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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基础类信息化项目
合同书
采购编号:GPCGD24C500FG006F1
合同编号:GPCGD24C500FG006F1
项目编号:粤信项[2023] 44 号
项目名称:广东税务 2023 年公有云租用
甲
电
传
地
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话:
真:
址: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767 号
乙
方:广州佳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地
话:
真:
址:
根据广东税务 2023 年公有云租用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陆佰陆拾叁万元(¥6,630,000.00 元)(该价格为已含
税价,本合同金额已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使用、运营维护、修复等全部费用,除此
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二、 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以下软件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分布式消息服务、云服
务器 ECS、云数据库双机高可用版、云数据库存储-空间费用、云数据库 SQL 审
核费、企业级分布式应用服务 EDAS、 对象存储服务 OSS、企业级分布式应数
据
库、负载均衡。甲方有权根据电子税务局的功能优化和系统运行维护的实际需要,
租用乙方的其他公有云产品,标准及价格不高于本合同项下的标准。具体要求详
见附件(公有云产品租用价格清单)。
三、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甲方已购买的产品若是包年包月,乙方在第四条约定的合同期结束后需继
续提供服务至服务期限届满;
3.1.2.甲方每月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消费的核算账单。
3.2.甲方的义务:
3.2.1.甲方同意遵守本协议以及服务展示页面的相关管理规范及流程;
3.2.2.如果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的经营或非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
部门的许可或批准的,应获得该有关的许可或批准。
3.3.乙方的权利:
3.3.1.除乙方明示许可外, 甲方不得修改、翻译、改编、出租、转许可、在信息
网络上传播或转让乙方提供的软件,也不得逆向工程、反编译或试图以其他方式
发现乙方提供的软件的源代码;
3.4.乙方的义务:
3.4.1.乙方有义务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服务, 并保证甲方及其用户免费使用乙
方所提供的平台服务, 无须交纳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费、 会员费等任何费用。
3.4.2.乙方负责操作系统以下的底层部分及云平台提供的软件的运营维护。
3.4.3.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服务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或委托第三
方代为履行。
3.4.4.乙方须保持提供的服务产品 24 小时不间断运行,如有故障,乙方须保证在
24 小时内进行维修并恢复正常。
3.4.5.乙方应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时存储在云端的数据不被第三方攻击、窃取、篡改、损毁。
四、 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
1. 委托服务期间自合同签订日期起至合同金额使用完毕,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
提前终止租用视为结束。
五、 付款方式
由甲方按下列程序在 10 个工作日内付款:
1. 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并收到等额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50%。
2. 甲方实际消费产生的金额已达到合同总金额的 70%,依据甲方消费的核算账
单,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实际消费金额,甲方收到等额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
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30%。
3. 甲方实际消费产生的金额已达到合同总金额的 100%,依据甲方消费的核算账
单,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实际消费金额,甲方收到等额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
方支付合同余款。
4. 甲方实际消费产生的金额未达到合同总金额的 100%,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需
提前终止租用,依据甲方消费的核算账单,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实际消费金额,甲
方收到等额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实际消费金额扣除合同已支付金额
的余款。
5.以上费用,如乙方迟延开具相应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不承担逾
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本合同的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
财政支付部门审查及支付的时间),因财政审批原因导致款项不能及时到账的,
不视为甲方违约。
六、 知识产权归属
1. 一方应保证提交另一方的素材、提供的服务、对服务的使用及使用服务所产
生的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有第三方基于一方侵犯版权、侵犯第
三人之权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其他适用的法律等原因而向另一方提起索赔、
诉讼或可能向其提起诉讼, 则责任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承担的费用或损失,并使
另一方完全免责。
2. 如果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一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服务所涉及的相关素材的知
识产权归属提出质疑或投诉,该方有责任出具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并配合另
一方相关投诉处理工作。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技术或技术支持、软件、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均
属于乙方或第三方所有, 除乙方或第三方明示同意外,甲方无权复制、传播、
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上述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乙方在执行本合同的内容或者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成果, 甲方
享有知识产权,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
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七、 保密
1. 保密资料指,因履行本协议,一方知悉的另一方的所有技术及非技术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产品资料,产品计划,价格,财务及营销规划,业务战略,客户信息,
客户数据,研发,软件硬件, API 应用数据接口,技术说明,设计,特殊公式,
特殊算法等),及涉税保密信息。
2. 本协议任何一方同意对获悉的对方之上述保密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披露,
除非(1)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要求, (2)上述保密资料已经进入公有领域,(3)
乙方为向国家、行业等相关机关申请某项业务资质或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认证,
需结合甲方情况向前述机关提交材料或进行说明的,(4)依据本协议的其他约定
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同时,乙方承诺在第(3)种情况下,乙方将秉持必要情况
下最少披露原则及要求接受方按不低于本协议的标准予以保密,并向甲方提前申
请获得确认后进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并严格限制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员工遵守本
条之保密义务。
3. 本协议双方明确认可各自用户信息和业务数据等是各自的重要资产及重点保
密信息。本协议双方同意尽最大的努力保护上述保密信息等不被披露。一旦发现
有上述保密信息泄露事件,双方应合作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的产生。
4. 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八、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合同总额的 20%为违约金总额。当出现以下情形时,采购人有权扣除部分违
约金(直至全部扣完):
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
方进行整改,并且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的权利;乙方
超过 5 日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
同总价 30%的违约金,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的,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
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双方按
已提供服务的期限及内容结算服务费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 20%的违约
金,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第三方处理产
生的费用。
3.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
总额不超 过合同总金额的 5%。
4.乙方不得另行开发本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或缴费人)使用的软
件,如有违反,甲方将乙方纳入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名单。
5.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
失、敏感 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
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
活动。
6.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制度。乙方违法违
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甲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②乙方按合同总价 10%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③乙方 3 年内不得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政府采
购活动。
④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7.乙方需保证所提供服务的正常运作,如出现纳税人投诉或相关部门反馈监
督意见等情形的,每出现一次乙方需支付本合同总额 1%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
受的损失。
8.如乙方存在违背保密协议或廉政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乙方须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总额 1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
方承担。
9.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所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直接于应
付款中予以扣除,如不足以抵扣的乙方须赔偿补足。
10.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
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
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其亲属),自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认定或通报
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
11.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税
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制度列举的失信行为进行认
定,经其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服务商,3 年内限制参加税收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
活动
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保函费等费用。
13.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九、 争议的解决
1.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任一方有
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 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
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
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
担违约责任。
十一、 税费
1. 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依中国的税法规定由相应的承担方承担,本合同总价
为含税价。
十二、 其它
1. 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
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
应承担相应责任。
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
务。如乙方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的,甲方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相关规定将乙方列入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十三、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 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具有同等效力。
3. 附件
甲方(盖章):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乙方(盖章):广州佳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开票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及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法人代表:
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
签定日期:2024 年 5 月 16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