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公共住宅隐患电梯安全评估中标结果
市北区公共住宅隐患电梯安全评估中标结果
市北区公共住宅隐患电梯安全评估项目成交公告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受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就市北区公共住宅隐患电梯安全评估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公示如下:
一、采购人名称: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市北区公共住宅隐患电梯安全评估项目
三、采购项目内容:市北区公共住宅隐患电梯安全评估
四、采购项目编号:SDSITC-********
五、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及媒体:
本次采购公示于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2日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下同)上发布,公示期间无异议。
六、评审信息
1、开标时间:2016年9月5日9时30分。
2、开标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8号市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第1开标室。
3、评审委员会成员:陈刚、栾德智、张阳
七、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名称: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成交金额:¥39.5万元
八、联系事项:
采购人: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陈春业 联系电话:****-********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芙蓉路5号
代理机构: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甄印 联系电话:****-********
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306室
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不予受理。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2016年9月6日
青岛市市北区政府采购
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住宅隐患电梯安全评估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采 购 人: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盖章)
代理机构: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项目编号:SDSITC-********
日 期: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目 录
附件(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曳引驱动电梯)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受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市北区公共住宅隐患电梯安全评估项目的服务以单一来源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特邀请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参与谈判。
1、项目编号:SDSITC-********
2、项目名称:市北区公共住宅隐患电梯安全评估项目
3、项目内容
市北区公共住宅隐患电梯安全评估项目
4、采购预算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40万元。
5、公示媒介
本次采购公示于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2日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下同)上发布,公示期间无异议。
6、采购文件获取
按照以下方式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节假日除外);投标人报名时需携带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若已三证合一,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项目经理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以便查询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详见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补充通知)。
地点: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306室;
售价:每套人民币200元整,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延误不负责任)。
7、采购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年9月5日8时30分起至9时30分止。
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8号市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第2开标室。
逾期递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文件不予接受。
8、联系方式
8.1采 购 人: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青岛市市北区芙蓉路5号
邮政编码:266003
电 话:****-********
联 系 人:陈春业
8.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306室
E-mail: zhenyin4321@163.com
邮政编码:266033
电 话:****-********、85668629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北支行
银行账户: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153
联 系 人:苏艺、甄印
8.3投诉举报电话:****-********
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青岛市市北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6年9月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补充或修改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以及要求 |
9.1 | 采购人 |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9.2 | 代理机构 |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
9.3 | 项目名称 | 市北区公共住宅隐患电梯安全评估项目 |
9.4 | 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构成 | 财政资金 |
9.5 | 网上注册与报名 | 联系采购代理机构报名并购买采购文件 |
9.6 | 踏勘现场 | <!--[if !supportFields]-->√不组织,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
9.7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从变更公告发布时间开始24小时内。 |
9.8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6年9月5日9时30分 |
9.9 | 采购人书面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二日前 |
9.10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9.11 | 保证金保证金 | 金额: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1、2016年9月4日24: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交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青岛市北支行 银行账号:********0153 2、保证金的提交单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3、以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
9.12 | 响应文件要求及数量 | 响应文件应按包进行编制。 1、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壹套,每部分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电子版响应文件壹套: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包括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格式:PDF格式;介质:“U”盘或者光盘; 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与其他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
9.13 | 响应文件装订 | 1、分册装订。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以及商务部分三册; 2、每册响应文件以A4纸张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授权书、说明书、彩页等成品印刷材料,可以不标注页码,应将这些材料放置在该册最后,折叠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不得打钉)。 |
9.14 | 响应文件密封 | 1、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四个密封件(样品部分除外),分别是报价部分密封件、技术部分密封件、商务部分密封件、资质证明原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部分密封件。 2、密封件封套上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包、供应商名称等,在所有封签处标注“请勿在2016年月日时分之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3、资质证明材料原件部分与电子版响应文件放在一起单独密封(封套要求按照本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其他响应文件同时递交。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出示并提交。 |
9.15 | 响应文件签署 | 1、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中性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
9.16 | 响应文件盖章 |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
9.17 | 响应报价范围 | 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
9.18 |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及地点 | 时间:2016年9月5日8时30分起至9时30分止 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8号市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第2开标室。 递交响应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
9.19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if !supportFields]-->√否 □是 |
9.20 | 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 时间:2016年9月5日9时30分 地点: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8号市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第2开标室 |
9.21 | 谈判小组 | 谈判小组共3人,其中: 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 |
9.22 | 评标办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9.23 | 成交供应商数量以及公告 | 确定一个成交供应商 成交结果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
9.24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 | □由采购人支付 <!--[if !supportFields]-->√由成交供应商人支付 |
9.25 | 履约担保 | <!--[if !supportFields]-->√不需要履约担保 □需要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 □担保函 |
9.26 | 服务期限 | 安全评估自中标通知书下达之日算起,每15日出具交付《安全评估报告》一次,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此次公共住宅隐患电梯安全评估工作。 |
9.27 | 服务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9.28 | 售后服务及故障响应 | / |
9.29 | 监 督 | 本次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市北区财政局和市北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依法实施的监督 |
10、有关定义
10.1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指采购的货物来源渠道唯一、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以及服务配套要求等原因,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经公示等程序后邀请单一供应商就此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谈判,并按本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报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0.2本采购文件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等。
10.3“供应商”系指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经公示后获得单一来源采购谈判资格的供应商;
10.4“谈判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10.5“成交供应商”系指由谈判小组经谈判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并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供应商。
