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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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ZJ-*******
二、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窗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雪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海宁市许村镇新丰路7号A1幢2楼
被投诉人1: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333号
被投诉人2: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天澜节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村工业区7号1幢111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雪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窗帘采购项目(编号:ZJ-*******,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浙江雪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窗帘采购项目(编号:ZJ-*******,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雪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窗帘采购项目(编号:ZJ-*******,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雪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采购人/代理机构针对第一次质疑函质疑事项1内容回复欠妥,我司认为把样品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废标条款)过于苛刻,变向排斥市外投标企业和小微企业。同时采购文件把样品作为评审项的同时又作为资格废标项(实质性要求)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事实依据:本项目作为政采云电子远程开标,却要求提供样品。同时招标文件第23页明确“▲3、未提供样品或样品不全,将导致投标无效。”众所周知一般政采项目都不设置样品,一是有法律规定参照,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 采购组织类中不允许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样品。其次根据过往行业经验以及采购单位的特性,即使招标阶段设置了样品分,实际中标后各个需求科室(部门)或领导都会重新选样让招标样品分或封样形同虚设,增加流程形式,同时这也只会增加潜在投标人投标成本和浪费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时间。相关样品设置特别是要求较大尺寸成品样的,在浙江这个市场,项目本地化的供应商都会带展架展示,这无疑增加了广大小微或初创企业的投标成本,从时间和成本上变相排斥了外市外省企业(当然部分地区为规避形式注意,已规定不得带展架,仅提供面料小样用纸盒包装即可(允许现场或邮寄)。这是变相排斥性的问题。其次,开标现场提供样品评审是极其不合理的。试问专家如何客观评判好坏或者产品的制作工艺(价值)的高低?是面料厚实好?手感光滑或者粗麻质感好?如何评判?业主或评委往往只凭个人喜好选择个人觉得美观的产品或者从片面的角度评判制作工艺的好坏。但往往这个产品的真正内在价值,真正最大程度影响产品成本以及考验源头制作工艺的点是内在功能性,这个是现场是无法判断的(真正最大程度影响价值/成本的是功能性(如阻燃,抑菌,防霉等功能),这些功能性仅凭肉眼根本无法分别,必须到有权实验室做检测才能判定。但是现场专家评委无法判定。结合以上情况及我司众多参与的线下投标,发现众多供应商投标一般为了博取评委高分全部拿厚实的家装面料(不具备阻燃,或者无法制作永久性阻燃面料)的样品鱼目混珠,导致真正好的产品,贵的有价值的产品不受评委待见,中不了标。但是弄虚作假,鱼目混珠的不良供应商中标,其中标后也往往供这些家装面料(最多只是泡下后处理阻燃药水,带一点阻燃效果,但这种后处理阻燃方式不耐水洗,不持久,同时过不了GB8624和GB*****当中氧指数,烟毒性,烟密度等检测要求,换言之就是价格低,不环保,有毒性的产品),给公共场所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这在儿保这种重点场所是非常可怕的存在!最后采购文件把样品作为评审项的同时又作为资格废标项(实质性条件),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我方认为废标条款(实质性要求)相当于或变向是资格条件。不满足都废标了,这不就是关乎到资格的问题(资格条件不满足是废标投标无效,废标条款(实质性要求)不满足也是废标投标无效?相关方再怎么强词夺理,翻相关法规的字面意思,也改变不了这个客观结果情况。)我方相关质疑内容,也是本着让业主方/使用方真正买到好的产品的初衷进行相关问题申诉。希望有关方取消不合理样品评审因素,同时为保障采购方应有权力,在招标评审阶段取消样品分,但是可以要求中标后,中标人每个产品不得提供少于3个系列,60种颜色的选择方案(甚至可以要求选到业主满意为止),这样子又不违规,又保证了业主方应有的权力。现中标人:杭州天澜节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超高价中标,是否敢承诺公布中标人样品,以及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监督,对中标人投标样品以及实际供货大样进行现场抽样送检符合所有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 如不取消或不接受公众监督,怕不能服众,相关设置只是为某些供应商控标和欲盖弥彰的产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4.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 采购组织类中不允许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样品。投诉事项2:采购人/代理机构针对第一次质疑函质疑事项2内容回复避重就轻,对于我方提供的广大案例依据和客观事实说明视若罔闻。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中“四、实施方案和服务方案中生产实施方案及质量管理管控方案、安装调试方案、供应商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售后服务团队规模、维修响应时间、备品备件、售后服务承诺等服务内容”“五、样品”“六、应急方案”都是主观分,无法量化细化,共计27分之多!