护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
6、合同期限及相关
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管理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7、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管理养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8、风险转移
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9、移交委员会
合作期届满十二(12)个月前,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将移交的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三(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10、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
(十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2、争议解决
(1)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2)争议解决
若协商不成,将通过巴林左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3)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巴林左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巴林左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11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萨仁高娃 ****-*******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6年08月09日
中标日期:2016年09月01日
总中标金额:944.8217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见公告原文
评审专家名单:
付艳华、刘玉国、武方茹、李军、张敬宜、聂文江、王亚慧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见公告原文
六、其它补充事宜
PPP项目信息如下:
是否是联合体: 否
中标社会资本法人:
闫明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陈虹 聂文江、王亚慧、张敬宜、崔磊
主要中标条件:
见公告原文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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