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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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Z-XJ202*****0010JJG


二、项目名称: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空调询价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温州市宇德家电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宁波路2890号1幢1215室

被投诉人 1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翠微大道228号

被投诉人 2温州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温州市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A座412室

相关供应商: 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2号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宇德家电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 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海尔空调型号为:室外机:RFC125DXSAV1室内机:RFTD125MX-2的5P吸顶机为多联机中央空调,非此次采购要求的整机型号(套机),室内机不具备能效等级的要求。事实依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明确▲下划线为采购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中标型号室外机:RFC125DXSAV1室内机:RFTD125MX-2,根据能效标识备案网查询结果只能查询到室外机型号,因此不具备采购文件能效等级的要求。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更改中标结果。投诉人温州宇德家电有限公司提供了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响应报价明细表、采购文件采购需求、能源标识网产品信息公告查询截图、其公司所投产品信息的相关截图等附件作为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1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辩称:

此次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并没有强制要求采用套机设备,只要求是5匹天花式空调,没有强制要求是整机型号(套机),5匹天花式空调组合可以由多联机室外机以及多联机的室内机组成,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此次招标的要求。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机型是由多联机组室外机及室内机组成,根据GB *****-2021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规范,符合一级能效标准,招标要求必须满足2级变频能效,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机型完全响应且正偏离要求。根据GB *****-2021规范6.1.1测试方法中,对于空调制冷机组的能效备案均以室外机参数的性能进行评议,室内机只是作为连接室外机启动的连接方式,不存在唯一性。招标文件并没有指出投标机组要符合哪一种国标规范下的能效标准,所以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机组完全符合招标要求。投标提供的室外机:RFC125DXSAV1室内机:RFTD125MX-2,APF值为5.26,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到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也是室外机与室内机同时检测得到的认证,故满足招标文件所需要求。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提供了设备需求清单、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21)文件、检测报告等部分截图作为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2温州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辩称:一、项目进展情况说明。本项目于2024年7月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4年7月17日组织开评标,采购人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于2024年7月17日在线确认采购结果(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人),2024年7月17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在线发布中标通知书。2024年7月18日采购人收到温州市宇德家电有限公司的质疑,采购人于7月19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二、项目质疑情况说明。本项目于2024年7月17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在线发布中标通知书,投标人温州市宇德家电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关于项目的质疑描述“质疑事项1:投标供应商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海尔空调型号为:室外机:RFC125DXSAV1室内机:RFTD125MX-2的吸顶机为多联机中央空调,非此次采购要求的整机型号(套机),室内机不具备能效等级的要求。采购人于7月19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根据中标候选人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制造商青海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室外机:RFC125DXSAV1室内机:RFTD125MX-2,APF值为5.26,属于整套空调并无拆分,满足招标文件所需要求。三、项目开评标过程说明。项目依法组建政府采购询价小组,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独立且客观公正地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开标程序合法。温州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项目招标文件、项目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有效通讯地址及收件人、评审资料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依据等附件作为证据材料。

相关供应商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述称:

此次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并没有强制要求采用套机设备,只要求是5匹天花式空调,没有强制要求是整机型号(套机),5匹天花式空调组合可以由多联机室外机以及多联机的室内机组成,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此次招标的要求。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机型是由多联机组室外机及室内机组成,根据GB *****-2021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规范,符合一级能效标准,招标要求必须满足2级变频能效,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机型完全响应且正偏离要求。根据GB *****-2021规范6.1.1测试方法中,对于空调制冷机组的能效备案均以室外机参数的性能进行评议,室内机只是作为连接室外机启动的连接方式,不存在唯一性。招标文件并没有指出投标机组要符合哪一种国标规范下的能效标准,所以我公司投标机组完全符合招标要求。投标提供的室外机:RFC125DXSAV1室内机:RFTD125MX-2,APF值为5.26,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到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也是室外机与室内机同时检测得到的认证,故满足招标文件所需要求。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设备需求清单、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21)文件、检测报告等部分截图作为证据材料。

相关供应商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提供补充说明:1.招标文件中的能效等级要求:1级,未明确是实行哪一个国家标准的能效等级。GB*****-2019或者GB *****-2021。2.GB*****-2019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国家标准中,属于一对一,室内外机必须匹配的机型,有唯一性。3.我司投标产品满足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 *****-2021,中的一级能效标准,在这个国家标准中,APF值只是体现室外机组的参数中,并不表示产品的室内机不满足1级能效,即这个检测的这个室外机能搭配启动的所有室内机,均能满足这个国家1级能效的要求。产品检测没有唯一性。市面上所有的空调品牌,在多联机的国家标准中,检测报告中都没有关于室内机的能效等级标准,均以室外机APF值和能效等级为准,搭配的所有室内机均可以满足要求。4.例如其他品牌多联机检测中,APF值以及能效等级,也只是体现在室外机上。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2015)文件部分截图、编号HR********SKZ015检测报告部分截图、海信和美的部分型号的产品公告信息截图作为证据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并编写评审报告”规定,

本项目采购文件未要求实质性条款“▲能效等级:变频2级及以上”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约定的商务技术偏离表为准。国商公司提供了5P天花式空调的产品规格配置清单,能效等级变频1级,偏离说明为正偏离,询价小组认为国商公司能效等级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无不当。

投诉人及国商公司提供的材料均显示5P天花式空调产品“海尔牌室外机RFC125DXSAV1;室内机型号RFTD125MX-2”属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等级应当适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及能效等级》(GB*****-2021)和《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017-2022)的相关规定。根据CEL017-2022文件“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产品室外机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逐一备案,用于测试的室内机组合应符合GB*****的规定。……”、GB*****-2021文件6.1.1显示的内容等相关规定,多联式空调(热泵)室外机并非只能匹配一个系列的室内机组合,能效标识按照室外机规格型号进行逐一备案。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国商公司投标产品多联机组合的检测报告、相关当事人的答复举证及投诉人的举证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国商公司提供的海尔多联式空调组合(室外机RFC125DXSAV1;室内机型号RFTD125MX-2)不满足采购文件“能效等级:变频2级及以上”要求。投诉人主张“根据能效标识备案网查询结果只能查询到室外机型号,因此不具备采购文件能效等级的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们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华侨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空调询价项目(编号:Z-XJ202*****0010JJG)”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执法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项先生
3、联系电话:********

温州市财政局

2024年09月05日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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