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变更条款序号 | 原合同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1 | 主合同第二条2.1项5 | 垃圾转运站管理(外墙、屋顶、周边地面及设施等的管理和提升)、转运站主体维修(整体升级改造或列入政府提升计划的事项除外)及站内设备的运营和维护。根据市、区、街道的相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转运站内、外采用不低于304不锈钢的标准全覆盖铺设,压缩箱进料口、环卫垃圾清运车辆易腐蚀、磨损区域采用不低于304不锈钢覆盖包裹。 | 增加内容:乙方在主合同服务期内对辖区内正常使用的垃圾转运站完成升级改造工作,在实施改造期间,乙方将合理安排好项目的进度,并有效利用资源,保证项目按期完成;乙方应加强对项目的质量、技术要求,同时逐一完善转运站的机械设备、清运制度、人员配置等,保证项目完工的同时达到要求标准(注:正常使用是指未因《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生活垃圾转运站管理的通知》要求而优化的转运站、短期内不受城市更新影响而拆除的转运站)。 |
2 | 主合同第二条2.11项2 | 无相关内容 | 新增内容: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做好龙岗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智慧化场景应用服务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城中村收集点位督导服务自2023年11月1日起终止,乙方无需委派督导员上岗,甲方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
3 | 主合同第二条2.11项3 | 推进十二类场所垃圾分类工作:横岗辖区内十二场所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包含完善十二类场所的垃圾分类相关配套,投放点巡查管理、维护,彩页,标识,入户宣传等。 | 根据区城管局最新工作要求,十二类场所拓展为十四类场所,明确合同内十二类场所相关工作范畴变更为十四类场所(14类场所定义:住宅小区、城中村、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酒店、公园景区、商务写字楼、大型商超、集贸市场、产业园区、餐饮场所、交通场站、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分类相关配套,投放点巡查管理、维护、彩页、标识、入户宣传)。增加内容:区和城中村宣传工作每次活动物料占比不少于活动中标价的50%,大型宣传推广活动、静态宣传设置,每次活动物料占比不少于活动中标价的78%。 |
4 | 主合同第五条1项 | 本项目总承包经费为*****.37万元,各服务内容业务量、年度中标单价及月度中标单价见下表。下表涉及的各项服务内容,甲方每月按照本合同、《横岗街道城市管家服务项目合同履约监管及优质服务评定办法》(附件四)及甲方管理系统、管理细则要求及上级考核要求的标准实施考核,考核完成后,服务费由甲方按照核定的业务量及下表和《分项单价一览表》(附件三)列明的单价、月度金额,在扣除考核扣款后据实结算。 | 本项目总承包经费为*****.37万元,各服务内容业务量、年度中标单价及月度中标单价见下表。下表涉及的各项服务内容,甲方每月按照本合同、《横岗街道城市管家服务项目合同履约监管及优质服务评定办法》(附件四)及甲方管理系统、管理细则要求及上级考核要求的标准实施考核,考核完成后,服务费由甲方按照核定的业务量及下表和《分项单价一览表》(附件三)列明的单价、月度金额,在扣除考核扣款后据实结算。 在不超过总承包经费*****.37万元以及分项年中标价的前提下,甲方每月依据原合同第五条“承包经费及付款方式”(P19-23))列明的月中标单价进行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核减,参照原合同附件二《分项单价一览表》执行。 |
5 | 主合同第五条4项 | 垃圾清运实行总量包干计费方式,本项目垃圾量上限为******吨/年,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垃圾清运量为准,据实结算,按月支付。实际结算金额不能超过本项目年度垃圾量上限******吨(如实际清运垃圾量超过垃圾量上限,乙方需全部接收并清运超出的垃圾,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清运量由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核准。 | 垃圾清运实行总量包干计费方式,本项目垃圾量上限为******吨/年,服务期内前11 个月按中标单价月金额结算,按月支付,第12个月对服务期内的垃圾清运进行年总结算,最终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垃圾清运量为准。实际结算金额不能超过本项目年度垃圾量上限******吨(如实际清运垃圾量超过垃圾量上限,乙方需全部接收并清运超出的垃圾,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