请问评委如何客观且量化地评定相关评审对容对应要求的“切实可行、考虑充分、详细、完善、全面、经验丰富、制作工艺较精良、外形较美观、处理方案较可行等等”虽然有规定层次和对应分值,但是具体打分对照的评判尺度没有,不量化,不明确。比如对于美观的东西或者主观性的东西,萝卜青菜各有所爱,这跟找对象一样,一万个人里面一万个哈姆雷特!根本无法客观、量化、公正地评判。 属于没有完全量化。同时虽然评审中明确了“3;2分……”,但是什么情况下是3分,什么情况下2分,1分,0分完全无细化和明确,导致评委依旧有极大的自有裁量权!综上相关词汇都是评委主观去判断,无法量化的,看似“无为”,看似“公平”,实则明确违反政采条例和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案例9号对于处理相关主观方案的指导,应废标或调整。同时我方查询大量历史过往记录,在此只列举部分,辅助各位客观公正的评判!案例1:项目名称: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蓟州区陈家河村对口帮扶水源地周边生态村庄修复项目;项目编号:XCSD-2020-043;投诉或检查处理结果链接(网址略)。案例2:项目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自动饮水系统项目(编号:0625-********)投诉或检查处理结果链接(网址略)。案例3:项目名称: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大楼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投诉或检查处理结果链接(网址略)(第五百二十号)。案例4:财库司针对主观不量化问题答疑(网址略)。以上案例1-4都是与本项类似情况,相关主观分设置都予以投诉成立。同时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和案例八《宏观的评标标准不好用》(以上都为政采顶头上司,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国家财政部给出的指导案例。可能浙江个别代理机构或财政处理案件有不予处理或者关于主观性无法细化问题不予成立的个别先例,但个案不代表代理机构或财政有关人员可以无视根本大法和国家性指导文件白纸黑字的指导!)最后相关主观性评分,容易滋生了评委“腐败”的行为,这个在浙江政采项目和评委圈已是“公开的秘密”!应全部取消调整成为客观评分。最后,可能存在个别经办人/领导会说这些评分没办法客观,不知道怎么设置。是真不会设置还是故意为之,企图用摸棱两可的主观评分去把控评审环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司举几个例子供相关经办人参考:一、比如关于售后服务方面,完全可以设置以下类似表述说法,完全量化方便评委评审的同时,也是能真正为业主方谋取实际好处,更优服务的措施。而非现在招标文件上的假大空!【客观分】售后服务方案:1)投标人承诺有专门售后负责人对接本项目(提供本公司近半年任一月社保凭证或劳务合同),承诺9年或以上免费质保期,保证7*24h提供售后服务响应,遇到售后问题:1.5小时内到达现场,3小时内修复普通故障,6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的得6分;2)投标人承诺有专门售后负责人对接本项目(提供本公司近半年任一月社保凭证或劳务合同),承诺8年免费质保期,保证7*24h提供售后服务响应,遇到售后问题: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修复普通故障,6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的得4分;3)投标人承诺有专门售后负责人对接本项目(提供本公司近半年任一月社保凭证或劳务合同),承诺7年免费质保期,保证7*24h提供售后服务响应,遇到售后问题: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修复普通故障,7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的得2分;4)投标人承诺6年免费质保期,保证7*24h提供售后服务响应,遇到售后问题: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修复普通故障,8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的得1分;5)其他质保承诺不得分。二、样品分(我方不推荐,但是实在要设置可以参考以下)调整为:“样品【客观分】布帘:提供20cm*20cm小样2套(规格允许±5cm)1)1.1面料做工精良符合国家布艺类优等品标准:(具体为面料无破损、针眼、色、污渍、线状疵点、条块状疵点)得3分;1.2面料做工优良符合国家布艺类一等品标准:(具体为面料无破损、针眼不明显,长度小于20cm,色、污渍:允许1处/件、线状疵点:轻微允许2处/件、条块状疵点:轻微允许2处/件)得1分;1.3面料做工一般,未达到国家布艺类一等品标准的得0分;2)2.1面料阻燃效果精良的得3分(具体为拿其中一套面料样品做破坏性试验:面料用防风火机点火5s后离开火源,在3s内火焰熄灭视为阻燃效果精良);2.2面料阻燃效果明显的得1分(具体为拿其中一套面料样品做破坏性试验:面料用防风火机点火5s后离开火源,在5s内火焰熄灭视为阻燃效果明显)2.3面料阻燃效果一般的得0.5分(具体为拿其中一套面料样品做破坏性试验:面料用防风火机点火5s后离开火源,在10s内火焰熄灭视为阻燃效果一般)2.4面料阻燃效果不合格的不得分(具体为拿其中一套面料样品做破坏性试验:面料用防风火机点火5s后离开火源,如10s未熄灭或面料已燃烧完毕视为无阻燃效果)除招标文件现有评审内容的方向外,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内容精神,只要不涉及到规模性条件和企业成立时间问题的证书,设备都可以作为评审项,同时为接纳更多潜在投标人和照顾经销商,贸易商类型的投标人,相关设置也可以允许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备都予以认可。综上所示,不存在不能量化的问题,重点在相关经办人有无合理合规地调研,以及公开公正公平地去设置招标相关条款。究其本质,窗帘作为货物类招标,业主能真正买到好的产品以及招到靠谱的投标人企业(有客观实力的,有良好售后)的是关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3.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案例9号中明确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如果不予改正,采购机构及代理机构应按指导案例及财政部意见“重新开展招标,同时将被作出行政处罚。”4.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中“1.