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蓝山春晓出口道路工程结果公示
安徽省宁国市蓝山春晓出口道路工程结果公示
发包人 | 名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南山街道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
地址: 宁国市南山街道宁墩路宁馨花园内 | |
代理机构 | 名称: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广通大厦五楼 | |
项目名称 | 安徽省宁国市蓝山春晓出口道路工程 |
项目编号 | HXJY111*****27331 |
发包时间 | 2024年9月11日9时00分 |
第一承包候选人 | 名称:安徽宏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南极乡永宁村新区路 | |
响应报价:******.38元 | |
工期:6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 | |
项目负责人:丁云芳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证书编号:皖234*****2929 | |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响应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其他:/ | |
第二承包候选人 | 名称:安徽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青龙西路凤凰城1-B幢6001号 | |
响应报价:******.40元 | |
工期:6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 | |
项目负责人:潘丽丽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证书编号:皖234*****0891 | |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响应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其他:/ | |
第三承包候选人 | 名称:安徽隆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千亩村村委会办公大楼4楼402室 | |
响应报价:******.48元 | |
工期:6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 | |
项目负责人:左专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证书编号:皖234*****4616 | |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响应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其他:/ | |
发包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被否决响应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1、安徽金色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富耕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市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青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铜陵市天资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天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帅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国金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市港投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双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学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熙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诚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斐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传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厚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邦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景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发包文件要求提供邀请书,资格审查不通过,否决其响应; 2、宁国市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不符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二级建造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4]137号)要求,资格审查不通过,否决其响应。 |
公示时间 | 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14日 |
其他 | 一、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期内向发包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吕女士(发包人)、高女士(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63-*******(发包人)、0563-*******(代理机构)。 二、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63-*******。公示期无异议,则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响应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响应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响应人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标签: 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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