6 | 主合同第五条13项 | 城中村收集点位督导服务以中标价核算经费,工作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按月支付。 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服务和推进十二类场所垃圾分类工作服务费以中标价核算经费,工作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按季度支付。 | 因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服务在原合同中未明确宣传活动单价,依据该项目中标价计算,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单价为350元/场,垃圾分类特色主题宣传活动单价为9983元/场。 |
7 | 主合同第七条 | 《项目人员需求一览表》中,需求总人数1241人,其中水电工数量为3人,保安人员数量为122人。 | 维持总人数1241 不变的情况下,水电工数量调增为6人,保安数量调减为119人。 |
8 | 主合同第七条 | 《项目人员需求一览表》中约定提供的市容巡查员60人。 | 因该人员无对应的单价计费标准。为有效开展考核工作,双方同意就市容巡查员的考核扣款参照原合同附件二《分项单价一览表》中的保安人均单价*****.28元执行。 |
9 | 主合同第七条 | 在服务期间,乙方在征得甲方及相关部门同意,在保证服务质量不降低的情况下,可以创新和优化作业方式。 | “人员配置要求”中一线作业人员配置数为565个(包括一线作业环卫工人和机动人员),根据《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卫作业机械化、智能化的通知》(深城管通〔2023〕16 号)文件要求,由乙方结合辖区实际作业场景和作业难度等因素,通过增加投入2台适合本辖区实际的环卫机械设备(无人机清扫车)以提高日常清扫工作效率,以2台机器替代10名一线环卫工人的标准试行,故将一线作业人员配置数调整为555个。 |
10 | 主合同第八条 重要提示(4) | 上述设备和车辆为招标时估算配置,乙方可根据作业实际需要申请优化车辆、设备的类型和数量,或与人员投入适当替换。 需提供12台8吨纯电动密闭桶装车;提供6台7吨纯电动箱式运输车。 | 目前乙方实际投入的设施设备,优化后车辆和设备的配置价格均高于原合同要求,经协商一致,将合同内容变更为:调整为提供9台4吨纯电动自卸式垃圾车和2台8吨纯电动密闭桶装车;调整为提供6台4.5吨纯电动箱式运输车和1台31吨重型普通货车和1台ZL-940型号抓车。 |
11 | 主合同第九条9.1项、第十一条11.2项、附件四第三条13 | 《深圳市环境卫生指数测评方案》 | 《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指数测评实施方案》 |
12 | 主合同第九条9.12项4(1) | 要求亮灯率不低于99% | 主干道、快速路要求亮灯率不低于99%;次干道、支路、街坊路要求亮灯率不低于99%。 甲方现有灯具为节能灯、LED灯,其中节能灯以灭灯盏数计算亮灯率,LED灯以一盏灯如灭30%灯珠即未能正常亮灯计算亮灯率。亮灯率=(总光源数-灭灯盏数)/总光源数 *100%。 |
13 | 主合同第九条9.12项4 | 无相关内容 | 新增内容:月设施完好率:设施完好率每月检查一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0%标段管理总里程,检查内容为灯容灯貌、箱变低压侧设施,计量单位为基,部件设施完好率=(设施完好灯杆数量/检查总灯杆数量)*100% |
