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329破6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
2024豫1329破6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
新野县德生鞋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日作出(2024)豫13破申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野县德生鞋业有限公司破产一案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2024)豫13破申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7月29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329破6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河南瑞银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新野县德生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2日,新野县德生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召集债权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此次会议应到债权人2位,总债权额*******.67元,均已参会。截止2024年9月3日表决期届满,管理人共收到2张有效表决票,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事项 | 出席有表决权人数 | 同意人数 | 同意表决权 | 人数比例 | 金额比例 |
债权核查报告 | 2 | 2 | 100% | 100% | 100% |
追缴股东出资诉讼方案 | 2 | 0 | 0 | 100% | 100% |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 2 | 2 | 100% | 100% | 100%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2 | 2 | 100% | 100% | 1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债权核查报告》通过。
2.《追缴股东出资诉讼方案》不通过。
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
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应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即2024年9月2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做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新野县德生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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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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