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第24条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3:采购方、代理机构针对我方原质疑事项3回复不妥,我方认为评分标准四、实施方案和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委对供应商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售后服务团队规模、维修响应时间、备品备件、售后服务承诺等服务内容进行评分:”中关于人员的安排、售后服务团队规模的相关表述和评审变向设定规模条件,违规,请删除或调整!事实依据:评分标准四、实施方案和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委对供应商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售后服务团队规模、维修响应时间、备品备件、售后服务承诺等服务内容进行评分:”中关于人员的安排、售后服务团队规模的相关表述和评审变向设定规模条件。明确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XXXX,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虽然相关事项跟履约相关,但不代表可以违反政采对于规模性条件设置的禁止。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XXXX,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采购方、代理机构处理我方质疑存在不合规情况,同时采购方、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相关人员与中标方可能涉嫌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事实依据:首先采购人/代理机构针对我方的质疑在开标日前2天(且是下班时间)进行压点回复(期间也没有告知我方会正常开标),且是在项目存在众多客观问题,理应废标或暂定更正延期的前提下,照常开标。恳请财政监管部门有关领导/负责人严格追溯本项目流程是否合规。同时,采购方、代理机构的相关操作,严重影响到我方参与投标的合法权益,导致我司完全没有时间准备投标文件和样品。其次,本项目第一次招标的时候存在超低价中标:杭州恒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报价49.5万中标(招标预算400万,最高限价360万),后声明人无法履约放弃中标资格。接近1折的报价,到底是投标的儿戏还是采购方做预算的玩忽职守?又或是处于拉低价的潜在目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结合本次开标的情况,我方想质问相关方以下几点:1)既然有第一次多家公司拉超低价,且中标人杭州恒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报价49.5万无法履约的情况,为何这次绍兴松果窗饰有限公司报价45.*****万、杭州惠盛窗帘布艺有限公司45.*****万、杭州玄韵窗饰有限公司44.*****万等为何没有废标处理?2)第一次项目杭州恒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何处理?如果恶意低价投标乱像不加管制和严肃处理,这个市场将是病态的!业主方采购好产品权益无法保障或者是助涨围标串标的乱像。不管是弄虚作假谋取中标也好,还是为了配合某些投标人高价中标(抹平价格分因素),相关乱象必须制止!可能有些评委专家或者是业主方/代理机构会讲,现场已要求提供低价声明,某些供应商能够提供完美的成本说明甚至是进货发票!但是但凡有点常识,或者说逻辑思维的人都会清楚这个现象的不科学性,不合理性!最后,结合我方其他投诉事项以及公开的评审明细,主观分部分专家对杭州天澜节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月丹窗帘装饰有限公司有奇高的主观评分,和其他投标人有重大差距!所以我方恳请财政监管部门有关领导/负责人严格追溯本项目开标现场流程是否合规(翻看评标现场录像录音),采购方代表或者代理机构或者评委现场有无有引导性行为或者无故离开评标室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想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3.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一条第(一)(二)(三)(七)条 4.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一)(三)(四)(五)(七)条。投诉请求:1.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相关精神,立马暂停所有采购程序,对本项目废标处理。必要时可参照一线城市做法,找第三方咨询公司进行咨询,制定合法,合规,合理的招标方案后再进行招标。2.取消样品和样品分设置,同时为了保障采购方权益也可以增加要求“中标人中标后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不少于3种品类60种颜色以上的选项供采购方挑选”甚至是挑选到满意为止。3.认真调研,取消主观性评分,设定客观可量化的评分标准。根据财政部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相关指导精神,可改设置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厂家的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相关的客观分以及环保节能优惠政策相关评审(如是否具备管理体系证书、是否具备阻燃标识证书/阻燃试验设备(针对医院人员密集和公共阻燃要求设置)、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节能认证证书相关的要求、增加对业主实际权益有帮助的质保期越长分数越高等符合实际需求有客观量化的条款)或者按照我方质疑函中思路,保留现评审方向,但是完全客观量化,有评审依据。4.我方建议和要求本项目接受所有投标人监督。所有投标人都可参与验收、抽检环节。保证业主真正买到好地产品,符合阻燃、安全要求的产品。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辩称:我单位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贵厅关于“浙江雪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窗帘项目(项目编号:ZJ-*******)采购文件投诉书”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对浙江雪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我单位委托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进行答辩,对其答辩内容均予以认可。