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业学院筹建事务中心长沙工业学院筹数据中心机房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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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2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工业学院筹建事务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工业学院(筹)数据中心机房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2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基础装修 装修工程详见采购需求1******.71
2 模块化系统 其他信息化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3 机房供电系统 其他信息化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4 配套空调、新风设备 其他信息化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5 机房防雷接地系统 其他信息化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6 机房综合布线系统 其他信息化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7 消防设备 其他信息化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8 监控室设备 其他信息化设备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71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贰拾万零壹佰捌拾肆元柒角壹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长沙工业学院数据中心机房建设项目,基础装修部分含税金额******.71元,设备及安装部分含税金额*******元,合同总金额为*******.71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0日内完工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3.2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装卸及现场搬运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3.3乙方负责产品在甲方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产品正式投入使用并验收合格,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3.3.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5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按甲方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甲方不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由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2.11,说明: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货物款的100%,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7.89,说明:基础装修部分经结算审计、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100%,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中移建设有限公司:110*****8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5.2.2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5.2.3 本项目的设备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统一整体质保不少于叁年,其他分项有特别要求的以分项要求为准,厂家设备质保超过叁年的,以厂家质保为准。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货物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4 质保期自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免费上门处理解决并承但一切费用。但因甲方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

5.2.5 保修期内,若产品或零部件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保修期相应顺延,若停用时间累计超过三十天则保修期重新计算。

5.2.6 乙方应保证其设备经过安装调试后,正常操作和保养,在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5.2.7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限内,免费修理或更换且甲方不承担其他费用。

5.2.8 质保期内,如发现设备存在潜在缺陷、或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技术要求、或不符合投标/响应文件质量保证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时,甲方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

5.2.9 乙方应确保基础装修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所有装修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具有相应的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或环保不达标的材料。

5.2.10 本项目的基础装修部分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应提供不少于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在此保修期内,乙方应确保装修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对因施工质量、材料缺陷或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导致的任何问题承担免费保修责任。

5.2.11在质保期内,若基础装修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到达现场勘查,并在双方确认问题原因及责任归属后,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工作,确保装修工程恢复正常使用状态。维修或更换工作应达到原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不影响其他未受损部分的使用。若因乙方维修或更换不当导致同一问题在质保期内再次发生,则该问题的质保期应自再次维修或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且不得少于原质保期的剩余时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执行,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3.2 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5.3.3 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甲方原因,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

5.3.4 项目验收不合格,乙方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乙方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3.5 乙方应在验收前,主动提供实施记录等工作证明。

5.3.6 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若甲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7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5.3.8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9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3.10 基础装修部分施工完成后,由乙方向甲方使用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由甲方组织经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完成后由甲方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整体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施工要求

6.1.1乙方应对装修工程实施部分进行详细深化设计。

6.1.2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机房内所有装修、改造、设备及线路安装等均由乙方负责。

6.1.3乙方需完成相关系统及软件安装、联调、测试、培训,并做好系统备份。

6.1.4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持证上岗。

6.1.5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6.1.6乙方需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6.1.7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安装调试等工作。

6.1.8乙方需全权负责施工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6.1.9乙方需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测,将施工废弃物及时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做到环保施工,不得影响甲方教学工作。

6.1.10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在50天内完成基础装修施工及设备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具备验收条件。

6.2方案要求

6.2.1乙方必须对项目实施进行设计,所用的材料和产品必须有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数量、价格小计等详细列表。

6.2.2乙方应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书、设计图等相关的设计文档,并说明其设计依据。

6.2.3乙方应在方案书中详细说明项目的人员组织、实施进度、设备集成、施工步骤、培训安排等。

6.3保密要求

6.3.1乙方应承诺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满足甲方的保密要求,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在项目实施和运维过程中数据的安全。如本项目在实施中有特殊需求,乙方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6.3.2乙方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所有参与项目建设和运维的人员均需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开发、实施和运维过程中的保密条款。在项目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所生产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数据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均属于甲方,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本项目所产生的相关数据,乙方未经本项目甲方的许可,不可在此数据基础上做任何处置。

6.3.3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使用涉密数据的,需制定涉密管理办法,规定涉密数据、涉密设备、涉密介质、涉密人员的管理。

6.3.4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或有关方的信息、资料、数据均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除非该信息、资料、数据已经合法公开。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9%(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4.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7.4.1.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4.1.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7.4.1.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4.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5.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5.2除不可抗力之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5.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6 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

7.6.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延期完工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延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完工。

7.6.2 除不可抗力之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基础装修部分施工,甲方有权从基础装修工程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基础装修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施工完成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7 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导致甲方自身遭受损失或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或遭受监管部门处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进行处理并妥善解决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由此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付的罚款、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和解金、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开支),乙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

11.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己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和分包。

11.4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11.5不可抗力

11.5.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5.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5.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6 售后服务

11.6.1 质保期内,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实行“三包”服务。如货物有严重制造质量的问题或质量缺陷,免费予以更换;在“三包”服务期内,如同一货物出现二次质量问题,免费予以更换,以保证使用方正常运行。

11.6.2 三包有效期内,乙方对货物提供“三包”服务,产品“三包”服务期间内免收服务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6.3 三包期满后,乙方应按照产品的维修和保养程序对货物提供及时必要保修和保养,乙方须定期每隔半年上门对所提供给甲方的货物进行回访、检查,并提供及时必要维修,不收取维修工时费等其它费用,并且进行终身维护服务。

11.7 系统维护

11.7.1 乙方需提供定期维护计划,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11.7.2 乙方需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在敏感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8 小时的现场支援。

11.7.3 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11.7.4 产品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应在接到产品故障报修后四小时内响应,一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两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若故障检修两个工作日后仍无法排除的,乙方应在故障报修两个工作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规格型号档次的替代产品供甲方使用,直至原产品故障排除为止。

11.7.5 应急响应处理措施:因自然灾害等情况导致导致货物无法准时交付时,甲方应提供应急处理措施。

11.8 培训方案

11.8.1 终身免费咨询协助。

11.8.2 电话咨询在24小时之内响应;如需厂家解决的问题,在收到厂家回复后48小时内答复用户。提供优质的维修及技术支持服务。

11.8.3 及时为用户提供相关软件升级服务。

11.8.4 乙方应安排资深售后服务人员对甲方的使用人员和物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至少1次,包括对产品的基本功能、安全设置、故障排查及注意事项、使用方法的讲解、对产品的基本养护知识的介绍、对更换配件或报修服务流程的讲述等。确保管理员能熟练使用产品,并解决常见问题;当甲方使用及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乙方应再次安排培训。

11.8.5 乙方应在产品到达现场时,提供一份资料清单,清单需包括安装图纸、安装技术说明、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说明书、出厂前的各种检验与试验记录、其他供用户使用的必备资料。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裕农村、乌山街道原佳村旺旺路与高原路交叉口西南角 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法定代表人: 贺代贵 法定代表人: 张轩
委托代理人: 王虎成 委托代理人: 金文玉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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