14 | 主合同第九条9.12项5 | 维护材料:所有维护所用材料均由乙方采购,乙方要有相应的仓库存放灯杆、电缆等维护材料及配件。甲方采取每月不定期抽查方式对维护材料的 库存及更换进行检查。甲方对维护用的零星材料提出质疑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零星材料的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 维护材料: (1)乙方要有相应的仓库存放灯杆、灯具、灯泡、镇流器、电缆等维护材料及配件。甲方采取每月不定期抽查方式对维护材料的库存及更换进行检查。甲方对维护用的材料质量提出质疑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材料的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并可对维护材料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材料送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所有电气材料均要求有3C或CQC认证。 (2)乙方在更换灯具、光源、电器、LED灯具等材料时,品牌、外形、规格必须与甲方原材料保持一致。如需采用代用品,应提供产品的技术参数、标准经甲方书面审批后才能执行。 (3)所使用的LED灯具必须为具有CQC质量7检测报告或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签发的LED路灯产品标杆体系测评得分报告结论为符合进入《广东省LED标杆体系推荐产品目录》要求的LED路灯(采购截止日在产品标杆体系测评得分报告有效期内的为有效的报告)。 |
15 | 主合同第九条9.12项7 | 无相关内容 | 新增内容: (1)检查柜(屏)接地系统电阻是否小于等于4欧,否则需要整改至达到标准要求为止。 (2)保持电箱周边环境安全整洁,满足区路灯考核相关要求。 |
16 | 主合同第九条12项13 | 路灯设施损坏、修复(路灯设施损坏处理方式间维护项目考核标准及管理依据、甲方指定的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 路灯设施损坏、修复的处理方式、办法和要求见11.2项目所依据及参考的标准、考核和安全生产等要求及甲方制定的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
17 | 主合同第九条12项14 | 无相关内容 | 电缆更换完毕需要甲方验收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
18 | 主合同第九条12项17 | 乙方每季度需对维护范围内的外接电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电表核对、用电度数读抄、用电安全性检查。 | 乙方每季度需对维护范围内的外接电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电表核对、用电度数读抄、用电安全性检查,对电表读数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和提出分析汇报。 |
19 | 主合同第十条10.2项(16) | 1)当月横岗街道市环卫指数测评排名在1-20名(含)的,向项目管理团队发送不低于30万元的绩效奖金,其中项目经理当月绩效奖励不低于5万元。 2)当月横岗街道市环卫指数测评排名在21-30名(含)的,向项目管理团队发送不低于20万元的绩效奖金,其中项目经理当月绩效奖励不低于3万元。 3)当月横岗街道市环卫指数测评排名在31-40名(含)的,向项目管理团队发送不低于10万元的绩效奖金,其中项目经理当月绩效奖励不低于1.5万元。 | 参照本表格序号27“主合同附件四第六条(四)”内容。 |
20 | 主合同附件二 | 《分项单价一览表》中,序号7“平台维护” 保安101 人、水电工6人;序号10“绿道管养”的保安 101 人、水电工6人。 | 序号7“平台维护” 与序号10“绿道管养”的保安 101 人、水电工6人属于标书制定时重复录入导致,变更调整为保留序号7“平台维护”保安101 人,水电工6人,删除序号10“绿道管养”的保安和水电工数据。 |
21 | 主合同附件二 | 《分项单价一览表》中“等级分类:安防巡防”中作业量“9.1”。 | 安防巡防中作业量“9.1”是编写错误,应以测绘报告数据和区财政预算安排为准,调整为“12.84”。 |
22 | 主合同附件四 | 本项目采用月度考核方式,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周期。 正式进场后的前两个月(按自然月计算)为交接过渡期,考核得分不纳入合同履约、奖惩及优质服务合同认定范围。从第三个月(第三个自然月的1日起)开始结合实际接管的服务内容开展正式的合同履约评价考核工作。 扣款金额的评定条件优先以市环卫指数测评排名结果为主,如市环卫指数排名政策发生变化的,考核主体有权对评定条件进行调整,考核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当市环卫指数测评排名取消时,根据当月月度考核得分确定扣款金额大小。