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的公告深坪住建决字告知〔2024〕第005号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的公告深坪住建决字告知〔2024〕第005号
文号:深坪住建决字告知〔2024〕第005号
肖晓东:
经核查,你在承租聚龙花园二期5栋2505号房期间,存在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情形,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深圳市坪山区公共住房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已向你发出《缴纳租金催告书》,要求你履行缴交房屋租金的义务,你至今未履行。本单位已于2024年7月17日向你作出《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文号:深坪住建租决字第〔2024〕005号),作出以下决定:
一、向你收取计至2024年4月30日欠缴的租金人民币5712.3元(大写:伍仟柒佰壹拾贰元叁角整),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缴清房屋租金:(1)自行通过扫二维码或转账的方式缴纳租金;(2)到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现场缴纳。
二、于2024年4月1日终止与你签订的《深圳市坪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深坪(聚龙花园二期)个租(续)字(2021)第(1412)号;收回该合同下1套保障性住房。房号明细:聚龙花园二期5栋2505号房。
三、不予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904.1元(大写:壹仟玖佰零肆元壹角整)。
四、因你未在规定期间内腾退住房,自2024年5月1日起,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市场参考租金计收房屋占有使用费,聚龙花园二期5栋2505号房的市场参考租金单价为27.67元/㎡,即每月按1269.8元计收房屋占有使用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办理退房手续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6-38窗口。
联系电话:0755-********。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9月10日
标签: 终止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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