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抚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二期监理内容公开
2024年抚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二期监理内容公开
2024年抚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二期)监理
招标关键内容公开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4年抚州市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二期)监理 已由已由 抚财公路指【2023】27号、赣交规划字【2022】11号、赣交公路字【2024】8号 批准建设,本项目初步设计已经 抚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以 抚路养字【2024】29号 文批复,招标人为 抚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直属分中心 ,建设资金来源为 省级补助资金和燃油税资金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1)路面养护工程:长约85.553公里
2)服务设施:3座
3)桥隧工程:18座桥梁、1座隧道
4)交通安全提升工程:7项
5)安全隐患整治工程:14项。
监理招标控制价为193.7876万元。
2.2计划工期:监理服务期18个月(其中:施工期:6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
2.3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项目施工监理招标范围包括:在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为本项目工程(包括路面养护工程、服务设施、桥隧工程、交通安全提升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在质量、安全、费用、进度、环保、合同、信息、施工协调等事项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服务。
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业绩、信誉、人员等要求见附表1至附表5。
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http://www.jxsggzy.cn/web/)中开设账户。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投标人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中公路监理企业被评为D级的单位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当年未进行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按B级对待。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16日(北京时间,下同)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http://www.jxsggzy.cn/web/)交通工程子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中的交通工程(非自动评审类)模块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投标报名(未在上述报名截止时间前报名的投标人将不能参加本工程的投标),并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投标。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宣
5.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现场踏勘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交易系统可识别格式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9月26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时间即为电子签收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时到达交易系统或未按规定加密或未采用交易系统可识别格式的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
5.3开标地点: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4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评标,各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与本项目开标活动。投标企业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线上签到(具体详见投标人操作手册),否则无法进入后续的开标环节,因此引起的一切问题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投标人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ztb.jxfz.gov.cn/ggfw/******/moreinfo2.html)。
5.5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可直接与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联系。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998-0000。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jxsggzy.cn/web/)上发布,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同时在上述网站公开。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抚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直属分中心
地址: 抚州市赣东大道1332号
联 系 人: 姚先生
联系电话: 139*****099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江西鼎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江西省萍乡市老市政府3号楼3楼
联系人: 付大臣、肖丽
联系电话: 0799-*******
电子函件: jxdygczx@163.com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最低要求 |
/ |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未被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及其上级单位取消在江西省内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2)投标人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中公路监理企业未被评为D级(当年未进入该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按B级对待)。 (3)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状态。 (4)投标人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者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或者未存在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等任何可能影响投标人使其丧失本项目履约能力的情形。 (5)投标人近5年内(2019年09月0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前一日)未在工程监理中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 (7)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 (8)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如有)、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近5年内(指2019年09月0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前一日,下同)无行贿犯罪行为。 |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从事公路专业工作8年及以上; 2、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
无 |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 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技术标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随机抽签方式确定。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电子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电子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子保函形式提交,银行电子保函的格式、开具电子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电子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电子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电子签名 。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电子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电子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 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35 分 主要人员: 25 分 企业业绩: 15 分 技术能力: 5 分 履约信誉: 10 分 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 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本项目采用要约价的形式,要约价为193.7876万元。不响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内容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35分 |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 措施 | 10分 | 根据投标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方案和措施、对现场监理机构的领导和保证措施等方面予以评分。方案和措施合理的得9-10分;较合理的得8-9分;一般的得7-8分 评审依据:投标人编制的建议书。 | |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 15分 | 重点把握、难点分析合理的得13-15分;较合理的得11-13分;一般的得9-11分。 评审依据:投标人编制的建议书。 | ||||
对本工程的建议 | 10分 | 投投标人对本工程监理工作关于克服工程施工难点和降低工程造价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建议合理的得9-10分;较合理的得8-9分;一般的得7-8分。 评审依据:投标人编制的建议书。 | ||||
2.2.4(2) | 主要 人员 | 25分 |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 25分 | 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得15分;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加8分;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加10分; 最高得25分; 评分依据:根据相关证书材料的扫描件评分。 | |
2.2.4(3) | 评标价 | 10分 | 本项目采用要约价的形式,要约价193.7876万元。不响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 |||
2.2.4(4) | 企业 业绩 | 15分 | (1)满足基本要求得9分 (2)以下两项累计最多加6分 ①具有长度≧10公里以上一级或高速公路工程业绩的,每一个加2分,最多加6分。 ②具有长度≧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工程业绩的,每一个加1分,最多加3分。 评审依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网上截图,或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 | |||
技术能力 | 5分 | 投标人拥有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核准的公路试验检测乙级及以上的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为投标人自有机构;或投标人为试验检测机构的控股股东的可视为投标人具备试验检测资质),得5分。 评审依据:资质证书扫描件查验;投标人为试验检测机构的控股股东的,还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及查询网址。 | ||||
履约信誉 | 10分 | 投标人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23年度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中公路监理企业被评为AA级得10分; A级得9分; B级得8分; C级得7分; (当年未进行评价的投标人,等级按B级确定) 评审依据:信用评价提供查询网址,以相关网站截图为准。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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