具体以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 | 根据项目实际履行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附件四《项目合同履约监管及优质服务评定办法》适用达成如下内容: 1、 关于考核方式与月度支付差异问题:为解决市环境卫生指数测评成绩按季度公布与按月付款之间的差异问题,双方决定如下方式处理:当季度的考核评分暂不扣款,当季度的考核评分扣款累计到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扣款。 2、 关于S 评分结果运用扣款主体的问题:为解决S 评分结果以项目为整体和财政付款按分管的业务单元独立付费的差异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涉及各个业务单元的日常考核,由各个业务单元及管理系统分别考核,涉及S 评分结果运用的考核和扣款由市政板块道路清扫保洁统一执行。 3、本协议履行期间,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未下发新的考核评价标准之前,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本条执行。如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下发新的考核标准且与本条不一致的,双方同意按照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考核评价标准为准执行,无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协议关于《附件一:横岗街道城市管家项目履约监管及优质服务评定办法》中,1、新增环卫精细化监管考核H;2、新增工作监管考核I。 |
23 | 主合同附件四第四条(一) | 此项得分由横岗街道当月市环境卫生指数测评现场考察指数得分综合计算所得,具体按照《龙岗区环卫清扫清运标段服务质量红黑榜实施方案》(龙环品提〔2020〕8号)中的《市环境卫生指数测评成绩得分计分规则》计算得出。 | 此项得分由横岗街道当季市环境卫生指数测评现场考察指数得分综合计算所得,具体按照《2024年度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指数测评实施方案》计算得出。 |
24 | 主合同附件四第五条(一) | 考核频次:本项目采用月度考核方式,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周期。 | 考核频次:本项目考核项A采用季度考核方式,考核项B-G采用月度考核方式,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周期。 |
25 | 主合同附件四第六条(三) | | 根据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指数测评结果公布形式的变化,调整市容环境综合指数测评成绩等级对应的考核得分和扣款金额规定,具体如下: 当季市容环境综合指数测评成绩等次为A+,对应考核得分为95分,当月各考核项均不扣款;当季成绩等次为A,对应考核得分为90分,每扣0.1分相应扣除当季每月服务费1000元;当季成绩等次为B,对应得分为85分,每扣0.1分相应扣除当季每月服务费3000元;当季成绩等次为C,对应得分为80分,每扣0.1分相应扣除当季每月服务费8000元。 |
26 | 主合同附件四第六条(三)(2024年2月1日补充协议内容) | | |
27 | 主合同附件四第六条(四) | 本项目要求城市管家服务商承诺,根据横岗街道当季的市环卫指数排名情况,对项目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作业负责人、队长和班组长等)进行奖励,具体奖励规则如下: (1)当季横岗街道市环卫指数测评排名在10名(含)以内或当季月度考核得分平均值SA≥98分的,向项目管理团队发送不低于60万元的绩效奖金,其中项目经理当季绩效奖励不低于9万元。 (2)当季横岗街道市环卫指数测评排名在11-20名(含)或96分≤当季月度考核得分平均值SA<98分的,向项目管理团队发送不低于50万元的绩效奖金,其中项目经理当季绩效奖励不低于6万元。 (3)当季横岗街道市环卫指数测评排名在21-30名(含)或93分≤当季月度考核得分平均值SA<96分的,向项目管理团队发送不低于40万元的绩效奖金,其中项目经理当季绩效奖励不低于3万元。 | 本项目要求城市管家服务商承诺,根据横岗街道当季的市环卫指数排名情况,对项目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作业负责人、队长和班组长等)进行奖励,具体奖励规则如下: (1)当季横岗街道市环卫指数测评等级为A+的,向项目管理团队发送不低于60万元的绩效奖金,其中项目经理当季绩效奖励不低于9万元。 (2)当季横岗街道市环卫指数测评等级为A的,向项目管理团队发送不低于10万元的绩效奖金,其中项目经理当季绩效奖励不低于1.5万元。 |
