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结果公示

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结果公示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公开处置

项目编号:KTJY-QCZ2024-012

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8月14日

处置时间:2024年8月26日;

二、结果公告如

成 交 人:袁庆花;

成交人地址:奎屯市别依斯小区3栋431号;

成交金额:******元(大写:陆拾贰万元整);

三、资产占有方信息

资产占有方名称: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资产占有方联系人:路娴;

联系电话:151*****283

四、产权交易机构信息

产权交易机构:奎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奎屯市北京西路20号;

联 系 电 话: 0992-*******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公告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奎屯市财政局国资中心提出。

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奎屯市鑫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8日


资产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协议签定于(地址):新疆奎屯市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确认甲方将其位于 全部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具体资产清单见本协议附件部分)转让给乙方。在转让标的现有状况下,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对价,将标的资产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标的资产,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悉数支付转让价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资产为: 。

1.2甲方确认对上述资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所有权。乙方确认对上述资产情况已经完全知悉并了解,同意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亦将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将该标的资产全部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价款与支付

2.1 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有关规定,进行进场交易,资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XXX)。

2.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签署后 3 日内,乙方应当将全款 万元(大写:XXX)支付给甲方。

2.3乙方未按照2.2条规定按时支付款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自应当支付2.2条规定款项之日起,每延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三计付。

2.4甲方的收款信息:

甲方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5如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乙方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2.2款之规定支付转让价款的或乙方未按照2.3条的规定按年支付分期款且超过30日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书》,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转让总金额的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及权利的转移

甲方在乙方支付首付款后 日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变更手续”建议修改为:“甲方在乙方支付全款后 日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土地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四条 税费的承担

4.1因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所有权转移而产生的税费,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 其他特别约定

5.1转让标的状况:甲方依现状出售,乙方依现状购买。乙方承诺不对标的资产内任何单项或多项资产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利益的可实现性、可能存在的瑕疵对甲方提出任何要求,甲方及甲方相关关联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声明与保证

6.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6.1.1甲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乙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6.1.2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款之后,若乙方因行使诉权或者遇其他主张权利的情况,需要甲方证明与该转让行为有关的事实时,甲方给予配合。

6.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6.2.1 乙方确认,已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及协议附件所列资产和权利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受让标的资产的现状和现有资料予以受让。同意按现有状态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资产。乙方同意按转让标的资产之目前状况购买转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签署本协议后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2.2乙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了解到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唯乙方须按有关法律以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和规定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8.1 协议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8.2 本协议其他条款有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特别约定的,从该条特别约定。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8.1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纠纷,各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条 修改与变更

10.1 本协议未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不得修改。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双方应另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10.2 经双方书面签署的任何修改、变更文件构成本协议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发生的任何变化,均不应成为任何一方主张本协议无效的理由。如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双方应另行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协议附件《标的资产清单》《抵押资产清单》《质押股权清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各份正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固定资产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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