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物流园市政设施项目造价咨询初审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其它工程
沈阳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物流园市政设施项目造价咨询初审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其它工程
沈阳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工程编号 | ******TP********* | 工程名称 | 沈阳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 ||||||||
标段编号 | ******TP*********001001 | 标段名称 | 沈阳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物流园市政设施项目造价咨询初审 | ||||||||
建设单位 | 沈阳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填报单位 | 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
工程类别 | 其他项目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09月02日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09月05日 | ||||||||
项目所在区域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 建设地点 | 沈阳临空经济区 | ||||||||
拟中标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注册资格 | 证书编号 | 投标报价 | 工程工期 | 质量要求 | 企业资质 | 评审得分 | |||
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王卫勇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 | 建[造]110*****011458 | 41.******% | 15日历天 | 合格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为本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能力,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的相关规定。 | 91.11 | |||
中标候选人情况 | |||||||||||
候选人排序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
单位名称 | 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辽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辽宁天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项目负责人 | 王卫勇 | 张明饶 | 于作维 | ||||||||
注册资格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土建] | ||||||||
证书编号 | 建[造]110*****011458 | (建[造]112*****002943 | 建[造]110*****006281 | ||||||||
投标报价 | 41.******% | 45.******% | 45.******% | ||||||||
工程工期 | 15日历天 | 15日历天 | 15日历天 | ||||||||
质量要求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
企业资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为本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能力,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的相关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为本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能力,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的相关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为本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能力,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的相关规定。 | ||||||||
评审得分 | 91.11 | 87.31 | 87.3 | ||||||||
企业业绩 | |||||||||||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 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中国建筑(辽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辽宁天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 本项目服务期为计划工期,具体服务期以签订合同为准。 | ||||||||||
废标情况 | 废标单位 | 废标原因 | |||||||||
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10.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 ||||||||||
中海华咨询有限公司 | 22.其他;法人代表人名称与身份证名称不符 | ||||||||||
辽宁豫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22.其他;保密承诺书和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未盖章 | ||||||||||
报价修正 | 修正内容 | 报价修正情况 | |||||||||
异议投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网上异议投诉系统操作方式: 1.登录辽宁工程咨询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lnzxzb.cn:8022/TPBidder 2.在【业务管理】模块找到【投诉异议】菜单 3.异议提出:选择【异议】模块后【新增异议】 4.投诉提出:选择【投诉】模块后【新增投诉】 |
标签: 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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