同时对本项目补充说明如下:本次采购的窗帘将用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莫干山院区,目前已开放突发楼门诊,计划10月全院区开放。医院在项目采购前对窗帘进行了市场调研,根据医院要求,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整个采购流程合法合规,恳请财政驳回投诉,允许医院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款中无涉及样品条款和要求,“▲3、未提供样品或样品不全,将导致投标无效”,属于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属于资格条件。2.本项目采购的窗帘为定制品,而非标准品。对定制品,由于产品工艺等无法以书面形式准确描述,且又与项目目标实现直接相关,需要专家通过现场感官进行判断,故设置样品要求并对应设置评审指标。3.如上所述,样品属于采购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提供样品以及样品是否齐全,直接影响评审专家对样品进行评审,进而影响本项目采购目标的实现。故设置样品以及设定“▲3、未提供样品或样品不全,将导致投标无效”,与项目目标实现相关,且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上述内容在质疑阶段已进行了回复。另,本项目一方面为了节约供应商成本,在投标环节仅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样,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另一方面加强项目的履约验收,在供货验收环节要求供应商提供“阻燃性、耐光色牢度、甲醛含量、防霉等级、抗菌效果”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检测报告。上述做法,即维护了采购人的利益,又减轻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综上,浙江雪丝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审条款“四、实施方案和服务方案”“五、样品”“六、应急方案”属于主观打分项,前述评审条款中均有判断指标,评审专家可以根据该判断指标进行主观打分,本次项目评分价格分40分,技术商务分60分(其中客观分33分,主观分27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也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上述内容在质疑阶段已进行了回复。综上,浙江雪丝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所指“投标人”,即供应商,而非供应商拟派于具体项目的团队情况。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中涉及的指标“人员安排”;评审条款“售后服务”中涉及的指标“售后服务团队规模”,均指供应商拟派于本项目的团队人员组成情况,而非指供应商的(从业人员)规模;供应商拟派于本项目的团队人员情况,是供应商打算用于本项目的人力要素体现,直接反映供应商履约能力和履约质量。故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中设定指标“人员安排”“售后服务团队规模”,与项目目标实现直接相关,且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上述内容在质疑阶段已进行了回复。综上,浙江雪丝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在质疑阶段,浙江雪丝公司并未对投诉事项4所述内容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等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故,该投诉事项属于无效投诉事项。另:2024年7月7日收到浙江雪丝公司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我司于2024年7月16日对其质疑内容作出答复,答复时间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供应商可密切关注本项目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各类公告,并未损害各供应商参加投标等合法权益。同时本项目评标过程公平公正,不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关,价格并非判断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唯一因素。综上,浙江雪丝公司对本事项投诉不成立。综上所述,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责任,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针对质疑投诉事项,投诉供应商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能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我司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医院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供应商杭州天澜节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述称:投诉事项1回复:投标样品作为招标文件需求的重要部分,能否提供样品及样品是否齐全,直接影响了评标专家对样品分的评定,也影响了本项目采购目标的实现。设置样品分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投诉事项2回复:招标文件对评审条款中均有判断指标,评标专家可以根据该判断指标进行主观打分。本项目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并不冲突。投诉事项3回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所指“投标人”即供应商,而不是供应商特指的派于本项目的团队情况。评审条款中的安装调试方案及售后服务中所指的人员安排,均指供应商拟派于本项目的团队人员组成情况,而不是指供应商的从业人员规模。供应商打算用于本项目的人力要素体现,直接反映了供应商履约能力及履约质量。