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2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第三医院(长沙县脑科医院、长沙县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防治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第三医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2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长沙县第三医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 | 餐饮服务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 | 项 | 1 | 17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玖拾捌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整体服务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或累计送货实际金额达到上限值******* 元,本项目合同终止。以合同期限或送货实际金额上限值两者为条件,任一条件先达到均为合同终止条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06 —— 2025-09-05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供货期内,供货商按采购人指定时间提前供货到位(即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2、供应商在收到使用部门要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使用部门。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供应商。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方式:按实结算(以采购人书面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1、报价方式:乙方的报价以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每个星期的公示批发价格为准填报上浮率,上浮率不高于百分之一十七(17%); 2、最终结算单价确定:每周结算基准单价=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每个星期的公示批发价格*(1+17%),且低于同期市场零售价。供应商与采购人双方以每周结算基准单价为基础,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最终结算单价(一个星期不变),按实结算。 如采购品种在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当日无公示价格,则以供应商和采购人共同询价产生的价格为最终结算单价。当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乙方在采购人下单后2小时内供应到位,确保采购人能准时开餐。临时加货如是在采购人附近市场购买,经采购人确认后,其最终结算单价按实际零售价执行。 本项目采用单价费用包干方式进行,供应商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可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物资、运输、搬运、检验检疫、税金、人工、管理、财务以及每周去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途径询价所产生的费用等)。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 收款账户: 信用社春华支行(湖南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820*****0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蔬菜类 1.1 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供应商承诺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 1.2 所供蔬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38-2003); 1.3感官要求 所供蔬菜应具有新鲜蔬菜原有的特性,成熟度适中,新鲜脆嫩,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及机械损伤。 蔬菜品目及具体要求如下: 类型 | 品种名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感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绿叶菜类 | 青菜、芹菜、大白菜、生菜、包菜、大菠菜、空心菜、青苋菜、韭菜、花菜、青大蒜等 | 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花蕾或开花、包菜紧致,菠菜可带根: |
水生蔬菜类 | 茭白、鲜藕、马蹄等 | 水分充足,饱满,肉洁白脆嫩,无腐烂、干枯、泥多发软。 | 根茎菜类 | 长萝卜、白萝卜、番薯、小葱、洋葱、京葱、蒜薹、芋、姜、土豆等 | 表面光滑、条直匀称,粗壮、碛实,肉质甜脆 | 瓜类 | 冬瓜、南瓜、丝瓜、苦瓜、黄瓜、佛手瓜等 | 颜色淡绿色,有光泽,有一定硬度,无弹性,皮薄,肉洁白鲜嫩,瓜形周正,无断裂、划伤、软烂、干皱、畸形 | 豆类 | 四季豆、豇豆、青皮豆、川豆、荷兰豆等 | 颜色青绿、豆荚饱满,剥开后豆粒呈淡绿色,完整有清香, 无受潮、虫洞、软烂、发黄、发黑、豆粒瘪而小有异味 | 茄果类 | 番茄、茄子、小尖椒、大尖椒、红椒、青椒等 | 色正,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及弹性,无腐烂、干尖、皱纹、断裂、柔软、泥土整齐,无烂果、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 食用菌类 | 香菇、平菇、金针菇、杏鲍菇、凤尾菌等 | 菌身完整、大小均匀,菌盖与柄、菌环相连未展开,根短, 无发霉、潮湿、粘手、水浸、杂质、菌盖边缘裂开、盖柄脱离、色黄、黄斑 | 注:以上蔬菜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蔬菜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蔬菜,需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1.4、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 要求; 4)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 5)定量包装的蔬菜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上述规定、标准以及规范如有更新,则以最新版本为准。 2、肉类
2.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冷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 | 冷鲜肉需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 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冻货需属 于食品安全达标且未过期产品。 | 2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 | 3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 |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2 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人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2.3 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2.4 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必须为原厂产品原包装,如有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5 供货方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7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5)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GB/T 9959.1-2019); 6)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GB/T 9959.3-2019); 7)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4部分:猪副产品(GB/T 9959.4-2019 ); 8)分割鲜、冻猪瘦肉(GB/T 9959.2-2008);9)GB/T *****-2022 鲜、冻分割牛肉; 10)GB/T 9961-2008鲜、冻胴体羊肉; 11)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如有更新,则以最新版本为准。 3、水产类 3.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等淡水鱼类水产品 | 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GB2763-2021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 2 |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3.2 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3 速冻海水产品等符合国家GB 2763-2021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3.4 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5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 2763-2021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如有更新,则以最新版本为准。 4、禽蛋类