11、采购依据及原则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1.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1.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1.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12、合格的供应商
1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2.2符合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的;
12.3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12.4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12.5采购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12.6符合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3、保密
参与谈判活动的当事人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4、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14.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并以中文为准;
14.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4.3所有报价一律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15、履约担保
15.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成交合同金额的10%。
15.2成交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6、采购代理服务费
16.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 以成交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收取。
成交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代理服务费实行收费上限,服务类代理服务费上限为300万元。
16.2采购代理服务费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已经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采购人支付,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未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16.3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标准如下:
<!--[if !vml]-->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 服务招标 |
100以下 | 1.5% |
100-500 | 0.8% |
500-1000 | 0.45% |
1000-5000 | 0.25% |
5000-10000 | 0.1% |
10000-50000 | 0.05% |
50000-100000 | 0.035% |
17、其他条款
17.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7.2响应文件是否退还: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9.19款”。
17.3除非有特殊要求,采购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7.4未按采购文件第6条规定获取的采购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供应商自负。
第三章 采购文件
18、采购文件的构成
采购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服务、采购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采购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8.1采购公告;
18.2供应商须知;
18.3采购文件内容及要求;
18.4响应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保证金;
18.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18.6评标、谈判、成交以及废标;
18.7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8.8纪律和监督;
18.9质疑与投诉;
18.10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18.11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18.12采购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9、采购文件的澄清
19.1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后,应仔细检查采购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得到采购文件后一日内(节假日除外),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zhenyin4321@163.com,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同时,供应商有义务对采购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采购文件所有条款。
19.2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包括补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二日前,报监督部门批准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内容是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对采购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内容已构成对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本采购文件第26条规定办理,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3采购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文件必须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采购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19.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19.5从澄清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澄清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包括补充)内容。
20、采购文件的修改
20.1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二日前,报监督部门批准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并附带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如果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二日,采购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变更或者更正公告中以明确。
20.2从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修改条款。
20.3采购文件的修改内容必须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采购文件的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21、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1.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二日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
21.2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按第21.1条规定办理,但必须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对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进行研究以及编制响应文件。
22、采购文件的盖章要求
采购文件必须加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在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处以及骑缝处加盖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处”等)的印章;否则为不合格采购文件。
23、采购文件的编制、装订要求
23.1正文纸张以及打印要求:采用A4白色复印纸双面打印。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目录应当位于封皮后第一张纸的正面,胶装成册。
以上编制要求不包含图片、图表、表格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
23.2采购文件装订要求:每份采购文件用A4纸张制作,大小不一的文件材料(如图纸等)用折叠的办法整理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对齐,左侧胶装成册(不得打钉)。
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按照第22条和本条款的要求编制、装订和盖章,并单独胶装成册,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4、不合格采购文件
24.1未按照第22条和第23条款要求编制、制作、装订以及盖章的采购文件为不合格采购文件。
24.2不合格采购文件不得发售。已经发售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予以作废,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并负责收回已发售的采购文件以及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四日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重新补发合格的采购文件,重新补发的合格采购文件不得收费;重新补发的合格采购文件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四日的,采购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必须在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否则予以废标,由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4.3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发售采购文件或者发售不合格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有权依法质疑和投诉,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4.4发售的采购文件(包括答疑、澄清以及修改)与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不一致,以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为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采购代理机构全部承担。
第四章 响应报价、响应文件编制及保证金
25、响应报价
25.1响应报价的范围: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25.2本次采购供应商均有多次报价机会,但响应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高于采购控制价。
25.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25.4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署。
25.5供应商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5.6开标时,报价部分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
25.7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报价进行唱标。
25.8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不得出现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26、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
响应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具体签署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15”。27、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16”。
28、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8.1除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8.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8.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9、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响应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29.1封面设置。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全称和响应文件完成时间。供应商全称填写“×××有限公司”。
29.2响应文件内容。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者资料不得缺少或者留空。
29.2.1响应文件不得加行、涂改、插字或者删除。
29.2.2响应文件正文用白色A4复印纸双面打印,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目录应当位于封皮后第一张纸的正面。
以上编制要求不包含图片、图表、表格等非文本形式的内容。
29.3响应文件装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13”。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9.4供应商可对服务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9.5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29.6响应文件数量以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1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0、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30.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由包括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部分组成:
30.2报价文件