因此评审条款中的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中设定的人员安排,售后服务团队规模,与本项目实现直接相关,也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024年6月21日发布采购公告,7月15日09:30开标,共有21家供应商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7月17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杭州天澜节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采购文件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即: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23 | 其他 | (1)采购文件中凡标注“▲”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 |
三、采购文件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六、样品1.样品清单:
序号 | 品名 | 数量 | 尺寸 | 主要配件 |
1 | 手动零PVC1%透景卷帘 | 1副 | 500×500mm | 转动系统/制头一套 |
2 | 手动遮光卷帘 | 1副 | 500×500mm | |
3 | 布帘1 | 1副 | 500×500mm | |
4 | 布帘2 | 1副 | 500×500mm | |
5 | 布帘3 | 1副 | 500×500mm | |
6 | 纱帘 | 1副 | 500×500mm | |
7 | 医用隔帘 | 1副 | 500×500mm | |
8 | 手动轨道 | 1根 | 500mm | |
9 | 预弯弧轨道 | 1根 | 500mm | |
10 | 盐水伸缩吊杆 | 1套 | 1100mm(±50mm) |
2.样品的递交方式:现场递交。▲3.未提供样品或样品不全,将导致投标无效。
四、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其中:商务技术分60分(客观分33分、主观分27分),价格分40分。
五、采购文件 第四章 评标办法 五、评标细则 5.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 1)商务技术分
序号 | 评分细则 | 分值 |
四 | 实施方案和服务方案 | |
1 | 评委对生产实施方案及质量管理管控方案进行评分 原辅材采购、加工制作、外购产品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落实,按计划完成本项目采购所有产品的实施过程及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程度。 各环节流程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可行得3分; 各个环节流程明确,质量控制方案可行度大得2分; 各环节流程安排基本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合理,措施略有欠缺的得1分; 各环节流程安排和质量保证措施有缺陷,措施不到位得0.5分; 无生产实施方案及质量管理管控方案得0分 | 3 |
2 | 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方案考虑充分措施有效得3分;方案考虑较充分,措施较有效得2分;方案和措施存在瑕疵得1分;方案和措施存在较多不合适得0.5分;无方案得0分。 | 3 |
3 | 评委对供应商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售后服务团队规模、维修响应时间、备品备件、售后服务承诺等服务内容进行评分: 售后服务方案详细、完善、全面,售后响应速度快,排除故障能力强,服务人员经验丰富,备品备件供应及时得3分; 售后服务方案详细、售后响应及时,服务人员有同类经验,备品备件能及时供应得2分; 售后服务方案详细、内容针对性有欠缺,售后响应基本满足要求,服务人员有同类经验,备品备件能及时供应得1分; 售后服务方案有欠缺,服务人员缺乏同类项目经验,内容针对性不强得0.5分; 未提供售后服务方案不得分。 | 3 |
五 | 样品: | |
1 | 手动零PVC1%透景卷帘:制作工艺精良,外形美观得1.5分;制作工艺较精良,外形较美观得1分;制作工艺普通,外形普通得0.7分;制作工艺欠缺,外形有瑕疵得0.2分。 | 1.5 |
2 | 手动遮光卷帘:制作工艺精良,外形美观得1.5分;制作工艺较精良,外形较美观得1分;制作工艺普通,外形普通得0.7分;制作工艺欠缺,外形有瑕疵得0.2分。 | 1.5 |
3 | 布帘1:制作工艺精良,外形美观得1.5分;制作工艺较精良,外形较美观得1分;制作工艺普通,外形普通得0.7分;制作工艺欠缺,外形有瑕疵得0.2分。 | 1.5 |
4 | 布帘2:制作工艺精良,外形美观得1.5分;制作工艺较精良,外形较美观得1分;制作工艺普通,外形普通得0.7分;制作工艺欠缺,外形有瑕疵得0.2分。 | 1.5 |
5 | 布帘3:制作工艺精良,外形美观得1.5分;制作工艺较精良,外形较美观得1分;制作工艺普通,外形普通得0.7分;制作工艺欠缺,外形有瑕疵得0.2分。 | 1.5 |
6 | 纱帘:制作工艺精良,外形美观得1.5分;制作工艺较精良,外形较美观得1分;制作工艺普通,外形普通得0.7分;制作工艺欠缺,外形有瑕疵得0.2分。 | 1.5 |
7 | 医用隔帘:制作工艺精良,外形美观得1.5分;制作工艺较精良,外形较美观得1分;制作工艺普通,外形普通得0.7分;制作工艺欠缺,外形有瑕疵得0.2分。 | 1.5 |
8 | 手动轨道:制作工艺精良,外形美观得1.5分;制作工艺较精良,外形较美观得1分;制作工艺普通,外形普通得0.7分;制作工艺欠缺,外形有瑕疵得0.2分。 | 1.5 |
9 | 预弯弧轨道:制作工艺精良,外形美观得1.5分;制作工艺较精良,外形较美观得1分;制作工艺普通,外形普通得0.7分;制作工艺欠缺,外形有瑕疵得0.2分。 | 1.5 |
10 | 盐水伸缩吊杆:制作工艺精良,外形美观得1.5分;制作工艺较精良,外形较美观得1分;制作工艺普通,外形普通得0.7分;制作工艺欠缺,外形有瑕疵得0.2分。 | 1.5 |
六 | 应急方案 | |
1 | 突发应急性事件应急处理和解决方案:处理方案合理可行,解决方案合理可行得3分;处理方案较合理较可行,解决方案较合理较可行得2.5分;处理方案较合理基本可行,解决方案较合理基本可行得2分;处理方案满足采购需求,解决方案满足采购需求得1.5分;处理方案有瑕疵,解决方案有瑕疵得1分;处理方案欠合理,解决方案欠合理得0.5分;无方案得0分。 | 3 |
