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智合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2026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智合服务有限公司粮油、蛋、调料、干货类、厨房日杂等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智合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2026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智合服务有限公司粮油、蛋、调料、干货类、厨房日杂等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智合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2026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智合服务有限公司粮油、蛋、调料、干货类、厨房日杂等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02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F202*****006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智合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年-2026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智合服务有限公司粮油、蛋、调料、干货类、厨房日杂等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006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2024年-2026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智合服务有限公司粮油、蛋、调料、干货类、厨房日杂等采购项目 餐饮服务 为职工食堂经营过程中提供粮油、蛋、调料、干货类、厨房日杂等商品,详见采购需求。 1 17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捌万捌仟玖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

序号

采购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执行标准

备注

1

粮油类

大米

一级、国家标准GB1354-2018;

质量达到 GB/T1354-2018 标准的二级及以上 标准, 非转基因大米, 无霉变,无杂质。包 装袋上必须要有产品名称、营养成分、产品类型、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保质期限、生产日期和净含量等标识, 交货时剩余的质 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三分之二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大米的生产商必须为国内合法注册的厂家,须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

植物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16-2018

要求非转基因的食用菜籽油、调和油,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一级标准。食用油品种必须色 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 异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 污染物、农药残留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三分之二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

蛋类

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符合GB2707、GB2762、GB2763标 准,新鲜、无变质, 来自非疫区。

1、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符合GB2707、GB2762、GB2763标准,新鲜、无变质,来自非疫区。

2、包装用密封性能好,无毒、无害塑料编织袋,包装的正面印有供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生产日期等字样,在保质期内,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三分之二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3

调料

酱油、食盐、鸡精、味精、料酒、酿造陈醋、生抽、耗油、蒸鱼油、淀粉、酵母、糖等

1.酱油、食盐、鸡精、味精、料酒、酿造陈醋、生抽、耗油、蒸鱼油、淀粉、酵母、糖等, 各项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GB 2760-2014及其他相关标准。

2.具有“Q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符合国家计量法规格要求;

3.正规知名厂商生产,品质良好、包装完好,产品在保质期内且生产日期接近。

4.中标人按照采购人指定单位及品牌采购,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三分之二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4

干货类

紫菜、小云耳、海带丝、干香菇火腿肠、糯米粉、鹿茸菌、花生米、银耳等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三分之二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如遇法律 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 一律就高不就低。

5

厨房日杂

碗筷、一次性餐饮用品、抽纸、卷纸、雨鞋、防水围裙、厨帽、拖把、扫把撮箕、洗洁精、洗衣粉、消毒液等其它厨房用品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三分之二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如遇法律 法规、标准变化, 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 一律就高不就低。

合同金额:

本合同上限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捌万捌仟玖佰元整,小写:*******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3.1履行期限:本项目期限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期限自 2024 年9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8月 31日止。本合同期内,若甲方采购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元,则本合同终止。若乙方本合同期内诚信履约,无违约行为,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本合同期满,双方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反之,本合同期满,自行终止不再续签。


3.2 履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运输方式:由乙方采用专用配送车辆免费运输到指定地点,或经甲方同意,安排专人到双方约定地点提取;

3.3.2交货方式:乙方应保证每天上午7:00之前将甲方所订的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按照下单的货物种类和数量,按时足量送货确保准确,原则上以甲方的验货数量为准。乙方每次随货送上电脑打印的一式多联的送货清单,经甲方指定人员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结算时的数量凭证。

3.3.3退换货处理

对于货品品种、型号、数量、规格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甲方要求退换货,乙方应保证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送到。

3.3.4甲方临时加货处理

当甲方临时增加用餐人数、临时增加客餐接待或其他临时性任务时,乙方应在甲方下单后1小时(含)内供应到位,确保甲方能准时开餐。临时加货如是在甲方附近市场购买,补货的货品价格按实际零售价执行。

3.3.5接到甲方的订货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乙方应及时知会甲方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甲方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不得影响甲方正常工作。