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报价部分要求报价,《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项报价真实、齐全、有效。
30.2.1报价一览表。是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汇总表,响应报价(即响应报价总计金额)为个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也不可用“……”“--”“免费”“无”及“已包含在总价中”等表示。
30.2.2响应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小计名称应当与《报价一览表》中费用名称、金额对应,供应商应当对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各分项逐一报价,无此项报价的不得删除、修改报价项,可用阿拉伯数字“0.00”表示,供应商认为《分项报价明细表》有漏项的,可以增加分项报价。
30.2.3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对《报价一览表》、《分
项报价明细表》中有关报价进一步说明或者证明其报价的文件和材料等。
30.3技术文件
30.3.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30.3.2服务方案;
30.3.3服务说明;
30.3.4服务响应及图片介绍资料;
30.3.5项目服务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30.3.6采购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30.3.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30.3.8证明服务与采购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括内容:
30.3.8.1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30.3.8.2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
30.3.8.3对照采购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照采购文件中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如实填写具体响应的参数以及要求。采购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标准。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响应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0.3.8.4供应商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采购文件第十一章“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30.3.8.5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30.4商务文件
30.4.1投标函;
30.4.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0.4.3供应商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30.4.4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30.4.5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30.4.6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
30.4.7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若有);
30.4.8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30.4.9采购文件其它规定或者供应商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采购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者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30.5电子版响应文件
30.5.1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第30.2款、第30.3款和第30.4款要求的内容。
30.5.2电子版介质为“U”盘或者光盘,PDF格式。
30.5.3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31、保证金以及退还
31.1保证金交纳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11”。
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保证金未缴纳、逾期到账或者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的,其响应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1.2保证金的退还
31.2.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
31.2.2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31.2.3退还保证金时,采购代理机构应退还所收取的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1.3保证金不予退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1.3.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1.3.2参与谈判后供应商撤回报价或者退出谈判活动的;
31.3.3开标后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
31.3.4损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31.3.5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31.3.6经谈判小组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31.3.7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31.3.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31.4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第五章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32、响应文件递交以及截止时间
32.1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2.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并签署单位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姓名后,在响应文件开启前递交至现场监督人员,以便以及时处理。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
32.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8”。
33、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分为报价、技术、商务等部分,一个包(或者未分包项目)三个密封件,分别为报价部分密封件、技术部分密封件和商务部分密封件。具体密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14”。
34、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4.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采购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内外层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响应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
34.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供应商撤回全部或者部分响应文件的,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35、开标时间、地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18”。
36、延期开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告知现场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第六章 开标、谈判、成交及废标
37、开标程序
37.1宣布开标纪律;
37.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7.3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7.4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37.5宣布各包采购控制价;
37.6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响应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37.7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37.8开标结束。
38、开标
38.1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
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招标会的代表必须签名报到,法定代表人出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38.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未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密封的,后果供应商自负。
经确认无异议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8.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唱标内容:唱标人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响应报价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响应报价。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以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8.4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8.4.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8.4.2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38.4.3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
38.4.4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38.5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标和记录,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38.6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38.7参加开标会议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开标记录由采购代理机构保存。
39、谈判小组
39.1谈判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谈判小组。谈判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及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只限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9.2评审专家的抽取
39.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9.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谈判小组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9.3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9.4谈判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定,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39.5谈判小组具有依据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谈判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专家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39.6谈判小组的职责:
39.6.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9.6.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9.6.3确定成交供应商;
39.6.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39.7谈判小组的义务:
39.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9.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9.7.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9.7.4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9.7.5参与并审定评审报告;
39.7.6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9.7.7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39.7.8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
39.8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9.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9.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9.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39.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9.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40、评审程序
40.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0.2推荐谈判小组组长;
40.3资格性、符合性和响应性审查;
40.4澄清有关问题;
40.5谈判;
40.6确定成交供应商;
40.7编写评审报告;
40.8宣布评审结果。
41、评审
41.1第一阶段: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41.1.1采购人或者其委托公证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与供应商共同对其商务部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后,提交谈判小组审核。
