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医院检验类设备中标结果
金阳医院检验类设备中标结果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 湖南 | 地区 | 长沙市 - 浏阳市 |
采购单位 | 浏阳市金阳医院 | 联系方式 | 0731-******** |
所含内容 | 医疗器械招标医疗招标医用招标医疗设备招标消毒机招标分析仪招标 |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 国药控股湖南中医药有限公司 | 成交金额 | 377万 |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0011-1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金阳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国药控股湖南中医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2)项目名称: 检验类设备(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付产品。场地满足安装需求后,30天内完成调试,并交付正常使用。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金阳医院检验科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一次性交货。 4.结算方式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78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合同签订后,医疗设备全部进场经采购人验收签字确认无质量问题,30个工作日内。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723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各项产品全部交付使用并经验收合格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46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设备验收合格2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若质保期承诺超过2年以上的,还须提供厂家对剩余质保期出具的且加盖厂家公章的质保承诺书,方可进行支付。30个工作日内。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司门口支行(国药控股湖南中医药有限公司:190100400920005320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2.1包装方式及运输 2.1.1、乙方负责产品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1.2、安装调试须生产厂家派工程师到项目现场进行安装调试。 2.1.3、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1.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2.1.5、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2.1.6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3.质量要求 3.1、供货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满足甲方的使用需求,并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质量可靠、使用安全。 3.2、乙方应确保其技术建议以及所提供的设备的完整性、实用性,保证全部系统及时投入正常运行。否则若出现因乙方提供的设备不满足要求、不合理,或者其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不全面,而导致系统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状况,乙方负全部责任。 3.3、供货产品必须为原厂全新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原产地产品,未曾开箱使用,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能够与甲方现有设备正常连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能在其功能范围内保障用户的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4、本项目提供3年质保,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提供原厂质保服务,所有软件维护升级、设备维护、零件更换等全部免费。 3.5、免费为甲方建立本项目的技术档案(包括本项目的图纸、设备、材料的说明书、合格证、注册证等)。 4.售后服务 4.1、提供完整详尽的技术培训方案,项目验收前必须完成相关技术培训。技术培训的内容必须覆盖本次投标产品的日常使用操作和管理维护等。 4.2、免费维护期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对于各类故障必须提供7*24立即响应服务,在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并做出明确安排,6小时以内排除故障,并分析故障原因,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4.5、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 5.其他要求 5.1、项目实施必须符合最新消防安全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医院通过消防验收。 5.2、网络线、网络开关、电缆、电线等所有管线全部连接、设置到各点各位,直至交付甲方正常使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本项目按浏财函【2024】5号文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服务要求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按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本项目按浏财函【2024】5号文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双方协商约定。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协调安装期间的用水用电的供应,保证乙方安装、调试、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按要求引入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接口(水电表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水电费按表生成,该部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安装由乙方直接委派具备安装经验的队伍进行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和工期。在安装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 5.负责乙方安装调试人员的食宿费用、安全保险、人身保险。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因此给甲方造成工程逾期、对外赔偿的全部损失及其违约金与甲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6.负责设备的保管、存放、吊运、就位、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及交付前的财产安全。 7.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工作,项目完工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验收合格后向浏阳市金阳医院移交。未向浏阳市金阳医院移交前所有电费、维护、管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验收费用。 8.保证做好各项设备安装、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设备交验时作为验收资料交送甲方。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1.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约定高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注:2024年7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35%。) 2.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包括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因故障导致停机时间超过30日的,供应商应延长相应时长的质保期;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4次;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甲方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投设备检验检查结果偏差或设备质量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损失,甲方并向相关部门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4.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完工或者货物(服务)不能正常交付使用而影响医院正常运营的,逾期1-5日内按货款的0.5%/天扣除,逾期6-20日内按货款的1%/天扣除,逾期21日及以上扣除总货款的30%。如遇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延期不能正常交付,经甲方同意后,以协商结果为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1.2、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甲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承担未履行部分5%的违约金。 2.在维保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由于甲方操作人员失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如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维修服务,甲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4、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5、其他 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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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检验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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