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2024年岳麓大道提质新增花化时令鲜花采购合同公告
长沙市岳麓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2024年岳麓大道提质新增花化时令鲜花采购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2024年岳麓大道提质新增花化时令鲜花采购 | ||
省份/直辖市 | 湖南 | 地区 | 长沙市 |
采购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 联系方式 | 0731-******** |
所含内容 | 医疗招标 |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 望城区德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成交金额 | 见正文 |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0012-1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德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2)项目名称: 2024年岳麓大道提质新增花化时令鲜花采购(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001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服务时间:2024年10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指定地点。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1、乙方应根据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供应采购清单内的时令鲜花及相关辅材,并高效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实施方案提供配套服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2、按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供货,达到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下车合格率97%,并严格按照图纸进行鲜花栽植。每次栽花的供货清单应与乙方投标文件相符。 4.结算方式4.1 资金支付方式:1、按次据实结算,结算单价=折扣单价×实际供货数量-考核扣除金额。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正式发票,甲方按票支付款项。 2、本项目采用费用全包干方式,本项目的最终成交金额包含花卉采购、设计方案、包装、运输、装卸、栽植、养护、场地整理、清场以及各类风险因素等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了施工作业人员的人工、保险、税金、管理、培训等费用。中标后,如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本项目的最后一次种花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樟路支行(长沙市望城区德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810*****73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一、项目要求 1.1、工作内容及基本要求 1.服务时间:2024年10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 2.服务地点:长沙市岳麓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指定地点。 3.服务方式:乙方按照投标文件中的设计和栽种方案供应鲜花和相关辅材,并高效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实施方案提供配套服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甲方可根据现场情况和实施时间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如需调整,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遵照调整后的方案进行实施,书面通知作为验收结算的基础资料进行存档。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1.2、质量标准: 1、乙方供应鲜花的品种不能超过采购清单的品种范围。 2、乙方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质量进行供货服务。每次供货的下车合格率不得低于97%。 3、下车清苗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组织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地形整理、交通组织、栽植栽种、场地清理等环节。乙方需根据投标文件进行地形整理和土壤改良,经甲方确认地形土质合格后,乙方再安排走苗。因乙方不按要求实施,造成重复投入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每次换花栽植后,初期开花率应大于等于90%。 5、乙方负责后期质保,即当次花卉栽植后至下次换花之前的花卉维护管养,保障鲜花长势良好。甲方在服务期内对其范围内的花卉生长状况进行巡查。乙方应定期对花卉盆景进行浇水、施肥、修剪等养护工作,确保其生长良好。出现因死株导致黄土裸露的,乙方需及时进行更换。甲方有权指定考核部门不定期对乙方的服务责任区域进行考核。 6、因乙方过失导致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服务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甲方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乙方负责对支持本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及道路场地的使用自行协调,甲方不对乙方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应按照质量标准供应时令鲜花。如发现供应的时令鲜花出现质量问题(规格不符、黄叶、干枯、病害等),乙方应在一天内将不合格时令鲜花进行更换。如出现乙方拒绝更换、更换后仍未能达到合格标准或逾期未更换到位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按 5000 元/次进行罚款,罚款从未付款项中进行扣除。 7.乙方应接受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出现非法转包的或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3、人员配置要求 1.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承担所需提供服务人员的社保、医疗、安全等全部责任。乙方应当委派投标文件中列明的“段红强”同志作为本项目的固定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具体联络及统筹指导等相关事宜。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能更换。 1.4、考核 1.甲方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的设计、组织实施、后期养护、安全生产管理等方案,与乙方协商后制定了考核细则。甲方业务管理部门对每次换花过程和成果进行考核,考核周期按换花次数进行。 2.考核结果运用: (1)每次考核得分98分(含)以上的,按单价上限值×中标折扣率×实际供货量,全额支付。 (2)每次考核得分90分(含)-98 分(不含)的,在审定结算金额后按每分5000元扣除,例考核得分为90.5分时,在当次审定金额中扣除5000元×(98-90.5)=*****元,扣完为止。 (3)考核成绩累计二次低于90分(不含)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根据造成损失的情况和合同要求从未付款项中扣除。 附:考核细则
1、该项目采取分次分阶段验收。每次换花进行一次验收,每次验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乙方按照设计方案采购花卉上车运输至项目实施地点,甲方对花卉的下车合格率(冠幅、盆径、数量、品种等)进行验收,未达到要求的花卉,乙方需在1天之内进行更换。第二阶段为乙方按照设计、实施方案栽种花卉后,甲方对按地形整理、按图施工情况、花卉开花率、花卉品相等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第三阶段为当次换花结束。乙方对当次换花的花卉养护情况进行验收,花卉良好长势应保持至约定时限。第三阶段验收合格后,甲方结合三个阶段的验收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书,给出验收结论。 2、验收不合格的,乙方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因返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按规定重新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施工场所及相关资料,负责施工期间的协调工作,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 (2)负责工程质量的控制、检验。 2、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负责按合同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施工,确保质量和进度。 (2)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及时返工,其费用及工期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遵守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7.4乙方受甲方委托,但又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甲乙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2024年10月18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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