六、评审报告显示:本项目共有19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显示了评标委员会对19家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评审条款“实施方案和服务方案”“样品”“应急方案”的评分情况。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因投诉人未参与投标,本机关向投诉人发出《调查询问函》“请提供采购文件损害你公司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出具的《损害我司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声明函》显示:我方认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杭州天澜节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损害我司或其他广大投标人(包括参与本项目以及广大未参与的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2、……;3、……;4、……;5、……。综上,我方认为在明确违规(合规性,合法性无保障),存在重大低价不合理性(存在上期项目处理结果未明本次项目又变本加厉的拉低价情况),在以上众多问题存在的前提下,我方认为采购文件严重损害我司及广大诚信经营的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窗帘(项目编号:ZJ-*******)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该评分意见载明: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原辅材采购、加工制作、外购产品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落实,按计划完成本项目采购所有产品的实施过程及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程度,对评审条款“生产实施方案及质量管理管控方案(3、2、1、0.5、0)”进行评分。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对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3、2、1、0.5、0)”进行评分。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售后服务团队规模、维修响应时间、备品备件、售后服务承诺等服务内容,对评审条款“供应商售后服务方案(3、2、1、0.5、0)”进行评分。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样品的制作工艺,外形,对评审条款“手动零PVC1%透景卷帘(1.5,1,0.7,0.2)”进行评分。5.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样品的制作工艺,外形,对评审条款“手动遮光卷帘(1.5,1,0.7,0.2)”进行评分。6.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样品的制作工艺,外形,对评审条款“布帘1(1.5,1,0.7,0.2)”进行评分。7.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样品的制作工艺,外形,对评审条款“布帘2(1.5,1,0.7,0.2)”进行评分。8.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样品的制作工艺,外形,对评审条款“布帘3(1.5,1,0.7,0.2)”进行评分。9.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样品的制作工艺,外形,对评审条款“纱帘(1.5,1,0.7,0.2)”进行评分。10.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样品的制作工艺,外形,对评审条款“医用隔帘(1.5,1,0.7,0.2)”进行评分。1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样品的制作工艺,外形,对评审条款“手动轨道(1.5,1,0.7,0.2)”进行评分。1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样品的制作工艺,外形,对评审条款“预弯弧轨道(1.5,1,0.7,0.2)”进行评分。1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样品的制作工艺,外形,对评审条款“盐水伸缩吊杆(1.5,1,0.7,0.2)”进行评分。1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处理方案,解决方案,对评审条款“突发应急性事件应急处理和解决方案(3,2.5,2,1.5,1,0.5,0)”进行评分。综上,评标委员会认为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标委员会按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分。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质疑答复函顺丰快件(SF152*****20151)“运单详情”截图显示:2024年7月15日19:38日揽件,7月16日8:42签收。
十、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样品设定不合理!本项目作为政采云电子远程开标,却要求样品,且未提供样品或提供不全的投标无效。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同时采购文件把样品作为评审项的同时又作为资格废标项(实质性要求),又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质疑事项2:整个评分标准中充斥主观分,无法量化或细化。明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以及财政指导性案例指导意见。质疑事项3:评分标准四、实施方案和服务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评委对供应商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保证措施、售后服务团队规模、维修响应时间、备品备件、售后服务承诺等服务内容进行评分:”中关于人员的安排、售后服务团队规模的相关表述和评审变向设定规模条件,违规,请删除或调整!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1.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款中无涉及样品条款和要求,“▲3、未提供样品或样品不全,将导致投标无效”,属于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属于资格条件。2.本项目采购的窗帘为定制品,而非标准品。对定制品,由于对制作工艺、外形等无法以书面形式准确描述,且又与项目目标实现直接相关,需要专家通过现场感官进行判断,故设置样品并设置对应的评审指标。