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1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刑衔接食品检验实验室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1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1 | 定量抽检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以问题为导向,全年对食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化妆品开展定量抽检不少于1000批次,为全市食品安全执法办案和行刑衔接提供法定检验报告。服务期为三年,合同每年一签。 | 项 | 1000 | 2200 | 2 | 快速筛查检测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全年开展食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化妆品快速筛查检测不少于500批次。服务期为三年,合同每年一签。 | 项 | 500 | 45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快速筛查检测服务:单价:45元/批次,数量:不少于500批次/年; 定量抽检服务:单价:2200元/批次,数量:不少于1000批次/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8-20 —— 2027-08-1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314号长沙市公安局机关二院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一楼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实验室建设、抽样检测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库集中支行)。 (2)付款方式:每年按实际检测任务,结合考核得分和中标价格每季度支付一次。检测完成数量以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认可后的数据为准。若乙方出现重大事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所有经济损失。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曙支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593*****5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项目特点及要求 (1)实验室能力:实验室建成后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可以出具独立、公证的检测报告。 (2)应急服务要求:乙方指定应急联系人,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应急情况抽样检验,保证15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指定现场(如遇特殊交通情况需延长时间,应及时与甲方沟通)。 (3)仪器设备要求:具有招标文件所列出的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 (4)人员要求:本项目配备7名常驻实验室检测人员(另配备3名抽样人员),1名具有正高级职称,6名具有中级职称,服务团队不少于3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验,所有人员均为本科或以上学历。 (5)乙方须24小时待命服务,从接到样品开始以最快速度进行检测,出具初步检测结论不得超过48小时,五天内出具检验报告,协助开展相关的检测、资料整理等服务。 (6)如快速筛查检测呈阳性,需进一步定量检测,另计入全年定量抽检任务中。 (7)为保证本项目检测任务的顺利进行,经甲方书面同意,行刑衔接实验室部分检测任务可在乙方总部实验室开展。 (8)本项目实验室为独立性实验室,只针对甲方及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的样品检测,不接受其它社会性质的委托检测。 (9)甲方应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现场抽样时,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陪同。 5.2.2长沙市公安局免费提供满足食品安全检测工作需要的固定的工作场地,面积约380平方米(以招标范围示意图为准),乙方需承担此项目实验室建设、运转、运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人员、实验室家具、试验台柜、通风柜、试剂柜、样品架、档案柜,电器,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规章制度表、水电费、设备维修维护等。合同到期后,实验室场地仍归属于长沙市公安局;样品归属于国有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处置;乙方在实验室建设、运转、运维期间投入的实验室家具、试验台柜、通风柜、试剂柜、样品架、档案柜,电器,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包含实验室 CMA 资质)等归属于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置,其他实验室基础建设设施(如装饰装修等)由乙方配合采购人处置,处置过程中不得损坏实验室原有的结构、电路等。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甲方参照项目考核评分表对乙方进行考核、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派专人负责配合乙方抽样检测衔接工作。 (2)甲方根据每次任务要求,需配合填写乙方的《委托检验鉴定确认书》。 (3)甲方可指定乙方抽样地点,包括网络抽样;甲方指定抽样检测及快速筛査检测类别为食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和化妆品等;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4)如长沙市辖区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业务,甲方需出具“同意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乙方抽样检测/送样检测”签字盖章的审批函。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考核;当甲方对乙方的抽样程序、样品保存、样品检测、出具报告等过程提出质疑时,乙方应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进行解释、说明。 (6)甲方在服务期间内不得向乙方以外的其他供应商采购本项目的服务,解除本合同的除外。甲方应当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7)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快速筛查检测和定量抽检计划及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应急抽检甲方可以用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先通知乙方,后补充完善相关委托手续。 (8)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本项目服务完成情况、质量予以审核确认,并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支付本项目服务费用。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仪器设备,保证设备完好,且检定校准合格,标准品齐备且在有效期内。 (2)乙方按投标文件提供检测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抽样检验、快速筛查检测以及可能的阳性样品后处理等工作。(服务期内如果对人员进行更换,需更换同等资格的人员并要得到甲方认可) (3)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承担本项目相关费用(包括样品购买费、检测费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 (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实行检验检测。乙方还应积极响应甲方委托的无检测方法标准的检测和研究,检测周期和检测费用在符合科学性的基础上三方另行协商决定。 (5)乙方指定应急联系人,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应急情况抽样检验,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24小时待命服务及时响应。甲方可借用乙方快检设备带去现场。 (6)乙方定期向甲方发送抽样检测/送样检测台账(统计表)。如甲方对抽样检测/送样检测台账(统计表)提出质疑时,乙方应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进行解释、说明。 (7)乙方应始终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开展本项目工作,不受任何一方或个人的干扰影响,对本项目抽样检测的信息和结果数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乙方负责装置监控系统来保障实验室各方面安全问题和保密问题,监控视频将严格进行保密管理。 (8)乙方应严守甲方工作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秘密,并与甲方签订《保密承诺协议》。 (9)乙方在合作中对其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在相关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甲方(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甲方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11)乙方制定的实验室建设方案需报长沙市公安局后勤部门审核,确保房屋结构安全,预埋强、弱电线路,确保空调管线等线路不被破坏(中间墙按照设计需要打掉,排气系统涉及到墙打洞,吊顶涉及到中央空调需要改动这些不涉及房屋结构改动的除外)。实验室需设置独立电表,费用由乙方承担,用电负荷不超过200千瓦,超负荷使用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需申请变压器增容,需征求长沙市公安局同意,且费用由乙方承担。 (12)乙方需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造成环境污染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13)乙方在使用实验室场地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电、煤气、通讯网络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承担场地使用期间的维修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服务期内如发现乙方存在以下问题,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同时,甲方保留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可将已分配的任务交由其他技术服务方: (1)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将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 (2)向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办案人之外的任何其它方泄露行动方案与检验结果; (3)拒绝接受市场监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乙方在为本项目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惩处或服务期内发生重大失误,并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 (5)服务期内,不按法定程序和规范进行抽检并造成不良影响; (6)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 (7)未经允许,承担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长沙市公安局检测任务以外的检测服务; (8)乙方被吊销或注销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 (9)乙方其他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招投标文件要求,经甲方提出整改后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合同每年一签,服务期为三年,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16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