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川0113破5号关于职工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调查结果公示
2022川0113破5号关于职工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调查结果公示
职工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
调查结果公示
(2022)远成破管字第【314】号
2022年11月7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根据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四川远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2年11月17日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职工债权的调查工作。2024年6月27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对债务人职工债权进行第一批公示,要求已经过执行时效的职工向管理人提供执行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
第一批职工债权公示后,管理人陆续收到职工提交的证据,拟证明存在执行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经审查,彭若莉、李晓菊、聂洪艳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执行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规定,可以认定发生了执行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对于彭若莉、李晓菊、聂洪艳的职工债权调查结果,管理人将根据本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公示。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标签: 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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