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沿线工作井永久用电线路施工项目东莞段合同及履行公示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沿线工作井永久用电线路施工项目东莞段合同及履行公示
招标项目名称 |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沿线工作井永久用电线路施工项目(东莞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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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沿线工作井永久用电线路施工项目(东莞段) | ||
性质 | 正常 | 文件发布人 |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示发布时间 | 2024-09-03 |
合同名称 |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沿线工作井永久用电线路施工项目(东莞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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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 | 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 | 招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59QXY29F |
中标人名称 | 东莞市昌晖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 中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777******R |
合同签订人或其委托人全称 | 徐叶琴 | 合同金额 | ******** |
合同单位(甲方) | 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 | 合同单位 | 东莞市昌晖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期限(年) | 1 | 合同签署时间 | 2024-08-02 |
质量要求 | 设计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并通过监理人、设计单位及发包人审批,施工图深化设计应上报当地供电部门及相关部门并通过审批。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满足国家、地方现行相关标准及规范,并通过项目当地供电部门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 | ||
合同主要内容 |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沿线工作井永久用电线路施工项目(东莞段)。2. 工程地点:广东省东莞市。3.承包范围:本项目承包范围为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包括用电报装、深化设计、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及电缆安装、调试、试验,以及临时征地、青苗赔偿、复垦,并通过供电局验收送电直至移交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本项目各电源接入点(含接入点所需设备等)至户内10kV 或0.4kV 进线柜之间的线路深化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设备材料(接入点及线路所有设备材料,如电缆、电缆终端头、柱上断路器、隔离刀闸、避雷器等)采购、各电源接入点至本项目各工作井、水闸的线路(电缆及其管沟(或管廊)及管井、排管、顶管(如有))等土建施工、设备及电缆安装、调试、试验及验收,线路安健环设施安装等施工,以及线路相关的临时征地及青苗赔偿等。2.本项目电源接入点至各工作井10kV 开关柜或0.4kV 开关柜的10kV、0.4kV 电源线路施工,包括电源接入点至本项目各工作井10kV 及0.4kV 电源线路、10kV 户外开关箱(如有室外部分则含道路、管沟(或管廊)及管井、排管、顶管等)等施工。3.用电工程的标志标识、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须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最新安健环标准执行。4.用电工程的验收(以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并开通供电为准)。5.按照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及移交。6.工程使用完毕后完成临时占地的恢复、复垦等(包含供电局报拆等手续)。7.若有施工用电线路涉及到永久征地的,则需配合发包方完成相应永久征地的工作。8.用电线路建设过程中涉及手续办理及协调工作。9.承包人负责在项目电源接入点至各工作井10kV 开关柜或0.4kV 开关柜的10kV、0.4kV 电源线路的规划报建及规划验收工作。二、合同工期本工程计划工期:计划工期为2.5 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为准。三、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要求,并通过监理人、设计单位及发包人审批,施工图深化设计应上报当地供电部门及相关部门并通过审批。(2)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满足国家、地方现行相关标准及规范,并通过项目当地供电部门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 含税) 为: 人民币( 大写) 壹仟陆佰叁拾陆万捌仟壹佰壹拾元整(¥******** 元)。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伍仟叁佰玖拾叁元整(¥******元)。分项价格详见合同工程量清单及价格表。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谢长辉。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及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投标文件及其补充、说明、解释和澄清等;(7)招标文件及其补充、说明、解释和澄清等;(8)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条款);(9)设计文件;(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发包人及粤海集团制定或修订的项目管理制度及办法(细则)等;(12)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以上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互为补充和解释。若合同文件中对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价款(含相关的计价条款)、安全管理要求等实质性内容有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向发包人提出,除发包人明确要求适用何种约定外,以对承包人义务、责任要求高者、严者为准。合同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按顺序排列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文件出现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但经发包人认定承包人的有关承诺比顺序在前的文件对发包人更有利的,就该承诺事项以该特定承诺为准。 | ||
其他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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