4.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技术要求 | 1 | 白条鸡、鸭、鹅鲜肉 | 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 2 | 鸡、鸭、鹅相关禽类冻品 | 3 | 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 |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禽蛋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4.2 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4.3 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4.4 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5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 2763-2014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5、豆制品类 5.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技术要求 | 1 | 各类豆制品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12-2014 豆制品 |
注: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豆制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5.2 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5.3中标单位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4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 2712-2014豆制品;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6、调味品类 6.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普通调味品类 | 酱油、盐、鸡精、味精、米醋、酱、料酒、调料、淀粉、酵母、糖等,各项产品符合 GB/T *****-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调味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6.2 质量要求:生产日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质保期要求:剩余保质期大于三分之二。 6.3 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4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T *****-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7、粮油类
7.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大米 | 符合GB 1354-2018大米、 GB *****-2015 食用油脂制品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食用油需非转基因产品。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 2 | 食用油 | 3 | 面、面粉 |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米、面、食用油及面粉,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7.2 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7.3 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4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1354-2018大米; 4)GB *****-2015食用油脂制品; 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8、干货类 8.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木耳、海带、笋子、红枣、银耳、莲子、薏米、干蘑菇、粉丝、墨鱼、鱿鱼、紫菜、黄豆、绿豆等 |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干货物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8.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8.3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5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供应商送货时如出现有意 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采购人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若调查属实,除立即更换符合要求的货物外,采购人有权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若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采购人有权解除协议。 2、供应商供应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 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供应商承担。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供应商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供应商赔偿。 3、供应商应确保采购人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若供应商不能按时送货,采购人有权另择供应商紧急采购,由此产生的差价和其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协议期内供应商累计发生三次不能按时送货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4、 供应商人员、车辆等进入采购人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件办理进出手续,供应商配送人员在疫情期间根据采购方实时要求提供核酸检测报告。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遵守采购人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采购人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 5、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供应商违约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 6、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随意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必须为原厂产品原包装,如有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供货方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供货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供应商违约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若采购人违 约的,供应商有权终止协议,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承担。 7.5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随意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7.6本合同约定甲方损失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7.7乙方违约责任以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为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 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如因财政审批及支付安排计划原因导致付款周期调整或延迟,甲方不承担对乙方付款逾期的违约责任,乙方亦承诺放弃对该违约责任的主张。 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30日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 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如若验收不合格,经调换后仍未达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所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该批次货物总金额的2倍。若仅有部分货物未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选择解除部分采购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解除部分金额2倍的违约金。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不可抗力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第五章 第1.1款 | 甲方名称、地址 | 名称:长沙县第三医院(长沙县脑科医院、长沙县心理健康与精神卫生防治中心) 地 址: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安沙组123号 | 第五章 第1.2(6)项 | 项目现场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第五章 第5.1款 | 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 |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五章 第9.2(1) 项 | 质量保证期 |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五章 第9.2(3) 项 | 响应时间 |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五章 第13.5款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五章 第14.2(6) 项 | 伴随服务 | 详见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 第五章 第20.2款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 | 第五章 第23.1款 | 合同未尽事项 | 协商解决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安沙组123号 | 地址: | 春华镇金鼎山社区长平路与S207交界处*****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