41.1.2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商务部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投标资格。
41.1.2谈判小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41.3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响应无效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响应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签字确认后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谈判小组做出的不合格或响应无效裁定。
41.4第二阶段:实质性响应审查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供应商所投服务的要求等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符合性审查。
42、澄清
42.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2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投标谈判小组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谈判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43、谈判
43.1谈判小组按照采购文件,就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市场价格、服务承诺等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43.2本次采购实行三轮报价法,第三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第一轮报价即响应报价必须低于采购控制价,后一轮报价必须低于前一轮报价,最后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否则谈判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响应无效。
特殊情况及处置:(1)采购服务的市场价格已明显降价的;(2)报价明细中个别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且无明确报价依据的;(3)最终报价低于成本价的;(4)谈判小组判定供应商报价过高的。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有权予以废标或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承诺后继续报价。
44、成交
44.1本次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按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44.2采购人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44.3谈判小组经过谈判后,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数量以及服务满足要求且报价合理的原则确定与供应商成交,并将结果通知供应商。
45、成交供应商查询及成交通知书
45.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在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5.2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须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5.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6、响应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46.1响应报价等于或超出采购控制价;
46.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
46.3对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偏离采购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
46.4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46.5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者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46.6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46.7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
46.8投标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46.9投标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46.10谈判小组2/3以及以上成员认定响应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或是供应商复制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响应文件一部分的;
46.11谈判小组判定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46.12未按本采购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响应文件的;
46.1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响应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谈判小组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响应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谈判小组做出的决定。
47、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47.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7.2供应商的报价均等于或超过了采购控制价的;
47.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7.4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文件规定废标情形。
废标必须经谈判小组集体做出决定,经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8、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48.1评审活动终止
48.1.1谈判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48.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小组应终止评审并按照废标处理:
48.1.2.1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48.1.2.2谈判小组名单泄密或者谈判小组成员无法中途更换的;
48.1.2.3谈判小组成员未经财政监督人员同意离开评审区域或者擅自打电话以及采用其它方式与外界联系或者通报评审情况的;
48.1.2.4发生评审信息泄露或者出现非法干预评审、谈判工作的;
48.1.2.5监督人员现场发现谈判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48.2谈判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48.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48.2.1.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规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48.2.1.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谈判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48.2.2退出谈判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监督人员提出更换谈判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谈判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48.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9、违法违规情形
4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
49.1.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9.1.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标底、谈判小组成员等信息;
49.1.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响应报价;
49.1.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49.1.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49.1.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9.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49.2.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49.2.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49.2.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9.2.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49.2.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评标过程中有4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必须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予以废标。
50、违法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
50.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50.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0.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0.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0.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0.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0.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50.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50.9不按规定程序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50.10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51、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51.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谈判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响应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采购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谈判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采购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谈判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谈判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响应无效、废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49条之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51.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谈判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投标、废标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谈判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谈判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第七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52、签订合同
52.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人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52.2签订的合同原则以采购文件第55条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2.3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52.4有关法规或者采购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52.5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53、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并且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经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采购人应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54、服务质量与验收
采购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55、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
住所地:
乙方(成交供应商):
住所地:
乙方于 年 月 日参加了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 组织的“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乙方为 (包及包名称) 成交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采购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
技术标准: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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