3.3.6在供货过程中,对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和建议应诚恳接受并切实作出改进,乙方多次不能满足甲方需求或多次沟通无效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单位采购所需物资,相应费用从合同总额扣除。

3.3.7甲方将不定期抽查各类货物的检测报告,乙方应及时提供并配合甲方检查。

3.3.8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卜蜂莲花超市、周边大型超市以及周边市场零售价格作为参考、食材交易品类等供应信息情况,如市场供需、价格、货品种类、品质等情况,以供甲方参考。注:以卜蜂莲花的报价为主,卜蜂莲花无法提供报价的,需提供周边大型超市及市场零售报价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方式:据实结算

4.1.1付款方式:本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实结算。货款每月根据经甲方确认的送货清单及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当月货款经双方核对确认后,于次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

4.1.2价格确定及报价方式

乙方每半个月向甲方如实提供卜蜂莲花超市、周边大型超市以及周边市场零售价格(注:以卜蜂莲花的报价为主,卜蜂莲花无法提供报价的,需提供周边大型超市及市场零售报价),由甲方根据卜蜂莲花超市、周边大型超市以及周边市场零售价格确认基准价,供货期内任一批次食材统一按下浮率17%进行结算,下浮率不作任何调整。

4.1.3本项目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甲方支付的费用包含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验收、质保期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保险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按基期获取的基价*(1-17%)方式按实结算,不再支付超过上述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4.2 收款账户: 信用社春华支行(湖南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820*****0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技术要求

(1)甲方按需采购各类大米、食用油、调料、干货类及厨房日杂等,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三分之二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3)乙方须讲诚信,恪守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 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大米国家标准 GB135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16-2018);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

(9)新鲜卫生符合 Q/JWDS 0001 S-2019 食品安全检测标准;

(10)新鲜无坏臭符合农药限量标准 GB 2763-2021 要求;

(11)新鲜无坏臭现象符合 GB 2763-2021、GB 2762-2017 标准;

(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及其他相关标准;

(13)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14)甲方将不定期抽查各类货物的检测报告,乙方应及时提供并配合检查。

(15)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按质按量按时按地供货,并要求在服务期内至少安排1人进行驻场服务,驻场服务人员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服务态度好。办公场地由甲方提供,工作要求及工作时间按甲方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 要求进行验收,甲方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官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如乙方提供的食材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其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5.3.2.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3.乙方交货后应立即与甲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订单一致,质量及索证是否符合甲方要求,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

5.3.4.在由双方共同参加的开箱检验中,双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开箱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无不符。该报告应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补充、替换或修理的有效证据。

5.3.5.如果乙方人员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和检查报告,视为乙方自动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上述检验报告应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补充、替换、修理的有效证据。

5.3.6.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补充发货或对货物进行修理并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更换或修理货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或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充两次后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标的合同/订单,乙方应承担标的合同/订单约定的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5.3.7.如上述情况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提供的货物必须做到专车专送,不得与非甲方的货物混合装运,且不能对甲方所需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在乙方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6.2所供货物必须使用厢式冷藏食品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不得敞露运输。

6.3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串味、脱水、失去鲜度等问题。

6.4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应保证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6.5将货物运送至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人员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其承担,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采购、供应、运输以及在甲方区域内配送等环节发生的一切人员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6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

6.7乙方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6.8乙方运输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

6.9乙方需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编制应急预案, 并承诺应急响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6.10乙方人员、车辆等进入甲方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遵守甲方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现场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甲方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

6.11乙方需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配备固定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应的服务人员,产品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送货时如出现有意断货、以次充好、在质量不符合要求等现象,给甲方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若调查属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实际损失赔偿,并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7.5?乙方应确保甲方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若乙方不能按时送货,甲方有权另择供应商紧急采购,由此产生的差价和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期内乙方累计发生三次不能按时送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实际损失赔偿,并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7.6?如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7.7?甲方不得以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约定事项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事项和承诺均为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如有违反,均视为违约,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7.9?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如一方因故无法履行合同时,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否则,需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7.10?除依照法律强制性的要求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披露本合同的内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7.11?因乙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7.12?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甲方均有权在应付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7.13?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因维护自身权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7.14?考核标准

