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金阳医院血液透析机合同公告

浏阳市金阳医院血液透析机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0024-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金阳医院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科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血液透析机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002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单泵)血液透析机及相关配套设施 其他医疗设备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25*******
2 (双泵)血液透析滤过机及相关配套设施 其他医疗设备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4******
3 可移动式床旁连续血液透析机及相关配套设施 其他医疗设备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叁拾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产品名称

配套设施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金额(元)

1

(单泵)血液透析机及相关配套设施

包含血压计、数据输出装置的配备和安装。

(数据直接输出或数据输出接口),能与透析数据管理软件相连。

25

*****

*******

2

(双泵)血液透析滤过机及相关配套设施

包含数据输出装置、血透监测4项(血压、血容量、在线KT-V、血温)的相关配套设施和安装。

(数据直接输出或数据输出接口),能与透析数据管理软件相连。

4

******

******

3

可移动式床旁连续血液透析机及相关配套设施

1

******

******

合计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1、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运输费用包含在合同金额内,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2、乙方负责产品和设备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应保证产品和设备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1中标人负责产品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核心设备及材料全部进场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各项产品全部交付使用并经验收合格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剩余10%在产品验收合格3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30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性付清。若质保期承诺超过3年以上的,还须提供厂家对剩余保质期出具的且加盖厂家公章的质保承诺书,方可进行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金盾支行(湖南科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30*****52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和设备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和设备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2本项目质保期要求:3年,质保期内包含所有维护维修及所需的配件,不能维修则无条件更换。且乙方应保证在保修期满后以市场最优惠的价格约定维保的产品。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设备维修维护和零件更换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④乙方承诺负责所成交设备接入医院的信息系统(PACS,HIS等),接口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并负责设备的软件更新升级。医疗专业软件配密钥;具备专用软件一键恢复功能。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⑤乙方提供的产品和设备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和设备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整体验收,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费用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1.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5医疗设备货物到货后,采购人组织有关单位,会同中标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中标人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此签单仅作为中标人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中标人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中标人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中标人仍应当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

1.6医疗设备货物到货安装调试完成后,需由货物使用单位使用1-3个月,使用无质量问题即可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验收,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和设备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中标人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调配合乙方工程施工人员施工。

⒉提供施工所需工作场所。

3.提供施工所需用水、电。

4.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各项有关工作。

5.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牧。

6.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7.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8.甲方在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货款。

9.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的产品保证为全新原装出厂设备,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详细操作说明书、进口产品报关单(如为进口产品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2.乙方产品到场后,甲方组织单位有关人员,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产品数量、品牌、型号、参数、配件等是否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相符。产品品牌、型号、参数、配件等有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视为虚假投标,甲方将终止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处理。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5.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牧合格。

7.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8.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9.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为运行调试提供技术和产品的必要条件。并应向甲方有关人员讲解产品和系统结构与计划调试方法,包括系统的性能、技术特点、调试技巧等有关技术原理、方法,解决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因乙方原因逾期未交货而影响医院运营,1-5日内按货款的0.5%/天扣除,6-20天按货款的1%/天扣除,超过20天扣除总货款的30%。如遇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延期不能正常交付,经采购人同意后,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售后服务

1.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用户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1.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1.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协助甲方排除故障。一般故障要求能在 2 小时内排除,较大故障要求能在 12 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要求在 24 小时内排除;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1.4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具有使甲方满意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

1.5 在产品和设备安装调试阶段,乙方应及时派出现场服务人员,处理现场发生的有关质量技术问题,免费派人安装调试。

1.6乙方提供产品主要备品备件、耗材清单和长期供货的优惠价格和承诺。在质保期满后的3年内,如出现需要更换主要备品备件、耗材清单等情况,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内所提供的优惠价格进行供货。

2、安装调试

2.1乙方负责产品和设备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2乙方送达产品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为运行调试提供技术和产品的必要条件。并应向甲方有关人员讲解产品和系统结构与计划调试方法,包括系统的性能、技术特点、调试技巧等有关技术原理、方法,解决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2.3乙方提供的产品保证为生产日期是半年内全新原装出厂设备,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详细操作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2.4乙方产品到场后,甲方组织单位有关人员,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产品数量、品牌、型号、参数、配件等是否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相符。产品品牌、型号、参数、配件等有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视为虚假投标,甲方将终止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处理。

2.5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和设备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3、培训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提供专业人员现场操作和培训,直至甲方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能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投标人应按下列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培训方案及计划。

4、免费现场培训:

4.1培训内容:产品的结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以及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内容。

4.2培训地点:产品制造厂的技术支持中心或采购用户单位所在地。

5、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应确保其所提供的所有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6、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7、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如中标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在进场验收时,产品质量不能达到本技术要求的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做出如下选择:

2.1责令更换未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产品。

2.2责令更换该生产批次的全部产品。

2.3产品在更换后的产品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终止中标供应商到货约定直至终止合同。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八路东侧、金城大道北侧。 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珠江北路37号神农文化休闲街A地块1、2栋7楼7023室
法定代表人: 何卿 法定代表人: 桂文华
委托代理人: 曾英英 委托代理人: 桂博宇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血液透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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