28 | 主合同附件四第六条(五) | 本项目要求城市管家服务商承诺:若半年内出现一次及以上横岗街道环卫指数测评排名在45名以后或不积极配合完成应急保障事项的,考核主体有权要求考核单位撤换当届任职的项目经理,且不允许其在本项目中继续担任其他职务;同时,对项目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作业负责人、队长和班组长等)采取绩效扣除和通报批评惩罚措施,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 本项目要求城市管家服务商承诺:若半年内出现一次及以上横岗街道市环卫指数测评等级为B、C等次或不积极配合完成应急保障事项的,考核主体有权要求考核单位撤换当届任职的项目经理,且不允许其在本项目中继续担任其他职务;同时,对项目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作业负责人、队长和班组长等)采取绩效扣除和通报批评惩罚措施,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
29 | 主合同附件四第六条(六) | 服务期第二年内,深圳市环境卫生指数测评平均排名在28名(含28名)以内或当年月度考核得分平均值SA评级为优秀的,可按相关规定续签第三年合同。 | 服务期第二年内,年度考核总分≥100分,可按相关规定续签第三年合同(在一个市容环境综合指数测评考核周期内,考核分为=基础分+街道评价得分+经费投入加分,其中基础分按市容环境综合指数测评等次计分,等次A+为30分、A为20分、B为0分、C为负30分;街道评价得分由街道根据企业服务情况进行评分,上限为10分;企业在合同外投入经费用于市政和环卫设施建设、园林绿化提升、抢险救灾,每投入合同总金额1%的经费加1分,上限为10分)。 |
30 | 主合同附件四第七条 | 1.服务期第三年优质服务合同评定要求:当年深圳市环境卫生指数测评平均排名在25名(含25名)以内或当年前六个月的月度考核得分平均值SA评级为优秀的。 2.服务期第四年优质服务合同评定要求:当年深圳市环境卫生指数测评平均排名在25名(含25名)以内或当年月度考核得分平均值SA评级为优秀的。 | 服务期第三、四年优质服务合同评定要求:当年度考核总分≥100分。 |
31 | 主合同附件四第八条 | 1.连续三次或在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如有三次及以上月度考核得分S低于80分的,考核主体可解除并终止项目合同。 | 1.连续三次横岗街道市环卫指数测评等级为C的或S≤80分的,考核主体可解除并终止项目合同。 |
32 | 主合同附件四第十条附件1 | 《专项检查考核指标》(5分)表中一级指标:管理制度建设(0.5)员工管理(1)、车辆及设备管理(1)、安全生产及培训管理(1)、档案管理(0.5)内控智慧化监管平台(1)。 | 《专项检查考核指标》(5分)表中一级指标更改为:员工管理、管理制度建设、车辆及设备管理、安全生产及培训管理、档案管理、内控智慧化监管平台以总指标分值5分为扣分上限。其中,考核内容“为所有工人购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每年6月-10月必须发放高温补贴,每月25日前提交上一个月员工签名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扣分上限为1分。 |
33 | 主合同附件四第十条附件1 | 专项检查考核指标中的安全生产及培训管理考核内容中无此项。 | 在一级指标“安全生产及培训管理”的考核内容中增加:日常巡查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环卫场所设施设备等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每宗扣0.04分。 |
34 | 主合同附件四第十条附件3 | 《其他检查考核指标》(10分)表中一级指标:相关部门监管(3)、公众监督(2)、应急保障事项(5)。 | 《其他检查考核指标》(10分)表中一级指标变更为:相关部门监管、公众监督、应急保障事项。以总指标分值(10分)为扣分上限。 |
35 | 主合同附件四第十条附件3 | 其它检查考核指标中的相关部门监管考核内容中无此项 | 在一级指标“相关部门监管”的考核内容中增加:被市、区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检查通报的问题,每宗扣0.2分。 |
36 | 主合同附件四第十条附件3 | 其它检查考核指标中的公众监督考核内容中无此项 | 在一级指标“公众监督”的考核内容中增加:出现作业问题被网络、自媒体等曝光的负面舆情,经查实考核对象需负主要管理责任的,每宗扣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