序号

考核因素

考核评分标准

扣分标准

1

食品价格(15分)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

提供超市零售价或批发市场价或市场零售价。

1.未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超市零售价或批发市场价或市场零售价,视为价格欺诈,每发现一次扣10分。

2.未按时提供报价资料,每次扣5分。

2

食品品质保障(30分)

乙方提供符合品相及规格要求的优质、新鲜食材,货品。必须从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符合规定资质的单位或地点进货,有相关品牌合作协议及资质证明材料等文件。产品证件(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检验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齐全。

1.未按约定提供食品检测或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的、或无法提供食品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视货物为不合格产品,每出现一次,扣10分,并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处罚。

2.未提供或提供虚假检测或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3.食品验收时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无条件重新更换货物,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每出现一次扣5分。

4.因食品质量原因而影响食堂正常开餐,造成公司的投诉工作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并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处罚。

5.预包装产品及散装食品验货时,如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合格产品,每出现一次,扣5分,并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处罚。

在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符合国家规定及食品卫生要求。

6.在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不符合国家规定及未达到食品卫生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3

食品安全

(10分)

食品中不允许发现农残药残留超标,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临期、过期、变质食品等。

1.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如食品中发现农残药残及防腐剂等超标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2.提供假冒伪劣、临期、过期、变质品等,每次扣5分。

4

应急处理

(10分)

乙方制定应急供货预案,明确各种因素造成不能按时送货的应对措施,确保食品供应。

1.未制定相应的应急供货预案或不能确保食品供应的扣5分。

接到甲方应急订单后应及时保质保量应急供应配送。

2.因配送不及时影响食堂正常供餐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并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处罚。

5

配送服务及其他要求(35分)

接到甲方正式采购订单后,保质保量配送(含正常配送、退换货配送等)。

1.未提前沟通,擅自更换食材的种类及食品的品牌,每发生一次扣5分,并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处罚。

2.甲方验收不合格退货的食品又重新配送给甲方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并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处罚。

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或反馈,因特殊情况造成配送过程不流畅或无法及时送达的原因。

3.因未及时沟通或反馈影响食堂正常开餐,视情节严重,每次扣5分。

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提前沟通,视情况可变更食品清单。

4.未提前沟通,擅自变更食品销售单、随意更改视情节严重,每次扣5分。

乙方有进出库、退换货记录台账(包括品牌、品种、生产日期、规格、数量、单位等内容),按月提交食品清单及电子版汇总表等。

5.甲方不定期抽查,台账记录不全,视情节严重,每次扣5分。

乙方有食品残留农药检测记录台账。

食品验收时不得发生种类遗漏,斤两短缺,与实际清单送货数量不符的情况。

6.食品验收时发生种类遗漏,斤两短缺,与实际清单送货数量不符的情况,视情节严重,每次扣5分。

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7.违反甲方制度或不服从甲方监督管理规定或每接到一起因供货商服务态度引起的有责投诉的扣5分。

备注:甲方依据《考核标准》对乙方的食材供货情况按月考核,考核采用扣分累计制,考核结果作为结算支付依据,具体如下:按月考核85分合格,85分(含)以上按货款的全额支付;84-75分扣货款2000元/月,74-65分扣货款5000元/月,低于65分扣货款*****元/月,一年累积4次84-75分终止合同,一年累计3次74-65分终止合同,一年累计2次65分以下终止合同(即全年累计4次84分以下终止本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2024年9月1日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 项目现场

第5.1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9.2(1) 款 质量保证期

第9.2(3) 款 响应时间

第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14.2(6) 款 伴随服务

第20.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24.1条 合同未尽事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行政二楼 地址: 春华镇金鼎山社区长平路与S207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 王海燕 法定代表人: 田扩军
委托代理人: 王海燕 委托代理人: 崔斐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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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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