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镜乡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交易结果公示

石镜乡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变更公示-交易结果公示

项目名称

石镜乡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H2GC24A01G061

招标人

安徽振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剑
联系方式:0556-*******

最高限价

*********.64元

代理机构

怀宁县政大高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17号

联系方式:0556-*******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2024年08月28日09时00分

计划工期

730日历天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第一中标

候选人

名 称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

安徽省怀宁县凉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投标工期

730日历天

地 址

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牵头人)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凉亭乡街道(联合体成员)

投标价

*********.51元

项目负责人

高强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35*****024*****

技术负责人

王弘煜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

项目负责人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1.厦门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一期工程A04号楼

企业业绩

1. 达利东海总部

2. 厦门北高铁站交通综合配套工程(公交枢纽站工程)(施工)

第二中标

候选人

名 称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投标工期

730日历天

地 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2599号

投标价

*********.28元

项目负责人

史伟标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233*****023*****

技术负责人

沈晓亮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

项目负责人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1.浙北医学中心(湖州市中心医院迁建)工程

企业业绩

1. 南浔经济开发区科创中心EPC总承包项目

2. 湖州市科技城智能中心建设工程二期

第三中标

候选人

名 称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

安徽省弘阳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投标工期

730日历天

地 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 7 号楼(牵头人)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E区(联合体成员)

投标价

********.90元

项目负责人

洪义旺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37*****023*****

技术负责人

张开鹂

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负责人获奖

项目负责人业绩

技术负责人获奖

技术负责人业绩

企业获奖

1.新建济南至青岛高速铁路章丘北站站房工程(济南市)

企业业绩

1.武汉儿童医院西院暨区妇幼保健院工程总承包项目

(F+EPC)

2.五华区长城中学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

公示时间

2024年09月05日至2024年09月09日17点30分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杨剑、杨怡然,联系电话:0556-*******、0556-*******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56-*******;0556-*******)提出投诉,在线方式投诉的,请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标签: 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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