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选取办公场所设计预算单位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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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预算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达州市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选取办公场所设计预算单位项目
工程地点:达州市
合同编号:D-2024-56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证书编号:A*********
发包人:达州市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设计人:四川资源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达州市捷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选取办公场所设计预算单位项目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基本内容: 
项目概况:进行本项目办公室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服务。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业主设计要求 1
2 与建设相关的文件和批复 1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施工图 6
2 预算 2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费为2000.00(大写:贰仟元整)。
第六条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1 100% 2000.00 提交正式的施工图和预算后7个工作日内
说明:
1.提交正式的施工图及预算等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设计费用,不留尾款。
2.付款前设计人应完善相关资料,并出具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员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签订合同后,以上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中。
7.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7.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7.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2设计人责任: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建设工程设计现行规范、标准文件及有关规定,并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执行;
  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7.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7.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和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7.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向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8.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按照专家组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责任划分建议书赔偿发包人项目相应损失。赔偿金由双方商定或有关部门裁定。
  8.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并按照专家组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责任划分建议书赔偿发包人项目相应损失。
  8.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 其他
  9.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9.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9.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9.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9.8本合同一式2份,发包人1份,设计人1份。
  9.9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且发包人结清设计人本项目的费用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9.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2其他约定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达州市捷运汽车租赁 设计人名称:四川资源大地建设
有限公司(盖章)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西昌市长安中路148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0818-******* 电  话:0834-*******
传  真:           传  真:/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MA62H37Y3R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月城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510*****208*********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住建类)

区块链已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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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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