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石桥镇宏鑫、张光明石材加工厂拆除工程中标结果
达川石桥镇宏鑫、张光明石材加工厂拆除工程中标结果
1、达川区石桥镇宏鑫钢结构石材厂房的占地面积为3949.48平方米,厂房高度为12米至13米不等;达川区石桥镇张光明钢结构石材厂房的占地面积为582平方米,厂房高度为约12米左右。
2、厂区内的所有混凝土地面破碎。
3、由于拆除的钢构材料、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原石材厂还要另行选址使用,需要保护性拆除不能损坏。
4、拆除宏鑫石材加工厂的钢结构厂房及生产用的机械设备运输至距拆除点约1.1公里原石油局钻井处空坝堆放、张光明石材厂的钢 结构厂房及生产用的机械设备运输至距拆除点约0.6公里处废弃的 村委小学空坝内堆放。
5、5、拆除的建筑垃圾及混凝土块运往倾倒点约5.1公里处倾倒。
6、恢复耕地的粘土,系从5.1公里处取得并运往拆除后的原厂房进行复耕,复耕后的土质厚度不得低于50公分。
标签: 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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