3.如上所述,样品属于采购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提供样品以及样品是否齐全直接影响评审专家对样品进行评审,进而影响本项目采购目标的实现,故设置样品以及设定“▲3、未提供样品或样品不全,将导致投标无效”,与项目目标实现相关,且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据此,质疑事项 1,不成立。另,一方面为了节约供应商成本,在投标环节仅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样,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另一方面加强项目的履约验收,在供货验收环节要求供应商提供“阻燃性、耐光色牢度、甲醛含量、防霉等级、抗菌效果”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检测报告。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评审条款“四、实施方案和服务方案”“五、样品”“六、应急方案”属于主观打分项,前述评审条款中均有判断指标,评审专家可以根据该判断指标进行主观打分,本次项目评分价格分40分,技术商务分70分(其中客观分43分,主观分27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也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据此,质疑事项2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所指“投标人”,即供应商,而非供应商拟派于具体项目的团队情况。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中涉及的指标“人员安排”;评审条款“售后服务”中涉及的指标“售后服务团队规模”,均指供应商拟派于本项目的团队人员组成情况,而非指供应商的(从业人员)规模;供应商拟派于本项目的团队人员情况,是供应商打算用于本项目的人力要素体现,直接反映供应商履约能力和履约质量。故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中设定指标“人员安排”“售后服务团队规模”,与项目目标实现直接相关,且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据此,质疑事项3,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手动零PVC1%透景卷帘、手动遮光卷帘、布帘1、布帘2、布帘3、纱帘、医用隔帘、手动轨道、预弯弧轨道、盐水伸缩吊杆等样品,规定了样品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以及实质性要求“▲3、未提供样品或样品不全,将导致投标无效”。投诉人主张“把样品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废标条款)过于苛刻,变向排斥市外投标企业和小微企业”“把样品作为评审项的同时又作为资格废标项(实质性要求)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经审查,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不包括样品。本项目不属于远程异地评审项目。投诉人不仅未提交投标文件,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项目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窗帘(项目编号:ZJ-*******)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评审条款“生产实施方案及质量管理管控方案”“安装调试方案”“供应商售后服务方案”“手动零PVC1%透景卷帘”“手动遮光卷帘”“布帘1”“布帘2”“布帘3”“纱帘”“医用隔帘”“手动轨道”“预弯弧轨道”“盐水伸缩吊杆”“突发应急性事件应急处理和解决方案”进行评分。投诉人主张“具体打分对照的评判尺度没有,不量化,不明确”。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分值分别为3或者1.5,并且分成5档、4档或者7档,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不仅未提交投标文件,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项目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供应商售后服务方案”中设置“人员的安排”“售后服务团队规模”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相关表述和评审变向设定规模条件”,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均指供应商拟派于本项目的团队人员组成情况”。投诉人不仅未提交投标文件,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项目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对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了逐项答复并表示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于投标截止时间正常开标,并无不当。经审查,投诉人主张“采购方、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相关人员与中标方可能涉嫌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的事实依据,指向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和采购结果。因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不具有对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质疑及投诉的资格,故投诉人前述主张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窗帘项目(项目编号:ZJ-*******)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09月02日
附件信息: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doc (0.1 KB)
标签: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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